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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1

杨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为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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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17号,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楼1单元152号。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有明、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袁汉钧、代理检察员陈宏、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及其辩护人谢有明、谢晋,证人林玮、顾海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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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佳案——刘晓原律师访谈

L:我们是9月8 日的火车,9月9日到达上海的。

到上海以后当天上午,我,李士兵,还有杨佳父亲及其好友,总共6人来到闸北公安分局找到他们领导。找他们领导的目的是,因为杨佳杀死的都是警察,这些死伤的警察都是无辜的,既然他父亲来了上海,他父亲希望通过闸北公安分局的领导向死难的警察家属带去慰问,也可以说是替儿子来向他们谢罪。不管怎么说,杨佳袭警杀人他父亲来到上海找死难者警察家属就是希望表达他的心情,也符合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

之后我们马上赶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时间大约是在10点左右。门卫问“你们什么事情?”我们说“我们这次来是找信访部门反映情况。”门卫再次问“你们到底有什么事情?”我们答“我们找领导反映事情”门卫说“信访部门在另外一个地点办公,你们到那边去”。当我们准备走的时候,保安又问“你们具体什么事情?”,我们说“不去信访办也可以,我们找王智刚法官”“找王法官。”准备叫传达室打电话,后来听说我们是为了杨佳的事情,他就说“那你们要找他也必须通过信访部门”。

我们来到二中院的信访室,在接待室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填写了信访登记表。内容大致是,来访的事由,登记职业啊,身份证啊。

我们对接待人员说来二中院有二件事情,第一想找王智刚法官要一份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第二是杨佳父亲希望会见杨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的家属要会见被羁押人员,首先需要办案机关的同意,再公安机关的批准。因为杨佳一案刚刚判决下来,在不知道杨佳是否上诉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办案机关还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人员非常热情,他说“我给你们打电话联系一下。”他们说的上海话,我们也听不清楚也不明白,大概是告诉电话那边,什么人来了什么事。但是接待人员告诉我们说“王智刚法官有事,来不了接待你们”我们说“那能不能找其他的法官,或者找刑事厅的厅长副厅长都可以,哪怕是审判员也行,书记员也可以。”他说“那我再打个电话”。他又打了个电话过去,还是说的上海话,挂了电话他说“我已经叫其它法官去找找他们,你们就在这里坐一下”。过了大约十分钟,接待室的人说“你们这么多人,你们可以到我们楼下一个单独的会议室接待室,你们在那坐会等等可以吗?”他们一直的态度都是很好,我们也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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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三卷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三卷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三卷,苏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ISBN: 9787503684883. 定价33元。当当购买卓越购买

论文

私法规范中劳动群众集体概念的符号分析(张晓勇)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究竟是谁,私法规范中的语词“劳动群众集体”所指为何的问题,是我们合理化集体所有权制度面临的当头棒喝。1958年以前,中国法中的集体所有权制度是按照苏联法的合作社所有权来构造的,劳动群众集体与合作社概念可以“互训”(同义互相解释)。但此后,劳动群众集体的“所指”发生变迁,不再是合作社。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乡镇企业法》等私法部门有关劳动群众集体的陈述,延续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中关于劳动群众集体的“叙述句法”关系,但该当叙述句法在《物权法》中的实质突破有限。劳动群众集体的所指既不可能是“共有人共同体”,也不继续为“合作社”,而似乎与“总有团体”十分接近。然而,由“叙述结构”观之,劳动群众集体参与的所有关系实际上仍然受国家控制,中国法中的劳动群众集体与总有团体仍有所区别。

评论

为什么法院不接受外嫁女纠纷——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力和政治(贺欣)

法院近年来拒绝接受一些纠纷的行为,质疑了法院完全受强势政治权力控制的传统观点。本文通过仔细考察广东地区法院处理“外嫁女”案件的过程,认为法院有效地抵制了解决此类纠纷的外来压力。由法院解决此类纠纷存在法律障碍和执行困难,法院最终将纠纷处理的责任推给政府,但同意通过行政诉讼审查政府的决定,从而在与政府的权力关系中保持有利的位置。因此可以推断,通过策略性的解读法律并同其他强势政治权力谈判,法院有能力精心盘算和改变他们自身的状况,尽管他们的行为仍然镶嵌在特定的政治和权力背景之中。

中国法官最大化什么(艾佳慧)

本文在既有种种正式、非正式法官管理制度的制约下,讨论了中国法官的诸多偏好,并给出一个初步的中国法官效用函数。在比较中美法官效用函数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法官管理制度背后的人性和信息渊源。根据“工作特定性高低与人才选拔制度的重要性成反比,而与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成正比”这一理论,与重视事前遴选、放松事后监督的英美制度不同,忽视事前选拔而强调事后行政化监管的中国制度结构造就最大化收入和官位的法官群体,因此,应当转换中国法官管理制度的思路。

大理院合伙法律性质判例发展考述(林达丰)

民国初年在缺少民法典的情况下,关于合伙性质的法律规范经由大理院判例构建。但缺少立法权的大理院只能在随机出现的终审或司法解释申请中逐步规定,由此形成判例编年色彩浓厚的原始状态。合伙性质规则亦受影响,依编年分列各类判例之间。该状态虽可满足史学的基本要求,但合伙制度是各种专项问题规范的综合,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这些规范在以特定法律关系为归类标准的排列方式下,方能呈现体系特征。因此,本文于现有庞杂的编年体材料中攫取这部分规则,在满足体系性要求的前提下,对其历史演变重新作出描述。

判决书对民事司法解释的引证(侯猛

衡量最高法院在整个法院体制中司法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其制定的司法解释被法院判决书的引证程度。以民事司法解释为例,一方面,司法解释文件或单个司法解释条文被判决书引证次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被判决书引证的规范化程度会影响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公信力。由此,关注司法解释与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之间的联系,应该成为最高法院下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

陪审制:国家权力的支配和再分配(肖成)

陪审制的研究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通过立法这一形式,国家权力不仅推动了研究热潮的形成,也影响了研究的方向。国家推动陪审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国家治理”,“治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期望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求得社会和谐安定;二是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具有的政治和历史资源来证明和加强统治的合法性,落实国家意识形态。然而,陪审制实际上是对国家权力的分享,而且与科层化的法律系统整体相悖。即使能动主义国家会主动推行陪审制,吸引公众,但其科层式结构又会将公众排除在外。

报告

“规则之治”时代的来临?——皖北李圩村纠纷调查(陈柏峰)

在李圩村,纠纷解决的系统日益被纳入国家秩序体系中,这个体系越来越重视具体的法律规则,互让伦理在村庄纠纷解决中日益衰落。从土地纠纷来看,具体明确的规则越来越起着关键性作用,但这不能被认为是“规则之治”时代已经到来。因为在家庭纠纷和一些日常性冲突中,力量不均衡的村民之间存在压迫与被压迫关系,国家法律和村庄习惯中的规则并没有被付诸实践。放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当前中国村庄逃离了自然风险和安全风险,没有了从前的种种束缚,村民的强势地位不再脆弱,村庄公共需求也不再是硬性的,农民不断从传统的村庄地方性约束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和市场,村庄人际关系和秩序随之发生变化。李圩村纠纷解决的现实表明,中国村庄如何面对法律制度的现代性冲击,仍是一个问题。

编辑手记

2008-10-19

艾未未:[杨佳案二审将]维持原判

是杨佳的姨妈,而不是他的母亲,也不是他的父亲,今天接到了杨佳二审辩护律师翟建的电话,上海高院已经作出决定,二十号的宣判结果将是“维持原判。”

如果说杨佳案一度曾是不清晰和让人生疑的,现在看来却是从开始就是没有悬念,一切自始至终都是再也清楚不过的事情。

感谢上海市一审地方法院和二审的高院,感谢上海的一审谢大律师和二审的翟大律师,感谢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是你们在企图抹去自己的耻辱的同时赞美了愚昧和暴力,告知了世界,什么是与生俱来的黑暗和荒诞,什么是为非作歹背信弃义,什么是真正的谎言和欺凌。人们会再一次记住你们的向全人类展示的胆小和懦弱,象记住一个说谎的窃贼一样记住你们。

不要说没有给你们机会,你们还是最终创造了历史,一部近乎完整的不仁不义的历史。就像是忍耐和宽容并不能为善良的人带来好运和清白一样,诋毁公正的杀戮将同样不能为昏庸和独裁换来一天的平静。

一个大国,二十一世纪大国的公检法,不惜一切代价在众人面前遮掩事实,用尽手段扭曲公平正当的程序,欺凌一个二十岁的青年。这也实在是难能可贵。

又一次,缺少对宪法起码的尊重,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背离司法公正的愿望,扰乱正常的法制程序。体制的衰败源自于程序的衰败,程序的扭曲支持了体制的扭曲,相辅相成。杨佳的生和死都躲不过程序问题,这样的审判是为了什么,审判了谁,这可会是杨佳所预料到的。

关于翟建律师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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