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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aw,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description>
	<pubDate>Thu, 03 Jul 2008 07:00:4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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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朱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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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3 Jul 2008 06:22:2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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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法学文论 (Legal Studi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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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rc="/img/zhusuli.jpg" alt="朱苏力" /><br />
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在北京开班。图为<a href="/zhusuli/">朱苏力</a>讲授《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万云 摄</p>
<p>　　( 2008年6月17日 )</p>
<p>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p>
<p>　　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主要的是要理解中国国情，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法治，同时必须同中国的伟大复兴和中国和平发展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确实成功借鉴和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法治经验和教训，但这种借鉴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简单甚至全盘照搬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治模式和理念，就能回答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这种观念不但在中国法学界存在，而且在政法实践中也有一定影响。如果不加认真反思和比较，轻则中国法治实践脱离中国社会实际，社会效果不佳，也许法学学术水平上去了，但法治在社会实践中边缘化了；重则可能背离乃至有损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损害中国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基于历史和国情，比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观念，有助于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br />
<span id="more-463"></span><br />
　　<strong>一、资本主义法治的基本观点、发展和社会背景</strong></p>
<p>　　法治是历史久远的话题，针对的主要是人治。其核心观点是，个人会有情感，有偏好，不确定；领导人交替，可能改变规则和政策，引发政治不稳定。但现代西方社会强调法治不仅如此，还因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一系列条件。马克思在一系列著作中曾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过比较初步但很深入的分析：法治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决定的；与之相伴的法治观点并非一种抽象的理论、普遍的真理，而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回应，是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一种理论总结，同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p>
<p>　　（一）促使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最重要社会因素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扩张。</p>
<p>　　在封建的欧洲，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各个封建邦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极不统一。这种“各自为阵”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p>
<p>　　促成西方法治理念的另一个要素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确立，表现为主权国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要求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统一规则体系，但这种变化会遭遇封建势力的抵抗；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要在一定的疆域内确认统一的法律，并保证规则有效贯彻执行，这就一定要求一个对社会更具有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国家。由此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现代民族国家。与基于传统和“君权神授”的封建国家不同，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强调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规则，强调国家为保证规则执行所必需的暴力的合法垄断。由此也就产生了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p>
<p>　　（二）但各国发展的途径并不相同，实践和理念也不相同。</p>
<p>　　在英美，法治更多是借助普通法的渐进传统逐步完成了法治的基本统一；而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则更多是通过国家的政治统一以法典方式促成了法治的统一。这两大法系国家的法治思想的具体表述和核心关注也有所差别。不仅有地域的差别，还有因时代变化引发了不同的问题，因此形成的相关法治观念和法制观念之表达也不同。例如，最早的17世纪的英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大致提出了近代法治的“主权至上”、“个人权利”以及“权力制约”这三个要素。强调主权至上是鉴于英国内战时期的惨痛经验；霍布斯认为，只有最高公共权力的建立或存在，才可能有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的和平与安全，因此主权应当是绝对的，对主权的制约与分割都将导致主权的被架空与和平的丧失。但霍布斯并不是倡导专制主义，事实上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个体的人，人是为了获得和平而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这一理论否定“君权神授”，同时也奠定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思想。霍布斯强调的是单一的“生命权”，洛克则将公民的个人权利扩展至“生命、自由与财产”的权利，认为国家必须保护这三项基本权利。而为了保证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当时是王权），洛克还提出了“以权利约束权力”以及“权力分立”的主张；但他把司法权归在行政权之下。</p>
<p>　　英国的法治思想直接影响了美国革命和美国的法治理念。在美国革命和建国过程中，美国政治家思想家除了强调基于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民主政治（这与美国的移民社会直接相关），更是将洛克的分权思想付诸政治实践。分权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美国的政治现实（13个殖民地）创造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联邦制，二是在政府层面则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但分权也是有限度的，联邦分权不允许分裂国家（包括后来的南北战争），确立了联邦至上（主权至上），保证了美国作为民族国家的统一；同时又借助联邦至上原则努力促进全国经济的整合，为统一的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支持了国家的政治统一。而三权分立则是为了权力的相互制衡，但这一制度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没有采纳。</p>
<p>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孟德斯鸠在法治的最主要发展是，基于对英国经验的错误理解，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把司法权独立出来；这一思想在美国得以实践。卢梭的法治思想与孟德斯鸠相反，他强调人民主权，强调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强调主权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卢梭强调，法治的目的在于自由，但他的自由并不是消极的，而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拒绝的；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卢梭甚至认为，应当强迫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要“迫使他们自由”。</p>
<p>　　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晚。19世纪末，才通过铁血政策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进而完成了法治的统一。德国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民族精神”，强调法治要在本国文化基础上回应本国需要；另一个思想是“法治国”，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则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强调严格执法。20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危机的不断发生，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与调控。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福利国家与法律社会化成为20世纪上半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劳工法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的法律发展起来了。到20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扩张，以及同社会主义制度的竞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更强调法律的同等保护、正当程序以及普遍人权。特别是后者，这已不仅是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扩张（特别是全球化）的制度要求，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同其他制度竞争的重要意识形态武器，是把西方文化普世化的一种战略性努力。</p>
<p>　　（三）尽管不同时、空以及不同理论学派之间有众多差异，但可以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做一些最粗略的概括：</p>
<p>　　1、努力维系国家主权和法治统一。这既是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发展的前提，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也是资本对外扩张和发展的需要。</p>
<p>　　2、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一方面要求强有力的国家主权作为其发展的政治制度保障，而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把先前在不同程度上束缚于土地、村落、家庭、行会、宗教和民族的个体解放出来，以各种方式自由地参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交换，从而创造了近代意义上独立的个人。注重个人权利成为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和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公民权利或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不仅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实践上，是一个逐渐演变和不断扩大的过程。这种个人权利的扩大不仅有宪法和法律的表达，即对本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枚举和确认；而且由于欧洲的政治现实——国家较小，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公民权利不完全相同，当越来越多的各国公民因种种原因跨越国家之边界，无法诉诸公民权要求他国保护，这就催生了对个人权利有一种更为普遍化的表达，这就是最早的“人权”概念。而到20世纪后期，这个概念先是在“冷战”中，然后又在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竞争中又扮演了政治和文化扩张的角色。</p>
<p>　　3、权力的分立制衡。它既包括横向的分权，又包括纵向的分权：横向的分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即所谓三权分立；纵向的分权则是指，特别是大国，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的分权。而所谓权力制衡，则是指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抗衡，强调以权力约束权力。但各国的权力分立的具体形态各不相同。在中央政府这一级，英法等国均奉行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权力在权力分立体系中居于主导，更类似中国的人大制度。美国则遵循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强调权力之间的平等与抗衡；尤其重视司法部门的独立及其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有司法审查制度。此外，在美国以及德国，由于历史的原因，还实行了联邦制，在保证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至上和国家统一完整的前提下，以宪政的方式来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权。</p>
<p>　　（四）以上的介绍分析表明，西方法治的核心观点体现了人类近代以来为在世俗社会的基础上构建现代民族国家，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安定，推进本国资本主义发展和国际竞争而进行的探索与思考，凝结了西方各国政治法律实践的一般经验。</p>
<p>　　鉴于现、当代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处于这一历史进程，这些经验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政治和社会转型，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与汲取的思想和制度资源。</p>
<p>　　应清醒意识到，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与价值仍然回应了当时当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它反映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以及本国问题的理论思考，不仅具有阶级的局限，而且有强烈的时代以及地域（本国）的印记。就根本而言，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最初回应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是为建立本国的统一市场、维护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秩序服务的。其最终关心的是本国的、特别是本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努力以国家政治法律力量来推动本国在国际经济争夺和竞争中的优势。从政治上看，它首先关心本国的稳定和有效统治，充分利用法律调控来缓和国内各阶级、阶层、种族和民族之间的矛盾；对外，资本主义法治及其理念在历史上曾经与新、老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以及霸权主义相联系，与本国的战略利益保持和扩张相联系。即使其法治理念以普遍方式表达，抽象的代表了全人类的理想，但就这些思想之发生就针对的是本国问题，在其近代的传播中，也往往会服从本国长远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和战略，并构成了本国国际竞争力之一。特别是到20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逐渐由商品输出和武力征服转向了资本输出与意识形态产品输出，“法治”与“民主”、“人权”等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一起，成为了资本主义全球战略，维系近现代以来西方主导世界格局、防止其他大国崛起的政治措施和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之一。</p>
<p>　　<strong>二、在中国社会背景下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strong></p>
<p>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这一理念与中国，与社会主义，以及与法治分不开。</p>
<p>　　第一是当代中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空规定。大国，人口多，底子薄，多民族，发展中国家，而且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而且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是经济的、政治的，而且有文化的和意识形态的；所有这些特点，是中国法治发展一个根本的物质性条件，既是制约，也是促成。中国法治回答的不是某抽象国家的问题，也不是回答某西方国家的问题，它必须回答的是中国问题。其根本出发点必定也必须是中国国情。</p>
<p>　　第二是社会主义。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性规定。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的道路，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空间和地域内建立起植根于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而不是在中国简单移植一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或模式的法治。中国法治必须同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相兼容，支撑并受制于这一制度。如果脱离了这个根本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即使理论上头头是道，或在西方曾行之有效，也未必有助于中国的当代和长远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不符合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p>
<p>　　第三是法治实践。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性规定。尽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会而且要借鉴西方法治思想，但法治理念不可能仅仅附着于抽象的理论思考，而必须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必须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这不仅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前无古人，需要创造性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脱离实践，不考虑法律实践的现实可能性，抽象的法律原则、思想就可能与法治无关，就有可能变成一种夸夸其谈。</p>
<p>　　（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教训以及经济社会转型决定了必须依法治国。</p>
<p>　　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需要法律，但计划是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一定需要有与之相匹配、能够更有效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上层建筑。市场经济要求相对统一的规则，令市场交易主体对于未来有相对稳定的预期，这些都需要依靠法治。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要创建比较完善的统一市场，需要打破区域间的分割和封锁，这都要求依法治国和法治统一。</p>
<p>　　依法治国也是中国基本国情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不很平衡；这使中国与英国、法国、德国这些相对来说疆域较小的国家有重要区别。要在当代国际环境下有效治理这样一个大国，必须稳定保持中央的高度政治权威，保障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回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法治不仅可以保证基本规则和政策的稳定性，而且有助于制度化中央的权威以及与地方的关系。不仅使问题处理不再依赖于当代人智慧，而且可以借助制度凝结的前代人智慧，并通过各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级的各国家机构的有效分工合作得以实现，从而保证了效率和公正。</p>
<p>　　坚持依法治国也是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决定的。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变革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经过一百多年艰苦卓绝的努力，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华民族从革命转入了建设时期。革命时期不可能通过常规化的制度来处理问题，往往必须更多依赖个人智慧在各地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建设时期，社会需要也渐渐趋于稳定，社会呈现的问题尽管新颖却更多是常规性问题，因此可能通过相对统一规则和程序保证同类型的问题都得到类似处理。由于面对社会主义建设这一全新的事业缺乏经验，未能及时地根据社会变迁加强法治建设，中国社会曾为此付出了重大代价。错误的根源之一，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随着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清醒冷静地转向执政党，与时俱进，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法治国最终被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p>
<p>　　（二）社会主义以及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执法为民。</p>
<p>　　依法治国不仅作为原则和目标符合当代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治一定是日常实践的，这就要求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落在实处。这一点是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规定和要求的，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当年作为革命党以及如今作为执政党始终追求的。这还意味着，第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为法治而法治，不是为了追求抽象的法治形式完美或完整，或要符合某个外国的模式。中国法治之优劣高下的最后判断标准是要尽可能满足中国人民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需要，无论是法律体现的价值和社会共识，还是法治得以落实的形式。因此尽管一般说来，司法是实现法治的最重要甚至主要形式，但诸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社区建设、综合治理、普法教育，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只要能够回答中国的规则性治理（法治）问题，并为中国人民所接受，就都是中国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大符合甚至不符合西方的某些经典法治表达形式就予以轻视。第二，法治的完善和发展也必须始终追随和贴近最广大人民的需要。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法治的一些具体制度必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经验不足，财力人力不足，社会发展还可能使某些曾经有效的法律制度不再有效，法治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但判断的最终标准不能是理论推演和思辨，不是原则的清晰或&#8221;神圣&#8221;，而必须是也只能是以社会实践体现的中国人民的需要。</p>
<p>　　（三）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还决定了法治必须公平正义。</p>
<p>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永恒理想，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但抽象的公平正义，未必足以保证具体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总是要在一定的社会实践中体现，司法为民也必定要求公平正义；此外，不同社会的人们在某些方面，或在不同时空中对公平正义的经验理解和感受也不完全相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和人民共和国从原则上就要求并且为法治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的经济制度和宪政保证，不仅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制度原则和社会秩序，也同样关注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以及合情合理。不仅要注意形式上和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也同样关注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且特别要防止因形式上的公平导致实质上的不正义。</p>
<p>　　不仅如此，借鉴中华传统文明和西方法治的经验，基于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的诸多转型，中国的法治不仅一定要反映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和核心道德，并且要努力通过包括司法在内的法治实践逐步凝聚中国社会在一些根本价值问题上的共识。必须注意，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尽管都说公平正义，但许多具体的理解会有某些差别。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相对会更强调抽象平等，更多诉诸司法解决纠纷；在熟人社会，则会更强调实质公平，人们会更倾向以保持面子的方式解决。因此，如一味强调正式司法，即使从正式规定上看似公平的判决，也许不能为某些民众所接受；公平正义因此隐含了合情合理的维度。在更强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社会中，一般认为，言行只要不影响他人就不视为问题，但在更强调社区和社会价值的社会中，却仍可能引发冲突。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虽不拒绝参考但并不可能等同于抽象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而必须在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与依法治国并不必然对立的某些传统的、民族的乃至地方的价值和习俗。对法治的公平正义的理解是要注意中国社会和文化背景的。</p>
<p>　　（四）中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国策要求法治服务大局。</p>
<p>　　法治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孤立存在，既无脱离社会的法治，也无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法治。仅此就要求在法治建设之际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不能脱离改革稳定发展的总任务，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的基本思路。也正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中国执政党和政府逐渐形成了有关大局、全局和局部的观念，以及相应的制度。法治实践同样必须如此。法治必须保证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和谐和稳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关系到整个中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而且也是中国法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在涉及这类根本问题时，拒绝法条主义的法治观，强调开阔视野和整体把握，并不与依法治国冲突，相反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p>
<p>　　只要理解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当前面临的根本任务，以及中国的发展前景，就不难理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势必是第一位的，否则什么都无法进行；由于这种不平衡很难急剧改变，局部利益的分歧与冲突就会经常出现。在小国中，各地发展更容易均衡，无论立法司法对各地影响基本一致，因此不大会出现中国常提的大局问题。</p>
<p>　　中国还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有时一件小事也可能引发某些利益的分歧与冲突。例如，若简单看待目前各省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或高考移民的问题，就可能忽略政府为改善和发展基础教育相对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努力，而后者不仅是政治性努力，更是宪法性的努力；而法治必须服从宪法。</p>
<p>　　顾全大局还要有开阔的国际眼光和敏锐的政治洞察。中国的和平发展必然且已经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是国际上企图维护单极格局的政治力量不希望看到的，甚至试图破坏中国的和平发展，分裂中国，制造动乱。理解中国的法治必须考虑这个国际政治经济竞争的大背景，这就必然要求在处理国内的局部法律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对国家整体、全局和长远利益的影响，在处理看起来仅仅是法条问题之际，也必须兼有一种政治家的眼光。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居港权”问题的解释，在法律解释的视角看来也可以说是一种可能的解释，但鉴于解释侵越了全国人大对于基本法的解释权，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解释问题，而成为一个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法制统一的问题，由全国人大释法因此是宪法的要求。顾全大局并不是迁就现状，它也意味着，必要时，有利于整个社会之际，要坚持法律的制度要求，坚持法律的统一，甚至以法律制度的变革来推动对整个社会改革、发展和调整。在改革开放初期，强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重视分配的效率；而在改革开放深入之后，如何保障分配公平，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就成为更为突出的要求。相关法律的关注重点，也就会有所转移。如果没有大局和全局观，就很难看到坚持的必要或改革的必要，就会看不清主次、先后，自然无法统筹兼顾。</p>
<p>　　（五）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特征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p>
<p>　　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突出特点。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首先是近代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的总结。历史地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实是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中华民族追求伟大复兴之奋斗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在新时期的延续和补强。中国近现代史生动表明，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革命才取得了胜利，中国社会的面貌才焕然一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中国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归根结底是对中国国情的回应。中国是大国；中国革命和建设既是民族革命和建设，争取民族的独立与解放，完成中华民族的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民族国家；也是社会革命和建设，要推翻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起属于人民的政权；还是经济革命和建设，从传统的农业文明转向近代工业文明，并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生产力水平的根本变革。这些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发展的特点，要求中国有一个坚强有力、有理想、有承担、有组织、有纪律的政党来有效动员和整合全社会的力量，领导整个民族共同完成多方面的任务。中国共产党也有效承担了这一重任，它是一个有着明确纲领、发达组织和严明纪律的政党，它形成了社会现代化所必须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它事实上是唯一可以有效整合和领导中国社会各种力量的政治组织，也是唯一完成了这些历史任务的革命党。</p>
<p>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新的实践仍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因为从一个传统的王朝国家转向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转向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从一个地区分裂、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转向一个高度统一、全面繁荣的国家，仍然都需要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集中力量加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特别是在国家机器尚不够发达，社会组织没有充分发育的条件下，仍然需要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力量在各方面的动员和整合，推进社会主义建设。</p>
<p>　　改革开放的历史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架构和纪律大大加快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启动和全面推动，使得中国大大先于同时期其他国家的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也是最显著。当然整个社会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完善党的领导，但目的仍然是加强党的领导，因为在改革中的利益分化和冲突中，必须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保证这个过程不会导致社会涣散，市场需要宏观调控，甚至法治的确立和改革也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的保证，能承担起这个任务的，仍然只有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更何况，当前我国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需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必须有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坚强、坚定和有经验的政治领导核心。</p>
<p>　　还必须注意，在当下，至少有些国际势力并不希望中国强大和崛起，甚至希望中国分裂，想用西方的法治民主观来改革中国的政治法律结构。通过强调三权分立或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来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其实是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点，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p>
<p>　　<strong>三、坚持、实践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strong></p>
<p>　　基于各国社会背景的一些中西比较，可以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历史的继承，但也有一些重大、根本的差别。重大差别的形成，并非简单的是法律思想、文化传统不同，甚至也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借鉴了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的某些经验；归根结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重大分歧。在回应社会实践需求的过程中，在理论基础、制度设置、核心内容、价值取向等具体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必然表现出重大差别。理解了这种不同，意义何在？</p>
<p>　　第一，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我们不否认西方各国法治对回应其本国社会需要的意义和所取得的成就，我们也不反对、甚至会以我为主地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例如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普遍的公民权、公平正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但关键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要回应也必须回应中国土地上的问题，是要回应发生在20和21世纪中国的问题。我们应当自信，应当自强，坚持以我为主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p>
<p>　　第二，应当相信我们的法治经验教训是有意义的，是重要的，不仅对解决中国问题非常重要；而且，由于某些经验是外国经验不能替代的，因此有可能是对人类法治经验的贡献。例如，顾全大局问题，对于所有因种种原因不可能在各方面齐头并进的发展中国家就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西方法治的经验之一是先发展基于个人的权利，到30年代之后才开始发展社会福利之类的服务，其间曾发生激烈的社会阶级冲突；而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从一开始就对此有所规划。小平同志在讲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际，就同时指出社会主义要走共同富裕之路，20年后要关注。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某些问题，诸如统一司法考试引发西部某些地区司法人才断档，因素之一就是事先对相关问题调研理解不够。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普世真理，是唯一正确的法治理念，而只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唯一能够比较有效回答中国问题，指导中国法治的理念。</p>
<p>　　第三，一旦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自中国社会和法治实践，因此就应当把目光更多转向中国社会现实，而不是盯在书本，无论中外学者的书本。必须更加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更多研究中国现实，中国问题。必须进一步实践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对教条主义，反对本本主义。应更关注如何摸石头，如何过河，而不是争论是否要过河或用什么过河，要培养一种真正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做成事而不是夸夸其谈的优良作风。我们应更关心和总结中国的经验，来自各层次法治实践的成功经验，而不是仅仅关心我们的某些实践是否在文辞、概念上符合了某些书本和条条。</p>
<p>　　第四，坚持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为基础，这也就意味着要与时俱进。社会是发展的，问题也会有所变化，各地情况也一定有所不同，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面对中国实际，就一定要努力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向前发展。改革的日益深化、开放的逐渐扩大，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形成，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必然带动社会生活方式的根本变革，一定需要新的法治措施。全球化也会促使中国同世界各国的法治相互交错和影响，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简单排斥包括来自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例如WTO的法律规则就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积极因素。但借鉴不是因为其普遍正确，而是因为其有助于理解和解决中国问题。</p>
<p>　　第五，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不能神经过敏，但一定要保持一定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在政治上高度审慎，尤其在国际竞争中，在国际意识形态的竞争中，法律中有技术性知识，但还有一些涉及到价值判断，会伴随政治意识形态。如果我们不敏感，目光不犀利，就可能犯错误，对于个人事小，最重要的是可能贻误国家和民族，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在政治和法治问题上，是不允许中国犯错误的，特别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当下。</p>
<p>　　中国是当今世界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大国，中国的繁荣稳定，对于世界的繁荣稳定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这一角度看，中国的法治建设其实是具有世界意义的。在中国这个发展中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能有效回应中国问题的法治，这就是对全人类的法治的贡献；在这些实践经验基础上最终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将成为人类精神文明世界中的宝贵财富。比如，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既超越了联邦制与单一制的两分法，也超越了一个国家只能实行一种社会制度的传统观念，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类似于西方议会的上院却又有所不同。这些例子都足以表明“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p>
<p>http://www.chinapeace.org.cn/pabb/2008-06/17/content_48588.ht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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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苏力：在许多感动之后——北大法学院2008年毕业欢送会致辞</title>
		<link>http://www.ideobook.net/443/suli-valedictory-speech-2008/</link>
		<comments>http://www.ideobook.net/443/suli-valedictory-speech-2008/#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4 Jun 2008 11:30:45 +0000</pubDate>
		<dc:creator>Hu Li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人文情怀 (Humaniti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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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无论你何种心情，这一天还是来了；居然来了；或，终于来了。 
但我不打算太多关注校园，因为过去半年来扎了堆的意外！二月，冰雪冻住了南中国。三月，拉萨的浓烟；全球华人呐喊：“...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rc="/img/suli.jpg" alt="苏力" /></p>
<p>无论你何种心情，这一天还是来了；居然来了；或，终于来了。 </p>
<p>但我不打算太多关注校园，因为过去半年来扎了堆的意外！二月，冰雪冻住了南中国。三月，拉萨的浓烟；全球华人呐喊：“做人不能太CNN”。四月，埃菲尔铁塔下，金晶抱着火炬，那感动了整个中国的羸弱但坚强的身姿。然后是五月和六月，撕裂大地和河流、也撕裂亿万中国人肝肠的特大地震，以及那些背着生者走出死亡、背着死者走出瓦砾的，比你更年轻的中国军人……</p>
<p>我们流了许多泪水，和中国一起；此刻的你，还会感动吗？</p>
<p>这注定是你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年。情感大起大落，一场最生动的毕业教育；你更多理解了自己，理解了中国，理解了这个相当复杂，不只有温情，还有险恶、有时还很残忍的世界/自然界。银杏树叶日见浓厚的那个早上，在排队献血的长长队伍中，我看到了你，和你的选择。你的身影告诉我，你的成长；然后，学位帽的流苏一闪，你走进了这个刚刚举行了110周年校庆的大讲堂……</p>
<p>代表北大法学院，我欣慰地也真诚地祝贺你们毕业！</p>
<p>预言当下是危险的。但我还是想说，多少年后，2008年不仅是你，更可能是中国近代以来最具标志性的年份之一。不仅仅因为上述事件以及一个半月后的奥运，更因为你、我以及无数中国人在这一系列事件中的直觉、情感、思考和行动。一个利益和情感紧密交织的中国正在发生，穿越了生死于斯的村落、县乡甚或省市，也不再限于政界、商界或知识界人士。打湿中国的泪水，涌向汶川的志愿者和救灾物资，低垂的国旗和驻足的行人，以及舰、船、火车、汽车和工厂三分钟的悲鸣，重新锻造了我们每个人、这个国家以及每个个体与这个国家和世界的关系。</p>
<p>我看到了共和国；我看到了共同体。</p>
<p>这当然有，却不仅仅是人性和善良；更不因为所谓的“普世价值”。否则，死难更多的缅甸风灾为什么没有激起你我同等强烈的悲痛？奥运火炬传递为什么在各国会有如此不同的经历？以及为什么，尽管华人抗议，还是有许多美国人不知道、也没打算知道卡弗里先生究竟说了些什么？至少今天，民生与福利，民主和宪政，仍然、并只能以民族国家为边界展开。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众对利益共同体缺乏认同，对共同的基本利害缺乏感知，他们就还只是法律定义上的而不是自觉的公民；所谓民主就不无可能导致战乱和分裂——想想10多年来版图一次次被切割的南斯拉夫以及今年2月间自行宣布独立的科索沃！而所谓宪政不仅可能成为一个地理国家的政治闹剧，更会是那里民众日常的生活悲剧——想想几年来爆炸声持续不断的阿富汗和伊拉克！</p>
<p>说这些也许boring的话，不仅仅因为你我是法律人。精神洗礼或情感升华固然重要，仅此却不足以应对当今世界，甚至不足以有效展开你个人的未来生活。需要更有穿透力地思考、感受和理解社会，智慧地洞悉幽暗的人性，看到那些也许恰恰因为情感强烈、我们才有意无意拒绝看和思考的东西，并行动。</p>
<p>是的，我们愤怒于某些西方媒体对中国的偏见或成见，但那非常的愤怒也暴露了我们曾有过非常不切实际的期待，而这本身就是偏见。为什么如此期待别人对自己“全面”、“客观”甚至“正确”的评价？其中难道没有一点深刻的不自信，甚或自卑？而创造者会以行动和作品创设标准！当然应当批评CNN或BBC或德国《镜报》不理解甚至妖魔化中国，但怎么可能期待他们同你我一样、甚至比你我更理解这个国家？更别说热爱了。而你我又真的理解我们自己，或他们？卡弗里先生的刻薄言辞确有种族歧视的嫌疑，但不无可能，他试图以“很黄很暴力”的语言争夺收视率；如果这一猜测不错，那么你我有理由分享的情感反应，在一定意义上，是不是又有点“很傻很天真”？即使他真的仇视中国，那也正常——你怎么可能期待世界上每个人都对中国友好？正如不可能期待每个人对你真诚一样——除非你准备上当受骗！《让世界充满爱》是期盼，恰恰因为这个世界还没有，也许永远都不会充满爱。仅仅歌声，改变不了世界！</p>
<p>我们关心别人的看法，会努力沟通，必要时也将抗争。但看法，和爱情、友谊、信任乃至你未来的事业一样，不可强求；强求会使一切变质。中国和中国人的世界形象，说到底，要靠你我的长期努力。相信世界绝大多数人的善良和判断力，但首先自信：我们正在创造一个强大的、更是伟大的中国！</p>
<p>还回到汶川地震。灾难使我们血脉相连，但要清醒意识到，这种心心相印未必，甚至就不会持久。钱钢的《唐山大地震》曾有过生动描述；涂尔干的《社会劳动的分工》则有过理性分析。情感是来得快，可能去得也快；和灾难不一样。而一旦生活回归常规，斤斤计较、勾心斗角甚或贪婪卑下，也会如野草重新占领它的领地。灾难考验个体的选择，但它不改良人性，因此谭千秋老师安息了，而我们的一位校友“范跑跑”老师则闹出了很多动静；灾难也不是长效的道德保洁剂，否则诺亚方舟的大洪水或肆虐的黑死病早该把人类带进天国了！事实上，这次地震同样没能挡住某些罪恶的手伸向死者的财物。</p>
<p>而我们如此动情，相当程度上应归功于发达的媒体，特别是电视。“触目惊心”，“触景生情”，人类更多是依赖图像感知世界和自我的生物。我们很容易震惊于如山的废墟、成片的特别是儿童和孩子的尸体，乃至废墟间小郎铮的一个敬礼就让多少人潸然泪下；否则，8.0级、特大地震、近10万人死亡和失踪，在我们心中几乎就是一些抽象的文字或数字。</p>
<p>不是苛求或批判，但也不是宽容，我只想暴露，你我在内，人类的一些弱点。永远不要低估这些至今没多少改变的人类弱点。</p>
<p>甚至，我想说，地震后的许多慷慨，尽管发自内心的善良，却不仅仅因为善良，至少部分地，因为我们的人民更富裕了，国家也更强大了。许多个人才可能成百上千、甚至上万的捐款，捐出的也不再是穿旧或退出街头风景的衣物；才有人能够自行驾车甚至“打的”千里迢迢去当志愿者。中国政府才可能一个多小时即启动了，并在几天内运送了，10多万军人武警进入灾区；震后一个月就制造和调运了上百万顶帐篷和十多万套活动房。是，富裕不等于善良，但极度贫困甚至会剥夺善良。一个强大的祖国不可能仅仅是情感的，她还必须拥有巨大的物质财富！其实，我们从来善良；但只是这一次，在整个世界面前，中华民族才得以展现令我们自身也震撼的强大的善良；而正是30年来的改革开放，为我们的人性在这一刻的饱满释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p>
<p>这还算一个毕业致辞吗？冷酷说教中还夹带了“政治不正确”！但替代公式化毕业致辞的并非只是“柔软地想起这个校园”。面对今天的中国和世界，我们必须超越昨天和自己；我们拥抱，却不止步于感性和温情！<br />
而且，我相信，无论如何，这都会是你心中最好的校园，留下了你的一段刻骨铭心；种种失意，哪怕是失望，时光打造，都会成为你回忆中的亲切。其实，记住这一点也就够了：贺岁之夜的广场上，这个大学的校长为你们，更为了你们，唱着“我一直有双隐形的翅膀，带我飞，给我希望……”</p>
<p>真的，我相信，即使流了许多泪水之后，今晚，“上元居”的散伙饭上，我仍会看见你盈盈的泪光！</p>
<p>2008年6月22日改定于北大法学院科研楼</p>
<p>相关链接：<a href="http://www.ideobook.net/zhusuli/">苏力</a>：<a href="http://www.ideobook.net/444/suli-here-is-beijing-university-law-school/">这里是北大法学院——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致辞</a></p>
<p>贺卫方老师：<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a1gy.html">让胡适校长的精神活在我们心中——北大法学院2008年毕业欢送会致辞</a> （这大概是老贺离开北大法学院之前最后一次讲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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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本站新成员：侯猛、牛悦、李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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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Jun 2008 12:42:58 +0000</pubDate>
		<dc:creator>Shen Mi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普通事项 (General)]]></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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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欢迎俺师兄侯猛，师弟牛悦、李晟加入“智识”网站！
人多力量大。...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欢迎俺师兄<a href="/houmeng/">侯猛</a>，师弟<a href="/niuyue/">牛悦</a>、<a href="/lisheng/">李晟</a>加入“智识”网站！</p>
<p>人多力量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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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title>
		<link>http://www.ideobook.net/438/parody-in-chin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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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9 Jun 2008 12:36:51 +0000</pubDate>
		<dc:creator>Hu Li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学文论 (Legal Studie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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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将光辉人物伟大历史事件放到日常生活中
                      ——那就真相毕露妙趣横生了。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   将光辉人物伟大历史事件放到日常生活中<br />
                      ——那就真相毕露妙趣横生了。<br />
                                    ———王朔1</p></blockquote>
<p><strong>一、问题的界定</strong></p>
<p>      先是偶尔的调侃,然后是都市、校园里日益增多的各种戏说、搞笑和各种作品的“搞笑版”,当代中国的大众文化乃至美感也正经历着一场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相应的意义深远、时而争议纷纷的变化。</p>
<p>      2006年初,一位普通观众观看了电影《无极》后,有“受骗上当的感受”,花费了5天制作了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放在自己的网页上,迅速在全国传播开来, 2引发了一场有关侵犯热映电影《无极》3著作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纠纷。一场诉讼正在酝酿。4相关讨论也从网络向其他平面媒体扩展,甚至惊动了国际媒体, 5甚至惊动了政府相关部门。6</p>
<p>      法律争论自然难免。由于使用了《无极》以及其他作品中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更由于《无极》作者7“引而不发,跃如也”的诉讼威慑策略,如今渐次习惯了依法治国的法律人自然首先,也应当,从现行《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文切入。结论趋向于肯定;至少 《,馒头》作者如何获得《无极》素材,这就是一个最软的“柿子”。8这是一种相对狭窄的、纯技术性的法律思路。</p>
<p>      但对于还不那么习惯依法治国的民众(也包括一些法律人)来说,总有些,甚至总得有些,生活拒绝实在法的规训,否则生活还有什么意外和惊喜?历史岂非已为立法者或制定法所终结?网络上以各种激烈言词反映的网友观点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馒头》,9尽管未必能代表民意,却不可忽视。许多社会和文艺界人士,10即便是一些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的法律人,11也直觉感到，《馒头》争议不应当仅仅套用现行《著作权法》。更有学者敏锐指出了“‘馒头血案’的宪法视角”,12或是指出了《宪法》中关于保护、鼓励科学文化发展的相关条款,13或是试图重新解读《著作权法》第1条,扩展了法律分析的视野。但宪法上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4因此很难令人信服地说表达自由权总是应当优先于财产权,或相反。15此外,目前中国宪法还没有司法化的制度条件。只是这都意味着法律人要有一种相对开阔的法律思路。</p>
<p>      有一点值得关注,某网上调查显示,有85%以上的网民认为《无极》作者小题大做,16 似乎要求《无极》作者“高姿态”,不了了之。这种看似和气生财、也许与“和谐社会”一致的纠纷解决自然有其道理和好处,但当代中国公众也许会因此失去一个凝聚社会共识,澄清和发展相关法律,界定相关产权的机遇；当类似事件再次降临之际,我们会不会再次陷入这种民意投票似的纠纷解决?在这个意义上,网民的看法是有局限的。未雨绸缪要求法律人有一种长远的眼光,制度的视角；在但不限于有关知识产权法的传统中,充分考虑当代中国的社会语境,附着于但不限于《馒头》个案,比较全面的考察和推进我们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制度建设。这就是本文追求的思路。</p>
<p>      目前,关于此纠纷的许多具体细节(包括是否真的会进入司法)还是雾里看花,匆忙表态或者是无的放矢,或者会乱箭伤人；但若是待尘埃落定,则可能当事后诸葛亮,或只有打扫战场的份。这种尴尬处境促使本文以《馒头》作代表,综合考虑其他类似或相关的事件和现象,基于现有的报道材料展开法理分析；尽管有偏好和判断,却力求公允展示这类纠纷中可能涉及的一般的利害关系,避免匆忙的判断。换言之,这是一篇法学论文,而不是一个法律的个案分析。</p>
<p>      本文的结构如下:下一节分析《馒头》以及类似作品的娱乐性构成,指出这代表了一类相对新颖、数量日益增加、但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涵盖、本文称之为戏仿或有戏仿因素的作品。第三节继续分析戏仿的另一主要特点:批评性,包括文艺批评和社会批评。鉴于这两个因素所具有的社会价值, 也鉴于相关制定法的缺失,第四节试图在平衡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一般政策层面上论证,中国社会必须,或通过修改立法或基于个案的司法解释,给予戏仿适度的法律保护。第五节更细致地论证与戏仿相关的一些更具体的关于“合理使用”的考量。基于当代中国实际,第六节集中讨论戏仿可能涉及的侵犯个人人格(名誉)和市场价值(声誉)的问题。第七节则进一步考察电影作为消费品的特殊性,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当代中国的文化、社会建设的视角提出法律制度回应戏仿的诸多意义。<br />
<span id="more-438"></span><br />
<strong>二、“搞笑”、“搞笑版”和戏仿</strong></p>
<p>     《馒头》给人的最强烈印象就是“搞笑”。但同为搞笑,《馒头》(以及后面会提及的一些作品,或这些作品的一些主要因素)与一般的“搞笑”或“戏说”作品相比有一个重要区别：《馒头》的搞笑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观众熟悉一些有或没有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作品, 一般的“搞笑”“、戏说”则不必。《馒头》依赖的首先是电影《无极》；借用材料的还包括中央电视台12频道《中国法治报道》节目, 某些商业广告模式(例如“‘满神牌’ 哩水”“、‘逃命牌’草鞋”) 、某具体的公益广告“(人民警察提醒……”) 、上海某杂技节目的视频作品、爱因斯坦的照片以及他的著名公式等；此外, 还有其他一些受著作权保护的音响作品。若是没有挪用、改造这些受众熟悉的材料、素材和模式,《 馒头》肯定无法获得它在当下中国所取得的那种效果—一种不限于娱乐的效果。一个对当代中国社会和电影《无极》完全不了解的人根本无法理解《馒头》的轰动。</p>
<p>      依赖原作不是原作再欣赏。《馒头》只使用了《无极》的一些视觉材料；它几乎完全没有使用与这些视觉材料相伴的、原听觉材料。无论时、空、社会背景还是诸多具体情节,《馒头》与《无极》的故事都几乎没有相似之处。通过画面剪接、组合和配音,《 馒头》作者对主要来自《无极》的视觉材料作了完全不同的解说。《馒头》因此是一个相对独立且完整的作品,只是这个作品的效果不仅来自作者借用了《无极》的材料, 而且需要观众的创造性想象力。观众必须有能力不断转换语境,互为参照,在欣赏作为前景的《馒头》时依据前景素材重新回放、感知作为背景的《无极》感,受两者之间的不和谐(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难以描述的艺术欣赏过程) 才,可能获得一种异常的戏谑、嘲弄和愉悦感。17这大致就是王朔说的,“ 将光辉人物伟大历史事件放到日常生活中—那就真相毕露妙趣横生了”。18搞笑效果很大程度上来自受众的想象力,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馒头》以及类似作品首先会在中国都市中青年知识群体中发生和流行起来。</p>
<p>      这类作品戏谑嘲弄的对象,可以是被借用材料中的某个(或一类或一些)作品—例如《无极》、《中国法治报道》和诸多广告等,被借用材料的作品因此成为戏弄目标；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现象—例如《馒头》中城管队、无证摊贩和广告业等,被借用材料的作品因此成了戏弄的武器。当然也可以两者兼备；《馒头》就是。<font color="#f5f5f5">[www.ideobook.net]</font></p>
<p>      在中国都市中青年知识群体中, 因此,并不称这些为“搞笑”作品, 而是有一个通俗但更精细的称谓—“搞笑版”，有别于一般的“搞笑”。“版”字是不可缺的。它意味着这类作品的搞笑在一定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一个原已存在的作品,可以是搞笑的但不必是搞笑的作品,往往是但不必是比较流行的并且已经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作品。“搞笑版”是对先在作品的一种改造, 却不是改编, 因为无论故事还是主旨都会有根本的改变。在法学上和知识产权法上, 对此类作品有一个外来术语,parody,通常译作“戏仿”或“滑稽模仿”,19指的是这种同时模仿和扭曲原作又取笑原作的作品。20在中文中,戏仿有更强的动词效果,似乎有更强的艺术手段之含义。本文使用戏仿, 除了特别注明外, 既可能指一种艺术手段, 也可能指使用了这种手段并具有这种效果的作品,甚或两者。</p>
<p>     《馒头》也许是唤起当代中国社会关注的第一个相对完整的戏仿,无论作为手段还是作品戏仿却不新潮。国外的情况无需多说；21中国现代以来,仅就我的回忆,公开出版发表的白话戏仿也至少有80多年的历史了。鲁迅先生可能是现代中国白话文学中这一风格的首创者, 并且开拓了非常广泛的领域。鲁迅作于1924年的诗《我的失恋》是一个公开发表的典型且完整的戏仿,22戏仿的是汉代张衡的《四愁诗》,23一部没有版权的作品;但这部作品也可以视为对当时的一种风格或一派作品的戏仿,戏仿的是“五四”之后大量浅薄、肉麻的爱情诗。因此, 这部作品既是用被戏仿作品(张衡诗)作为武器,也可以说是用被戏仿作品(当时的爱情诗)作为目标。鲁迅的另一种戏仿是对某些故事原型的戏仿, 例如《故事新编》,24其中最具戏仿性的也许是《采薇》;只是由于仅仅采用了故事原型, 似乎也可以称其为“戏说”。最绝的是, 针对著名作家蒋光慈屡屡改名, 鲁迅曾建议其更名为“蒋光 Z”。这是我见过的最精悍、完整的戏仿；25虽无著作权问题, 但涉及姓名等人格权:扩大解释,则非常类似于今天的“商标戏仿”。鲁迅之后或与鲁迅同时代作家也不时有这种戏仿, 例如郭沫若的以《柱下史入关》为代表的系列故事。26</p>
<p>      1949年之后, 义正词严的宏大革命叙事湮灭了戏仿,一直持续到 1980年代后期；有戏仿因素的作品重新萌生并逐渐流行, 先是主要在高校学生然后是在都市白领中。</p>
<p>      王朔是这一时期的一个典型代表。其作品之所以获得很大反响,包括为许多人反感和厌恶,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他在小说以及改编的电影中大量—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作为手段的“戏仿”。电影《顽主》中对弗洛伊德学说的戏仿, 诗歌颁奖仪式上的诸多节目以及作为背景音乐的电影《苦菜花》插曲；电影《甲方乙方》对诸多革命电影和音乐的片断或风格的戏仿则比比皆是, 对白“我为党国立过战功”、“打死我也不说”，歌曲“天上布满星,月牙亮晶晶”以及场景“地主婆”用发簪扎仆人(戏仿了电影《白毛女》),均属此类。王朔以及一些影片的导演的重要贡献是把戏仿延伸到视听作品中了。但王朔也有独立完整的戏仿,这就是《犹大的故事》,27只是由于被戏仿作品不是中国的经典,才没有获得中国读者的足够关注。28</p>
<p>       1990年代之后,中国社会显著转型,传媒日益发达,戏仿的作者有了变化。作为手段的戏仿开始从传统的、因此比较神圣的“作者”那里下移了。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署名的、但更多是匿名或佚名的文字版和视频版戏仿:曾非常流行的《讲述电视流氓自己的故事》；29电影《大腕》中一段经典独白—在网络上,至少有多达十多种戏仿版, 覆盖了国内国际私人社会的各种问题;30一些无名作者还常常戏仿鲁迅先生的名作《纪念刘和珍君》,评论或批评各种社会事件和社会现象,也有一定的娱乐性。</p>
<p>      被戏仿的“作品”也变了,已不再限于文学艺术电影作品。2004年贺岁片《手机》中电视节目《有一说一》就戏仿了当时的热播电视谈话节目《实话实说》。最令人眼花缭乱的是,戏仿本身也成了被戏仿的对象。范例是200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节目《说事》。它既是对电视节目《小崔说事》的戏仿, 更是对8年前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节目《昨天?今天?明天》的戏仿; 而后者又是当年对电视节目《实话实说》的戏仿。戏仿者也很奇怪：《昨天 今天 明天》中的戏仿者之一就是被戏仿电视节目的主持人;而在《说事》中, 三位戏仿者全都是被他们戏仿的作品中的人物! </p>
<p>      戏仿不只属于文学艺术电影和娱乐界,而在逐渐蔓延。国外早就有商业戏仿和商标戏仿的诉讼。31当代中国电影中如今也有了一些娱乐性的商标戏仿;最典型的是,电影《大腕》中“三六牌香烟”和“彪驴牌运动鞋”。甚至在历来很酷的学界,也不时有学术的或准学术的戏仿出现。我已经提到过鲁迅戏仿蒋光慈的姓名;与鲁迅同时,针对钱玄同的考证研究,傅斯年戏仿钱玄同的文字风格和思路“考证”了钱玄同的名字。32在法学界,近年来也有作品中夹杂了戏仿性质的论证; 33但一个杰出的、独立完整的法律戏仿就是网络上流传多年的无名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被戏仿的作品居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4</p>
<p><strong>三、批评性以及《馒头》触动了什么?</strong></p>
<p>      戏仿带来了娱悦, 在都市知识群体, 甚至一般民众中, 很受欢迎;35但令戏仿受欢迎的还有其另一特点—批评性。戏仿往往, 尽管不总是(参看前注28)，隐含了批评;这些批评不仅犀利, 更重要的是, 也许恰恰由于与娱乐相伴,更具有颠覆的力量。换一个词, 完全可以借用王朔的概括“:[戏仿]的绝好对象… …都是那吹得很大的东西”。36批评与娱乐的有效交融使戏仿在转型中国常常批评现实的新一代知识群体中—总体说来—大受欢迎;而另一面则是, 戏仿也很容易冒犯那些与被戏仿作品和批评对象有各种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引出他们有理由的反感、厌恶甚至痛恨。</p>
<p>      首先是批评会触动他人利益, 惹人痛恨, 这很正常。但在当代中国, 批评的戏仿性表达方式也会触犯一些长期被人们普遍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和文本, 冲击人们的艺术欣赏习惯, 因此冒犯在这些价值、文本和艺术习惯中有大量“沉淀成本”(或既得利益)的人, 包括习惯于、依赖于传统作品和表达的作者和受众。王蒙对王朔小说的概括,“ 躲避崇高”,37其实也是对戏仿的一个精当概括;但仅仅这种“躲避”就足以, 事实上也确实,引发了一部分受众的愤怒, 甚至变相的法律纠纷。</p>
<p>      其次, 由于社会转型以及法律的边界不清, 某些戏仿还可能在批评和调侃一些社会现象之际, 不经意地令某些受或应受或看似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受损。38这一点在电影《手机》引发的纠纷中就有明显反映, 尽管这个问题后来没有作为法律问题提出来。在这一事件中, 无辜的电视节目主持人, 因其主持的电视节目被《手机》的某个情节戏仿, 至少被部分观众视同为或怀疑为《手机》中不忠实的男主角, 以及一位女配角。这种纠纷完全有可能在当代中国一些比较敏感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上重复,因此未来的这类诉讼不可避免。</p>
<p>      最后才可能是《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被戏仿作品之作者的知识产权利益和市场利益;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些竞争者可能借戏仿进行的不正当市场竞争。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这类争议有可能增多并日益重要,在不久的将来, 这类纠纷有可能会取代第一类纠纷成为有关戏仿的最主要争点。</p>
<p>      从这一维度看, 我们可以比较好地理解戏仿在当代中国引发的争议。1990年代前期,中国文学界和人文界主要针对王朔作品展开的“人文精神大讨论”可以视为一个先兆；39只是由于历史的惯性以及尚未触动特定个体的法定利益, 这场争论止步于“打嘴仗”。进入2 1世 纪,日渐浓郁的法治意识形态推动了这一争论进入法律领域。2003年初中篇小说《沙家浜》对同名现代京剧的戏仿引发了诉诸法律但尚未诉诸法院的争议；40个别法律学者已经敏感地对中国的“戏仿”第一次做了比较系统的法律思考, 41但没有引发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2004 年初, 电影《手机》的戏仿引发了部分民众的无端猜测, 有口难辨的主持人愤怒批评了《手机》导演, 预告了关于戏仿的更为具体的法律争议即将到来。42《馒头》纠纷的登场, 无论最后结果如何, 因此,不过是全面拉开了关于戏仿的社会反思和法律处置的大幕。但如上所述, 在中国, 目前争议集中关注的主要是文化或符号利益, 还不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财产利益。这也表明戏仿纠纷, 需要借鉴, 但不能只是依靠国外有关戏仿的法律分析来处理中国的戏仿纠纷。<font color="#f5f5f5">[www.ideobook.net]</font></p>
<p>     《无极》是一个典型外子。基于诉讼策略考量,《 无极》作者从著作权角度界定了《馒头》纠纷, 诸多法律人也都次第听命了这一界定。但首先是《无极》的导演, 一位对该片艺术水准几乎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而不是制片人,一位与该片商业利益关系最大的人,对《馒头》作者发出强烈谴责, 以及谴责的言辞本身—“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43都表明愤怒不是因为《馒头》涉嫌侵犯了该片的商业利益。而之前, 也曾有很多影片从首映之日就有大量盗版光盘, 引发特别是制片商的诸多感叹甚至哀叹, 却不曾引发导演的愤怒。</p>
<p>      每个人都有权, 因此完全可以, 追求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选择。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告律师也只能首先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首先不是仅仅。法律人, 特别是法学理论的思考, 不应受制和局促于原告的请求,而应把为诉讼策略排挤或掩藏的因素纳入分析, 以便以开阔、全面和平衡的视野来处理《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涵盖的戏仿。这就决定了不能把《馒头》纠纷视为甚至主要视为一场仅仅有关著作权的纠纷。</p>
<p>      可以细致考察一下《馒头》的戏仿。《馒头》结构比较复杂(这部分证明了其艺术创造性和独立性)；它同时戏仿了两个主要作品,尽管借用的比例不同。一是中央电视台12频 道的《中国法治报道》，另一是电影《无极》。前者为《馒头》提供了自己的组织架构,得以整合《无极》的以及其他的素材,创造了一个与《无极》的材料片段相兼容的视频作品,与《无极》故事不同却又有《无极》的影子。尽管可以有不同解读,《 馒头》的批评明显指向了电影《无极》:故事不近情理, 故作高深,矫揉造作,内容空泛, 人物概念化, 某些艺术造型缺乏美感, 令《馒头》观众感到荒诞却没有什么可感知的深刻意义;从总体上看来, 是一部形式大于内容的作品。《馒头》嘲弄了导演的艺术追求, 嘲笑了导演通过影片进行和试图表达的关于人类命运的思考,严重打击了导演的自我期许和自尊(精神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片导演在中国电影界特别是在电影观众中的声誉。</p>
<p>      通过戏仿传达的《馒头》作者的看法是否准确, 是否正确, 评价标准是否合理,其艺术趣味高低, 都可以商量。但作为一种实然,这些看法已在戏仿作者心中发生, 没有应不应发生的问题;剩下的问题是, 《馒头》作者是否可以将这些看法表达出来, 以及应或可以选择何种方式表达。</p>
<p>      《馒头》作者显然有权表达这些看法。因此, 我趋向于认为《馒头》是一个有娱乐效果的文艺批评。尽管带刺, 《馒头》中其实没有对《无极》作者有任何可以称之为漫骂、诽谤、侮辱或影射的地方,没有捏造事实, 最严厉的不过是挖苦了满神的视觉形象和借用爱因斯坦的“公式”对《无极》下了判断。作者关于创作动机的解说(这其实不具决定意义),44作者选择的发表地点—网络(一个人们常常用来发泄不满的地方),戏仿的一般特点以及《馒头》发表后受众的反应, 都趋向于支持《馒头》是一种文艺批评的结论。45</p>
<p>        文艺批评为什么要制作成视频作品在网上发表? 作者有权选择,包括创造,文艺批评的形式,也有权选择自认为最有效的发表场所和传播方式。尽管有言论自由的保护, 也不触犯什么政治禁忌, 但一般说来, 普通观众撰写的文艺批评, 即使水平再高, 也很难在主要的纸面媒体上发表;发表的周期长, 有地域性, 甚至很难获得读者的关注;作者也许不擅长撰写中规中矩的文艺批评, 却擅长制作视频短片;文艺批评没有也不要求有一个固定形式, 现有的所谓常规形式主要是当年的传播手段和今天的社会惰性规定的, 而如今文化的下移,网络的出现、视频制作软件以及在《馒头》纠纷中盗版素材的便利可得,已使得,也要求,社会发明新的有效传播的文艺批评形式。</p>
<p>      必须深入考虑文艺批评的有效性, 除了传播的及时、广泛外,特别要考虑在电影批评上视频作品的特殊有效性。与文字交流相比, 图像视觉具有更强的冲击力;这一点处处有所反映。无论是电视电影广告还是大幅电影招贴画, 凸现的都是视觉形象;甚至在纸面媒体诸如“大幅标题”“、头版头条”的描述也都表明了视觉感观的重要性。因此, 针对电影作品的文字批评往往相当无力;而针锋相对的、诉诸视觉的批评不仅更直接、更强烈、更有针对性、更有冲击力,也更为有效。</p>
<p>      有效不仅是表达, 也是接受。在匆忙的现代社会,人们已很难从容阅读文字批评, 很难将文字转换为图像;更重要的是, 大量年轻知识人已习惯于借助网络获得信息, 也习惯于网络传播的视听作品。而一个视觉形象传达或接受的信息, 往往超过数千字的描述刻画, 具体、生动、直接。视频作品大大降低了信息费用,因此是一种文艺批评形式的创新。这也许是作为文艺批评,《馒头》最有意义的一面。</p>
<p>      另一个质疑可能是, 文艺批评应当心平气和, 摆事实讲道理,不应当挖苦、嘲弄。这个建议当然不错。但文艺批评可以, 而且应当多样化。没有什么要求文艺批评不能挖苦、嘲弄被批评的作品。鲁迅的《我的失恋》就基本是嘲弄,对象也不是敌人, 其中甚至不少都是他的文友。批评性的相声、小品主要的艺术手段就是嘲弄。其他著名的戏仿例子还有《唐吉诃德》—它甚至把中世纪流行的骑士小说全都给“灭了”。戏仿当然也会令被戏仿作品之作者以及喜欢被戏仿作品的人身心受到“伤害”但,这不一定构成了社会认可且应当予以救济的“法定伤害”。甚至,反过来看, 这或许表明我们社会还缺乏这类其实并不苛刻的批评,因此本应适度增加。况且,如果真的是心平气和, 戏仿的批评性又何在?  还能够如此有效地传达批评意见吗 ? 甚或还有戏仿吗? </p>
<p>      《馒头》还不仅仅是文艺批评;其中还包含了对诸多其他社会现象的批评。例如对城市管理—城管队和无证摊贩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戏谑, 对商业广告的批评,对电视插播商业广告的批评, 对诸多法治节目常见的那种略带夸张、有时有点故弄玄虚的播报风格的些许讽刺,或许还影射了某些行业“(她每天的工作就是穿衣、脱衣”) 等。尽管未必都是有意为之,但不同的受众会从中感受到不同的、对于某些社会现象的批评,或会换一个角度观察这些社会现象。即使未必都很公道, 有的甚至在有些人看来有些偏颇, 但无论视觉形象还是语言, 无论是具体情节还是整体风格,《 馒头》并不冒犯人(offensvie) 。而批评与表扬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总会令人多少有些不快。</p>
<p><strong>四、利益平衡与“合理使用”</strong></p>
<p>      戏仿的娱乐性和批评性受到相当一部分人稳定的欢迎, 有一定的消费市场,标识了其社会价值;随着知识群体的扩大和城市化,可以想见,戏仿的社会需求, 进而其社会价值, 也会进一步增加。但好东西也不能吃多了。因此我们还必须考察一些争议, 了解戏仿是否, 以及在多大程度上, 可能损害其他好东西—那些同样值得保护的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中国的《著作权法》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对戏仿“不着一字”，但中国社会中各种权利的冲突已不允许它“尽得风流”了。</p>
<p>      至少某些戏仿确实可能损害一些值得保护也已为各类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在某些情况下, 戏仿的特点也令它比其他作品更容易在法律上视为侵权。</p>
<p>      例如, 由于戏仿依赖于观众对被戏仿作品的熟悉,因此必须借用相当数量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这会使得戏仿看起来彷佛是在搭被戏仿作品的便车, 比其他作品更容易有侵权的嫌疑;也不能排除有人为了借戏仿之名以各种方式有意搭被戏仿作品的便车,甚至不正当竞争。为了追求效果, 戏仿也一般趋于借用知名度高、风格显著的作品, 因为被戏仿作品或其作者越是知名,戏仿的受众就会越广,被戏仿作品的风格越显著, 受众就越容易辨认,而这就不利于保护“名牌”。这些特点都更可能引发侵权或其他诉讼。</p>
<p>      批评也使戏仿很容易受到指控。批评总是得罪人的, 一针见血的批评更是如此。颠覆一部作品或某一流派的作品, 都会触动在这些作品上有既得利益的人们—不仅是作者, 而且有其他利益相关者, 例如商业影片的投资者, 或者其他被批评的对象。表达方式上的“戏”也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不仅原作者, 而且还有许多受众, 特别是当涉及某些在特定群体看来特别神圣的人和事之际。在特定条件下, 戏仿甚至会引发大规模的群体冲突。46</p>
<p>      还必须考虑被戏仿作品的某些特点。例如,《 无极》是投资巨大刚刚制作完毕进入市场热销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最新产品。尽管知识产权法针对知识财产衰变有相应的制度调整, 如《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47或是给予了某些在其他情况下可能被视为非法的特别保护, 如区别定价(价格歧视) ；48但电影的市场衰变率往往特别高, 不但是季节性的, 并且往往是一次性消费的。49如果允许无节制的戏仿,就会出现以戏仿名义的变相盗版;不但会剥夺作品创作者的商业利益和投资动力, 而且长远看来, 倒霉的最终是最广大的受众,包括那些喜欢戏仿的受众—因为戏仿者和以戏仿伪装的侵权者最终会发现市场上没有什么值得或可以戏仿和侵权的作品了。这一点是知识产权法的常识, 不再多言。</p>
<p>      但由此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对诸如电影这类衰变率很高、一次性消费的产品,知识产权法上有必要对戏仿借用材料之数量给予严格限制。</p>
<p>      已经提到的是, 在当代中国, 戏仿还可能侵犯作者或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一是个人的名誉, 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手机》中的戏仿。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被无端嘲弄, 不希望没有根据的、公众对自己人格的猜疑, 哪怕自己是某种意义上的“公众人物”。二是与此相关的被批评者的声誉。戏仿可能减少了他或她在职业市场的潜在交易对象, 从而降低了他或她在职业市场上的竞争价格。《无极》导演的愤怒—我已经提到—主要在此。</p>
<p>       因此, 在当代中国, 戏仿的法律保护必须有宏观的、多方面的利益平衡。首先必须以中国现有的社会实践为基础系统思考戏仿法律保护的长远后果,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法律和司法的固有特点和局限。此外鉴于目前戏仿的主要受众是都市中青年知识群体,戏仿方式多种多样, 因此具体的判断必须应更多基于法官在具体案件司法中对诸多细节和所涉及的相关利益的精细考察, 以及基于学界对相关案件的细致分析评论,很难以抽象的法律条文,以规则形式予以统一规制,只能将相对灵活的“合理使用”原则延及戏仿和有戏仿因素的作品。中国的《著作权法》应作出相应修改或以司法判例予以确认。</p>
<p>      对戏仿予以“合理使用”的保护也有一定的国际国内的实践根据。我不想多提国外特别是美国的司法经验；50而想指出,尽管当代中国对戏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依据“明示排斥默示”原则甚至认为《著作权法》已经将戏仿彻底排除了,但在我们这个似乎不大习惯戏仿的社会中, 基于习惯和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条文, 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对戏仿的某些实际是基于“合理使用”的限制和保护。有一部分戏仿, 由于被戏仿作品的原因, 一直不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例如戏仿法定无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法律)51或超过著作权保护时限的作品(例如张衡的诗歌)。52许多作品中出现的戏仿片断, 尽管既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也没有依照法律要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52实际也被视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54若是死扣法条, 有些戏仿涉嫌侵犯著作权或其他法定权益,却为权利人出于利益筹划有意忽略了,实践中也视同“合理使用”了;典型的是电影《大腕》中对诸多商标戏仿。55甚至一些作为相对独立作品的戏仿, 56由于无人质疑, 也已被社会规范和法律默认为“合理使用”了。这表明, 是否合理使用最终是社会共识的产物, 而不完全是、也不可能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在当代中国, 即使还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戏仿适用“合理使用”原则, 这却已是社会中普遍接受的一般原则了。</p>
<p><strong>五、戏仿的“合理使用”</strong></p>
<p>      但“一般原则并不能决定具体的案件”。57在司法中, 笼统地说“合理使用”对法官处理戏仿纠纷可能没有太多的直接帮助, 除了适用有关“合理使用”的一般考量外,必须针对戏仿的合理使用予以进一步限定和分析。</p>
<p>      首先, 对戏仿的“合理使用”界定应当比对一般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更宽一些。作品内片断戏仿一般应视为“合理使用”,除非对方提出了强有力的反证;这是一个程序上有利被告但可以推翻的假定。一般情况是,一个作品引用其他作品越少,“合理使用”就越可能成立, 但戏仿之“合理使用”界定一定要比其他作品更宽, 因为只有唤起受众对被戏仿作品的熟悉才可能产生戏仿的效果。这也就意味着, 包括戏仿在内, 不同类型的作品有不同的具体的“合理使用”标准, 不宜统一采取数量或比例规则。即使, 目前出于诸如“法治统一”、“防止滥权”的考量不得已采用数量或比例规则, 对戏仿也应适度放宽尺度—特别是当被戏仿作品是批评对象之际。但放宽也只能借用部分材料;而不能仅仅是在原作中增加一些吊(倒?)胃口的情节或对话(中篇小说《沙家浜》的问题之一就出在这里) 。<font color="#f5f5f5">[www.ideobook.net]</font></p>
<p>      其次, 要注意戏仿或有戏仿因素的作品是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及更重要的是与被戏仿作品是否有替代性。由于戏仿会比其他作品更多依赖于材料借用,因此,不无可能, 有时仅仅借用材料不多也可能使戏仿大获成功;特别是当被戏仿作品水平较低或有其他问题但其中某些材料相当出色之际,戏仿高手可能仅仅采用被戏仿作品的某些精华,就可能吸引原作的大量潜在观众, 这时原作反而成了戏仿的广告。在这种情况下, 戏仿就极有可能侵权。这样的戏仿可以视为对原作的改编,而不应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作品(中篇小说《沙家浜》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由于若是改编,那么戏仿就不能简单视为合理使用, 因为作者本可以事先同原作作者洽谈相关权利的转让, 或者事后以诉讼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完成相关权利的转让。但如果发现戏仿基本或完全不能替代被戏仿作品, 如《馒头》和《无极》各,自满足了受众的不同的需求,那么即使戏仿借用了被戏仿作品的部分版权材料,也应视该戏仿为一部相对独立的作品。</p>
<p>      第三, 在司法判断戏仿是否“合理使用”时, 对是否有商业性质的判断也许不应仅仅以戏仿者是否有货币化的收入,或是否有营利目的(这其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认定,而证据总是外在的)作为标准;而应当关注上面提及的替代性。替代性可能带来,但并不必然要求有,直接的货币收益。</p>
<p>      在这个意义上,《馒头》作者以无营利目的为辩解, 58即使在此案(若此案发生)得到司法认可, 也不应作为一般的司法原则;因为商业收益可以是潜在的或推后的。《馒头》作者尽管没有这一戏仿中获得货币收入, 却因此暴得大名, 已经有某些公司高薪聘请, 59国外报刊也称其为新生的“明星”;在这个意义上, 他其实是获利了, 即使他真的没有营利的目的。</p>
<p>      之所以对戏仿之商业性质作宽松解释是因为, 如果司法上一定要求有狭义的商业目的才能认定侵权, 可能会留下一个漏洞:被戏仿作品的竞争对手也许会私下雇佣戏仿者, 以非营利、非替代的戏仿来压缩被戏仿作品的潜在市场,竞争对手则可能从中获利。理论上看,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调查发现, 但成本会很高, 也很难证明;因此,更好的方式,更便利司法的方式是, 在营利问题上,应适度放宽有关商业营利的判断标准。</p>
<p>      第四, 替代性不简单等同于戏仿与被戏仿作品之受众的此涨彼消, 尽管受众的此消彼涨可以作为证明作品有替代性的重要证据之一。关键是要考察戏仿以何种方式“夺走了”原作的观众。一般说来, 由于戏仿和被戏仿作品性质不同, 满足的是受众的不同需求, 受众不会仅仅因为一部作品受到了戏仿, 就放弃了这部作品;因此,在原作颇有价值的前提下,戏仿一般不会导致受众的此消彼涨。但完全有这样的可能, 一部戏仿因其自身的趣味和艺术性获得大量观众, 同时又向受众有效传达了一些有关、却不利于被戏仿作品的真实信息,从而导致原作的部分潜在受众放弃消费本来他们可能消费的被戏仿作品, 因此出现了受众的此消彼涨。就总体而言,市场假定受众作为消费者是理性的,会选择他们认为值得消费的作品, 其选择也总是伴随了对诸多相关信息的考察。戏仿传递的不利于被戏仿作品的信息,尽管会减少被戏仿作品的受众, 并在此意义上“损害”了被戏仿作品之作者的经济利益,但说到底这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法律不保护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更重要的是, 观众从这类信息中获利了, 那些在没有戏仿的条件下本可能转移到被戏仿作品之作者手中的财富留在了受众手中。从社会的角度看, 这样的此消彼涨并没有减少社会财富,甚至可能有所节省—减少了受众不满意的消费。这是值得鼓励的更有效率的信息流动和财富流动。另一方面,这些没有流向被戏仿作品之作者的财富也不会自动流向戏仿者, 除非是戏仿本身有某种受消费者欢迎的优点, 而这就意味着后者具有非替代性。</p>
<p>      这一与营利有关但不具决定性的替代性标准, 因此,会促使戏仿者,为避免侵权指控, 一方面会尽量减少借用被戏仿作品的材料, 另一方面则会在创造性转换借用材料上努力。这会促成更多具有创新意义的相对独立的出色的戏仿。</p>
<p><strong>六、戏仿侵犯“名誉”或“声誉”</strong></p>
<p>      戏仿的娱乐性往往来自它指出了甚至有意夸大了被戏仿作品的一些弱点或特点, 有意无意地戏仿也会有影射,因此还必须讨论戏仿涉嫌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先验地排除对有关“名誉”以及其他问题的法律思考, 作为钻研一个部门法也许必要, 但在司法实践中则不可能。</p>
<p>      为了便于分析, 也鉴于在中国, 我把名誉暂且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人格品行, 我称之为“名誉”(reputation)；一种则是更多关涉职业能力, 我称之为“声誉”或“名气”(fame,  prestige) 。两者都涉及他人对某人的看法和评价。但前者更多涉及对一个人“好坏”之判断, 往往必须基于一些真实发生的事情, 因此至少在目前来看, 还算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并且与名气不直接相关。而后者主要是因其能力而在职业圈内和社会上获得的知名度。一般说来, 一个人可以名气很大, 但未必名誉很好;尤其是在文化娱乐界, 由于标准的多元和主观性, 一个知名度很高的人有可能争议颇多。</p>
<p>      如果这一划分成立, 首先一个基本的要求是, 无论戏仿批评、嘲讽、戏弄某些社会现象、他人还是被戏仿作品, 都不应有人身侮辱, 包括观众可察知的误导性或影射性地伤害他人名誉。当然,言论自由必须坚持,包括艺术表达的自由;只是这种自由必须受到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的限制。</p>
<p>      这个问题的法律实践会非常复杂, 在不同文化中也很难适用统一的标准。但仅就近年中国的戏仿而言, 一个可以讨论的例子是, 无论作者本意如何,电影《手机》的某些戏仿或多或少对部分观众有误导或影射之嫌疑。当然, 因为既然是戏仿,受众也会有一定的警觉, 不会“见到风就是雨”把,戏仿都当真。许多观众都察觉到《手机》中的电视节目《有一说一》戏仿了真实世界的电视节目《实话实说》但,至少大多数都市知识群体并不认为《手机》说的是一件真事;但是由于当下中国处于转型时期, 许多受众的欣赏水平仍然停留在“艺术模仿生活”的层面,确有不少人会把《手机》中的每个人物都一一对号入座, 并因此对一些真实人物构成了一种无端的却是真实的侵害。</p>
<p>      虽说是转型社会的艺术欣赏惯习问题;但仍然是个问题。当代中国法律其实可以且应当根据中国国情作出相应的法律回应。鉴于电影《手机》的作者和观众都从这样的戏仿中获得了不同的颇为丰厚的收益(货币、名声和娱乐),而戏仿的成本却全部由被戏仿的、因此受伤害的对象来承担, 显然有失公道。我认为,当戏仿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时, 被侵权人可以以名誉侵权要求适当的救济。</p>
<p>      这自然会增加文艺作品的生产成本,但这本就应当打入文艺创作的成本。这种成本也不影响宪法规定的文学艺术表达自由的权利。表达自由从来也不意味着由他人支付表达的成本, 即使这个他人是一个“公众人物”。这就如同驾车人有过错撞伤了行人, 法律要求前者支付赔偿并不侵犯前者财产权。</p>
<p>      特别值得中国法律界注意的是中国社会变迁带来的文艺界的变化:文艺作品的生产、消费和利润分配实际上已经私有化了。《手机》是一部狠赚了一把的商业片;它不存在新闻报业通常可以诉诸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辩解, 至少是大大弱化了。60而且, 由于戏仿的对象是相对确定的个体, 并非不确定的众人, 这也便利了戏仿者的事后交易, 即通过司法完成这一交易。还值得注意的是, 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诉讼甚至对戏仿者本人也许是有利的, 因为诉讼本身对这一戏仿也许有广告效应。</p>
<p>      如果戏仿针对的是作品,那么即使戏仿大大将低了某作品特别是其作者的声誉, 也不应当视为侵权。因为声誉不是任何人可以稳定拥有的固态财产,而是众多他人通过某人的一系列作品形成的、对其职业能力的基本看法, 是积累起来的。只要有强有力的作品, 就会有坚定的受众, 其声誉就不会被某个戏仿摧毁;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作品,那么这种声誉又不可能通过禁止戏仿的法律或判决来维系。不错, 下面我会分析, 特别是电影, 作者的声誉对作者的未来交易乃至未来作品的市场货币收益会有重大影响, 但这种货币收益并不等于职业声誉,相反, 有时可能来自对职业声誉的透支。</p>
<p><strong>七、戏仿之社会功能的再考察</strong></p>
<p>      说到透支,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 面对诸如电影这样的消费品, 面对与之相伴的大量广告宣传, 如果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感到不满, 他或她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获得某种救济和保护?  在这里, 我们会再次看到《馒头》的社会功能。</p>
<p>      还是必须强调电影的特点。消费品中可大致分为信用品和检验品。检验品则一般可以在消费之前通过其他措施检验是否达到某种技术标准,例如汽车;有些是多次消费的, 例如激光唱片或书籍, 因此可以预先试用。但电影不同,它必须高度个性化, 无法标准化;而且,观众的艺术偏好往往很难确定,在现代社会中已变得格外多元,且会有较大差异, 有时还会受流行的影响, 很难适用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许多文化产品都有这个特点) 。这就使电影产品的质量判断很难, 既不能完全无视消费者, 也不能仅仅迎合消费者。观众的口味确实常常决定了一部电影的命运, 但不时也有个把本不被看好但具有创新性的作品会适时引发和培养出一种新的艺术口味。电影《大话西游》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曲折命运最典型说明了这一点。61此外, 除了极少数经典外,绝大多数电影还都是一次性消费的, 为了防止消费者欺诈, 也不能“先尝后买”。由于这些特点,因此, 电影属于比较典型的信用品(credence good) 即,只有在消费中, 甚至往往只有接近消费结束之际, 消费者才可能判断产品是否物有所值。但在选择消费之前,出于效率的考量, 消费者更多看重导演、演员的名气来选择消费哪部电影;或者需要某种“购物指南”———可信、可靠的电影批评。由于这一特点, 近年来电影作者已经日益重视电影宣传, 无论是商业广告还是电影批评 (可视为另一类广告)。<font color="#f5f5f5">[www.ideobook.net]</font></p>
<p>      但声誉和批评都需要一个稳定的、长期博弈的、分工细致的市场,而转型中国的电影市场还很不完善。例如, 中国电影市场的转型带来的一部分导演实际上的“转业”,从文艺片转向商业片,他们有意无意地会把因拍摄文艺片获得的声誉挪用到拍摄商业片上,事实上出现了某种职业声誉透支的现象,因为这种文艺片声誉不是消费者选择商业片的一个可靠购物指南。大规模的广告宣传甚至更进一步加剧了这个问题,甚至造成一个短时段的信息垄断。相关的电影批评有类似的问题,甚至不排除有某些所谓的批评是某种友情赞助甚或有偿购买的,因此名不副实。即使真诚的文字批评在今日社会也不够有效, 有地方性。因此消费者和作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电影市场上实际上变得日益悬殊。电影产品的“季节”特点和一次性消费也都使得市场信息的反馈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不够及时, 消费者很难对作者的声誉透支做出及时有效的“制裁”。一旦消费者对作者提供的电影消费(产品?或服务?)失望甚至不满, 他既无法放弃这个消费, 也无法证明这个产品或服务有缺陷或不合格,因此就很难寻求正式制度有效保护其权益。看电影因此变成了一个“风险自担”的消费。甚至从成本收益上看,也不值得为80元电影票钱去打一场耗时费力的官司。甚至还必须考虑到, 不满的消费者有时还需要及时的、有针对性的情感宣泄。</p>
<p>      在这一背景下, 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社会文艺批评很难、批评形式还很传统的条件下, 由普通的电影消费者自发制作的、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的批评性戏仿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社会功能。它首先警示了中国社会当下有质量的、及时的、可靠的文艺批评供给严重不足。更重要的是, 它是针对目前中国电影市场的问题,由消费者自发生产的、向诸多潜在消费者免费提供的一种远比影片投资者的商业广告或其他文字形式的电影批评更为可信、及时和有效的消费指南;它具有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功能;通过迅速有效的信息传播, 它会联合消费者,不允许质量较差的作品占据太大市场,甚至会将之完全赶出市场。</p>
<p>      但这对于电影的作者也并非完全不利。不仅在有效控制了其他质量较差作品占有市场的同时它实际上已经为其他潜在地受观众欢迎的作品保留和开拓了市场, 因此对这部分作者有利;而且,换一个角度, 戏仿还与其他形式的真正文艺批评一样, 向所有的电影作者都反馈了一些电影消费市场的某些真实信息, 便于他们了解受众的偏好和反应,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注意, 这些信息都无需作者支付费用。</p>
<p>      我倒不是说,作者必须虚伪地把顾客当上帝, 顾客的口味就是艺术的标准。我知道, 艺术品的衡量标准是时间;而即刻的市场,和即刻的民主一样, 有时更欢迎平庸和媚俗。艺术创作, 事实上,可能是任何创造性活动,都需要作者一定程度的自信甚至孤傲。因此, 作者完全可以拒绝接受反馈,坚信自己有能力重新塑造受众的趣味和欣赏习惯,或者坚持只为特定的受众服务。这些我都能接受, 甚至支持。但这类作品的作者必须准备为自己的坚持支付代价,不应当把自己在某个文化场域因某个或某类作品获得的文化资本转移到另一个场域, 试图获取经济资本。62</p>
<p>      从这个角度看, 因此,诸如《馒头》这样的戏仿具有了超越消费者个人娱乐和情绪宣泄的社会价值。从其实践后果上看, 它是一种出于个人利益考量而无意中创造的公共善品, 因此, 只要不是过多借用了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或是令人反感地侵犯了作者的名誉,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和法律的保护。</p>
<p>      上述分析还只是从文艺批评的维度展开的, 但戏仿并不限于文艺批评, 许多戏仿其实也有对社会的批评。鲁迅先生对当时的浅薄肉麻爱情诗的调侃, 王朔小说在1 980年 代末 90年 代初对中国社会知识界的虚伪矫饰的讽刺, 都是比较典型的。《馒头》中也有这类的社会批评。甚至《馒头》的批评可以视作对中国知识界一些人故作高深的哲人情怀的讽刺,对中国电影界的奥斯卡情节以及与之相伴的各类包装的批评。这些批评未必对;也许正因此,《馒头》只能调侃和戏仿;它没有自信正义在手的坚定,未能高瞻远瞩地指出未来前进的方向。但给不出答案不等于不能发言。</p>
<p>      甚至情感宣泄也不如同这个词乍看起来那样只有负面的意义。亚里士多德以及许多作家都认为文艺作品的功能之一就是情感的宣泄和释放,63尽管方式可以多样。戏仿引发了笑声, 引出了难堪和尴尬, 但这总比愤怒指责对方无耻, 然后威胁把对方拽进法庭, 对于构建时下流行的“和谐社会”似乎也更有意义。就整个中国社会来看, 戏仿的增多意味着转型中国正在生长的一种新的思考问题和表达感受的方式。一位外国记者在评论《馒头》风波时曾尖锐地指出, 这一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从总体而言, 中国人还不习惯戏仿交流。64我不认为思考和交流方式一定有什么高下之分。只是, 我们必须清楚意识到, 无论我们个人是否赞同, 戏仿以及与之相关的调侃, 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都市比较年轻的知识群体(俗称“白领”和“小资”们)中一种常见且有效的人际交流方式,一种可能因某种自我怀疑、自我限制而变得温和的批评或表达异议的方式。它不那么坚定、崇高, 但恰恰因此也就避免了更激烈的冲突。在过去20年里, 这种思考和交流方式在整个中国社会, 总体看来,正不断增长和扩展。也许我们应当思考为什么, 以及作为制度的法律该如何回应? </p>
<p>      而这也呼应了本文一开始的主张, 对于新型疑难案件或纠纷,必须包容但也有必要超越法条主义的进路。</p>
<p><strong>注释：</strong></p>
<p>1 王朔：《他们曾使我空虚》,载《无知者无畏》,春风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第84页。<br />
2 有关情况,可参看《胡戈：玩笑开大了》,载《南方周末》2006年2月23日。<br />
3 据《南方都市报》2006年元月4日报道,电影《无极》2005年12月12日在北京首映,次日该片获美国金球奖“最佳外语片”提名；首周末全国票房为7452万元人民币,打破了此前五项国内电影票房纪录。<br />
4 据报道，《无极》著作权所有者中影和盛凯已经联合委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处理胡戈侵权一案。《<a href="http://ent.sina.com.cn/x/2006-02-15/1313986353.html">陈凯歌是否告胡戈全看胡态度</a>》。<br />
5Robert Marquand,“<a href="http://www.csmonitor.com//2006//0313//p01s03 - woap.html ">A Spoof Hits China’s Web - and a Star Is Born</a>”, 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又请看，《<a href="http://ent.sina.com.cn/m/c/2006-03-13/10001013900.html">美国院士关注馒头血案: 我们动了陈凯歌的馒头</a>》。<br />
6 据报道,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关于《无极》和《馒头》的观点是,如果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允许的。《馒头》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a href="http://news.sohu.com//20060215//n241837408.shtml">《馒头血案》是否侵权,版权局官员谈著作权范畴</a>”。<br />
7 本文中的作者都不是严格的法定意义上的作者,而是功能意义上的。之所以如此使用是因为作者是一个历史的构建。可参看Michel Foucault,“What is An Author ?”in The Foucault Reader, ed1 by Paul Rabinow, Pantheon Books, 1984, pp.101ff； Richard A.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rev.and en.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81ff.<br />
8 例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就认为，《馒头》用了《无极》中构成作品实质部分的一些镜头,未经授权在网上传播,至少侵犯了作者的三种权利:改编权、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他认为胡戈至少应当赔礼道歉,还要给予经济赔偿,因为《馒头》的网上传播对电影《无极》的发行放映造成了一定影响, 见<a href="http://ent.tom.com/1306/1362/200636-177999.htmltom.com//1306//1362//200636-177999.html">link1</a>。又请看,李旭：《 <a href="http://cyber.tsinghua.edu.cn/user1/ixu/archives/2006/58.html">〈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疑案</a>》。<br />
9 据一个报道, 某网站调查, 88.9%的网民回答表示喜欢《馒头》,超过85%的网民认为打官司是“小题大做”。请看,前引5。<br />
10 《华夏时报》报道，《<a href="http://tianmi.cn/news/2006-2/1059-1.htm">曾志伟陆川等斥陈凯歌炒作,文艺评论家支持胡戈</a>》。<br />
11 请看《一个馒头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载《新民周刊》2006年2月27日。<br />
12 蔡定剑：《“馒头血案”的宪法视角》,载《新京报》2006年3月4日。<br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22条。<br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font color="#f5f5f5">[www.ideobook.net]</font><br />
15 冯象在批评我对某类似案件的分析中指出了这一点。冯象：《案子为什么难办》,载<a href="http://www.ideobook.net/17/zhengfabiji/">《政法笔记》</a>,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41页。<br />
16 Marquand,“A Spoof Hits China’s Web - and a Star Is Born”,前引5。<br />
17 关于这一点的细致分析, 可参看 Jonathan D. Culler, Structuralist Poetics: Structuarlism, Linguistics and the Study of Literature, Routledge, 2002, pp.152-154.<br />
18 前引1, 第84页 。<br />
19 Richard A. 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前引7, pp.405ff。波斯纳认为,“ 这类文学的效果依赖于模仿原著的特有特征”。波斯纳还引证了另一个关于戏仿的描述“:最高的戏仿可以定义为一种诙谐的、美学上令人满意的 [……]作品, 通常不带有恶意, 通过严格受控的歪曲, 一部文学作品、一个作者或一个流派或一类作品的主题和风格的最突出特征被另一种方式表达, 而这种方式会导致对原作的一种含蓄的价值判断”(J.G.Riewald, “Parody as Criticism”,Neophilologus, vo1.50(1966)128- 129)。<br />
20 Robetr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and Thomas M. Jor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Aspen Law&#038; Business, 1997, p.494.<br />
21 可参看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前引7 ,p.405。<br />
22 鲁迅:《我的失恋》,载《野草》,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 第8-9页。<br />
23 请看沈德潜编:《古诗源》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4-55页。<br />
24 鲁迅:《故事新编》,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br />
25 因此, 本文中的“作品”也是广义的、功能的,而不是本质主义的。可参看本节最后两段文字。<br />
26 郭沫若:《沫若文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br />
27 王朔:《犹大的故事》,载《王朔文集 随笔集》,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第127-129页。<br />
28 另一个必须一提的, 同样没有受到足够关注的戏仿代表人物是王蒙。特别是他对李商隐诸多七律诗的重新组合排列,因此“创作”出了诸多类李商隐风格的作品。这些“创作”虽然不“搞笑”但,仍应属于戏仿作品, 不仅有一定的娱乐效果, 而且也有批评的效果。也因此, 我才在更情愿称这类作品为“戏仿”而不是“搞笑”或“戏说”,因为它们并不仅仅“搞笑”,甚至并不“搞笑”。<br />
29 《讲述电视流氓自己的故事》,又称《大史记Ⅱ》或《分家在十月》戏仿的是前苏联影片《列宁在十月》和《列宁在1918 年》,讲的是虚拟了央视评论部内部权力斗争, 新闻评论部工作人员均以“处理过”的真名出场。注意,甚至这个作品的标题就是一个戏仿, 戏仿的是王刚表述的电视节目主题语“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br />
30 <a href="http://bwxfyr.blog.163.com/articlel/-01nX -jjYNQz.html">《大腕的各种版本》。</a><br />
31 White v. 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989 F.2d 1512.<br />
32 此文多年前读过,但无从查找出处。<br />
33 前引15冯象书,第7页苏力《法的故事》,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br />
34 《<a href="http://www/sikao.com.cn/wzhsow.asp?wizd=366">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a>》,。<br />
35 这一点从王朔的小说、冯小刚的电影的广受欢迎以及每年春节晚会的最佳节目的评选中都可以感受到,尽管不精确。当然, 对这类戏仿作品的喜爱目前在中国似乎有较强的地域性,但这也许是因为被戏仿的作品更多是北方作者的作品, 而不是某些地方的观众对戏仿作品有特别的偏好。<br />
36 前引1 ,第84页 。<br />
37 王蒙: 《躲避崇高》,载《读书》1993年第1期 。<br />
38 若是有意为之,则属于借助文学进行的故意的名誉侵权, 因此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关于借助文学作品的名誉侵权,可参看, Richard A. 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前引7，pp.381ff； 以及冯象:《 诽谤与创作》,载《政法笔记》，第191页以下。<br />
39 请参看,张汝伦等:《人文精神：是否可能和如何可能》，载《读书》1994年3期；高瑞泉等:《人文精神寻踪》,载《读书》1994年4期；许纪霖等：《道统、学统与政统》，载《读书》1994年5期；吴炫等：《我们需要怎样的人文精神》,载《读书》1994年6期, 以及其他相关的文章。<br />
40 薛荣：《沙家浜》,载《江南》2003年1期 。该小说戏仿了人们熟知的现代京剧《沙家浜》但,是从故事情节到人物形象均有较大的不同;引发了对小说提出了严厉的社会批评, 最终导致《江南》第一期停止销售, 第四期《江南》则在封二的显著位置以杂志社的名义刊登了题为“我们就刊发小说《沙家浜》的学习与认识”的书面道歉信, 向“所有读者、新四军老干部和‘沙家浜’的父老乡亲表示由衷的歉意”。<br />
41 有关此案的法律和政治一个细致分析,并且也许是当代中国法学界第一个提出了“戏仿”问题的, 请看,冯象：《修宪与戏仿—答记者问》，载《政法笔记》,第2 56 页以下。<br />
42 《<a href="http://www.southcn.com/ent/zhuanti2/cuiyy/">崔永元“炮轰”手机</a>》。<br />
43 《<a href="http://yule.sohu.com/20060213/n227754906.shtml">人不能无耻到这地步,陈凯歌怒斥“馒头”教主</a>》。<br />
44 《胡戈：玩笑开大了》,前引2；又请看《<a href="http://ent.tom.com/1306/1362/2006215-174821.html">胡戈正式向陈凯歌道歉, 情愿打官司也不承认侵权</a>》，。<br />
45 有不少人士也都指出了这一点,例如蔡定剑:《“馒头血案”的宪法视角》，前引12 。<br />
462005年9月30日丹麦《日尔兰邮报》刊登了12幅 以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为主题的讽刺漫画,其中有些显然具有戏仿的因素。随后,该报主编在网上公开道歉。2006年1月10日,一家挪威报纸又转载了这些漫画, 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之后, 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意大利、捷克、荷兰等欧洲近十个国家的大报也以捍卫新闻言论自由的名义同时刊登了这组漫画。因此在伊斯兰世界引发强烈的抗议浪潮。<br />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2条。<br />
48 关于区别定价或价格歧视的合理性的分析, 请看,William M. Landes and 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139 - 401。<br />
49 当然也有例外。在一个电视访谈节目中, 陈红女士称其儿子“已经看了八次《无极》,还想看”。确有极少数优秀作品比较长期地保持了稳定的销量, 并因此被称为“经典”。<br />
50 美国目前最权威的先例是,Campbell v.Acuff-Rose Music, Inc., 510U.S.569(1994) 。根据此案判决, 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使用的目的和特性”、“版权作品的性质”、“所使用的部分与整体版权作品相关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该使用对该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有关论述和分析还可参看, Landes and Posner,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h.6。<br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一款。<br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 。<br />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 条。但第20条和22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有瑕疵的,至少对一些中国古典作品, 也可能包括一些现代以来的诗歌作品,很难严格适用。第2 0条 规定作者署名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规定只能“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常常看见对一些古代诗歌和文字作品(有时是现代诗歌作品)的研究或介绍著作中, 不仅并不总是指明作者和作品, 而且常常全文引用—除非我们这时对适当引用的解说是包括对全文引用。<br />
54 例如, 电视连续剧《编辑部的故事》中的人物李冬宝对戈玲说 :“这个队伍是你当家, 可是皇军要当你的家”就,出自现代京剧《沙家浜》。这类片断的戏仿在大众文化中相当普遍。<br />
55 这些戏仿对被戏仿的商标只有好处, 没有坏处。这种戏仿可以使得这些产品的广告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电影, 并且商业广告的效果也更好。因此, 一些商标被戏仿的企业甚至会投资这类有戏仿片断的电影。<br />
56 最典型的是, 小品《昨天 今天 明天》对《实话实说》节目的戏仿以及 2006年小品《说事》对《昨天 今天 明天》和另一电视节目《小崔说事》的戏仿。<br />
57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Lockner v. New York, 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 His Speeches, Essays, Letters ,and Judciail Opinions, ed. by Max Lerner, Translation Publishers,1989, p.149.<br />
58 参看《胡戈:玩笑开大了》,前引2。<br />
59 例如《<a href="http://ent.sina.com.cn/v/m/2006-03-09/14431010755.html">胡戈应邀担任浙江电视台〈三国演艺〉栏目策划</a>》。<br />
60 这一点是中国当代法学界常常忽视的。事实上, 如今的一些小报的娱乐、八卦新闻,尽管有满足部分受众之需求的功能,但完全是商业营利导向的,有些新闻甚至是编造的。我认为此类新闻原则上仍应受到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保护, 但是相比而言, 从业者应当为此类新闻支付更多成本, 而不应笼统地以新闻自由为名, 甚或借助于计划经济体制残留下来的政府机构属性,而堂而皇之地以侵犯一些被贴上“公众人物”标签者的名誉、声誉和私隐牟利。<br />
61 《大话西游》是香港导演刘镇伟执导的上下两集电影。1995年该片进入内地,反映平淡。直到该片在内地发行V CD之后,1997年左右《大话西游》在北京高校引起讨论形成话题, 引致当时人人都在背“大话”台词。<br />
62 有关的分析,可参看[法]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202页以下。<br />
63 亚里士多德认为,悲剧就是“通过引发怜悯和恐惧使这些情感得到疏泄”。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第64页 。<br />
64 Marquand, “A Spoof Hits China’s Web - and a Star Is Born”, 前引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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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范美忠 PK 郭松民（完整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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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Jun 2008 06:21:09 +0000</pubDate>
		<dc:creator>IdeoBook</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万象通讯 (Miscellaneou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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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背景：
范美忠：《那一刻地动山摇——５•１２汶川地震亲历记》...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object><param name="allowScriptAccess" value="always"></param><param name="wmode" value="transparent"></param><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6.cn/player.swf?flag=0&#038;vid=MwQdZwgPAh9NMM6vrz4mDA"></param><embed src="http://6.cn/player.swf?flag=0&#038;vid=MwQdZwgPAh9NMM6vrz4mDA" width="480" height="415" allowScriptAccess="always" wmode="transparent"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object></p>
<p>背景：<br />
<a href="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CN&#038;q=%E8%8C%83%E7%BE%8E%E5%BF%A0">范美忠</a>：《<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332774&#038;PostID=13984999">那一刻地动山摇——５•１２汶川地震亲历记</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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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冯象译注：《智慧书》[The Books of Wisdom]</title>
		<link>http://www.ideobook.net/436/the-books-of-wisdo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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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0 Jun 2008 12:56:18 +0000</pubDate>
		<dc:creator>IdeoBook</dc:creator>
		
		<category><![CDATA[人文情怀 (Humanities)]]></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ideobook.net/?p=436</guid>
		<description><![CDATA[
《智慧书》[The Books of Wisdom]，冯象译注。
ISBN: 9780195498325
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2008年。
目录
献辞　　v
前言　　ix
唱一支锡安的歌——译序　　xiii
约伯记　Iyyob　　1
诗篇　Tehillim　　95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src="/img/book_books_of_wisdom.jpg" alt="智慧书" /></p>
<p>《智慧书》[<em>The Books of Wisdom</em>]，<a href="http://www.ideobook.net/fengxiang/">冯象</a>译注。<br />
ISBN: 9780195498325<br />
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2008年。</p>
<p>目录</p>
<p>献辞　　<em>v</em><br />
<a href="http://www.ideobook.net/424/preface-books-of-wisdom/">前言</a>　　<em>ix</em><br />
<a href="http://www.ideobook.net/422/song-of-zion/">唱一支锡安的歌——译序</a>　　<em>xiii</em></p>
<p>约伯记　<em>Iyyob　　1</em><br />
诗篇　<em>Tehillim　　95</em><br />
箴言　<em>Mishle　　361</em><br />
传道书　<em>Qoheleth　　443</em><br />
雅歌　<em>Shir hashirim　　467</em></p>
<p>附录<br />
释名　　<em>489</em><br />
参考书目　　<em>512</em></p>
<p>IdeoBook 说明：有意购买此书的读者请去<a href="http://search1.taobao.com/browse/50004870/t-g,23d3xw6k5eqlp26p6m----------------40--commend-0-all-50004870.htm">淘宝网</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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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刘皓明：从字说到灵——对江弱水先生批评的答复</title>
		<link>http://www.ideobook.net/433/vom-buchstab-zum-geist/</link>
		<comments>http://www.ideobook.net/433/vom-buchstab-zum-geist/#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09 Jun 2008 16:05:17 +0000</pubDate>
		<dc:creator>Liu Haomi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人文情怀 (Humanities)]]></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ideobook.net/?p=433</guid>
		<description><![CDATA[το γαρ γραμμα αποκτεινει, το δε πνευμα ζωοποιει.
因为那字是叫人死，灵是叫人活。
《林后》3.6
江弱水先生在《〈圣经〉、官话与“引车卖浆者流”》（《读书》2005.11:160-2）...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span align="right">το γαρ γραμμα αποκτεινει, το δε πνευμα ζωοποιει.<br />
因为那字是叫人死，灵是叫人活。<br />
《林后》3.6</span></p></blockquote>
<p>江弱水先生在《〈圣经〉、官话与“引车卖浆者流”》（《读书》2005.11:160-2）中对我为倪湛舸的诗集所作的序<a href="http://www.ideobook.net/432/holy-scripture-and-chinese-new-poetry/">《圣书与中文新诗》</a>（《读书》2005.4:80-85）提出指摘。其核心有二：一是说我的序中有史实错误，二是说我的出错,是想“蒙人”。江先生以“蒙人”这种恶语相加，我自不必降低到同样的水准与他理论；史实则有是非，而我却不以江的指正为是，不以我前文说的为非。</p>
<p>江先生对我史实方面的指摘可以概括为四条：</p>
<p>1．我序中应该引艾约瑟（J. Edkins）等十九世纪中叶翻译出版的蓝青官话本（即南京本）而不是和合本；<br />
2．《约伯记》不是诗而我把它说成诗，并分行排印；<br />
3．我把梁阿发当作艾约瑟的助手，犯了时代错误；<br />
4．我引的和合本经文已经受了日文汉字借词的“污染”，故不能说明和合本语言的本土性。 </p>
<p>下面就先逐项回答这四款指责。<font color="#f5f5f5">[www.ideobook.net]</font></p>
<p>圣经的版本　在那篇序中，我所引用的圣经文字，的确同于官话和合本。但我说像引文中那样的诗的语言“早在近半个世纪之前就已在汉语中产生”，并不错。首先，就和合本本身而言，和合本的正式颁布固然是在1919年，但是该本特别是新约部分的产生却远远早于这个时间：1897年就刊行过后来称作官话本的那个新约译本中的一些译文（《太》、《可》）。其次，就我所引用的旧约而言，在和合本的旧约出现之前，唯一的官话全本旧约是1874年出版的施约瑟（S.I.J. Schereschewsky）译本（京都美华书院版），这也正是我文中所指的译本（所以说在胡适徐志摩的白话诗出现“近半个世纪之前”）。</p>
<p>除了作为最早的官话旧约全译本这一事实外，施约瑟单独（不排除使用中国助手，详后）从希伯来文翻译的1874年版旧约，还具有当时其他译本所不具备的学术上的权威性和语言风格上的优点。因此无论作为最早的西方诗歌的白话翻译还是作为最早的受西方影响而产生的汉语自己的白话诗，其意义都是重大的。学术上的权威性这里不谈，语言上的优点则可以由这一事实来说明，就是后来的和合本旧约，在语言和译法上，同施译本十分接近。先以一段众所周知的散文经文为例，《创世纪》的开头（1.1-5），施约瑟是这样翻译的：<br />
<span id="more-433"></span></p>
<blockquote><p>起初的时候，天主创造天地。地是空虚混沌，水面黑暗，天主的灵运行在水面上。天主说：“要有光”，就有了光。天主看光是好的，天主就将光暗分开了。天主称光为“昼”，称暗为“夜”。有晚有早，就是头一日。</p></blockquote>
<p>而后来的官话本（“神”字版）则为：</p>
<blockquote><p>起初，神创造天地。地是空虚混沌，渊面黑暗；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神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开了。神称光为“昼”，称暗为“夜”有晚上，有早晨，这是头一日。</p></blockquote>
<p>可以看出，这里除了对神的称呼以外（这涉及复杂的教义问题），官话本已经非常接近施译本。虽然制订和合本的委员会远没有充分承认施约瑟的贡献，但是最近的研究表明[1]，施约瑟特别是旧约的翻译对和合本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再以诗体的经文为例，可以先看看《诗篇》的开头（1.1-2），这段经文施译为： </p>
<blockquote><p>不从恶人的计谋，<br />
不登罪人的道途，<br />
不坐亵慢人的座位，<br />
专喜悦主的律法，<br />
昼夜思想，这等人，便为有福。</p></blockquote>
<p>而和合本作：</p>
<blockquote><p>不从恶人的计谋，<br />
不站罪人的道路，<br />
不坐亵慢人的座位，<br />
惟喜爱耶和华的律法，<br />
昼夜思想，这人便为有福。</p></blockquote>
<p>这两个本子就更接近了。 <font color="#f5f5f5">[www.ideobook.net]</font></p>
<p>由于施译本同和合本在文字上这样接近，所以我说在这样的官话译本圣经中，诗的语言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上溯近半个世纪就存在了，是有据可依的。施译的旧约官话译本现在相当罕见，离我最近的藏有这本书的图书馆，是几百里外的哈佛燕京图书馆，且是不能外借不许复印的善本书。我凭记忆引用《约伯记》等经文，以为足以在一篇序言中、在《读书》这个话语平台说明我的主旨。我的序文中所持的观点，不因引文在个别文字上同施译本有出入而受丝毫影响。[2]</p>
<p>至于我为什么引和合本/施译本而不引其他人的旧约（新约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诗体经文）个别篇章的官话翻译（江先生似乎对此一无所知），除了译本的完整与和时间考虑之外，更主要是由于从诗和文学语言的角度看，前者的风格明显胜出，引用前者能更有力地说明早在五四之前，汉语中就已经存在“强有力”的诗的语言。从风格角度看，总的来说，早期的官话译本大都更追求俗白，似乎尽量避免使用书面语成分，而和合本乃至施译本则在风格因素上有更深的考虑，结合了口语和更简洁的、但却不过分的文理风格，使得其文学性更强，达到甚至超过了另一位传教士译者鲍康宁（F.W. Baller，1852-1922）所倡导的“体面官话”的水平。早期过于俗白的翻译，在语言风格的力量方面同著名的主要欧洲语言的圣经译本很难相比，既失去了原文的修辞力量，也没有利用中文本身中的修辞手段。所以这些本子大多不能流行，是有其翻译质量自身的原因的。官话和合本则相对而言较注意修辞。同样是《诗篇》的开头，1867年出版的宾惠廉（W.C. Burns）翻译的单行本（京都福音堂版），是这样的： </p>
<blockquote><p>行为不从恶人计谋，<br />
站立不在罪人道路，<br />
落坐不挨侮慢座位，这等的人，真是有福，<br />
他专喜欢上主律法，<br />
把主律法昼夜思念。</p></blockquote>
<p>在节奏凝炼与表意的明白准确上，这个翻译明显不如施译本和和合本（“不挨侮慢座位”既不准确也不通顺，在最后两行重复“上主[这个称谓也有问题]律法”既拖沓也没有原文依据）。就新约的翻译而言，1857年出版的那个麦都思（W.H. Medhurst）与施敦力（J.Stronach）合作的南京官话本（上海墨海书馆）的风格，可以拿《约翰福音》著名的开头为例来考察（有个别版本视这个开头（《约》1.1-18）为诗体，参观拉丁俗本Biblia Sacra, juxta vulgatam Clementinam, Roma/Paris: 1947），先看麦-施本： </p>
<blockquote><p>起头有道，这个道和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这个道起头和上帝同在，万样的东西，被道造成；凡受造的东西，没有一个不是道造成功的。生命在道里面，生命就是人的光。这光照着黑暗，黑暗的人却不晓得他。 </p></blockquote>
<p>再看和合本：</p>
<blockquote><p>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这道太初与神同在。万物是藉着他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他造的。生命在他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光照在黑暗里，黑暗却不接受光。 </p></blockquote>
<p>麦-施本的“起头”过于口语，添加了无谓的意象联想（“头”），就是使用“起初”也比“起头”好。其他的优劣不同，想读者自会判断。（我个人对把logos翻译为“道”有保留，但这里无关宏旨）。</p>
<p>从其文章看，江先生似乎并没有看过这些不同的译本，没有具体考察过这些译本的风格。江先生所依据的，似乎只是香港近年来出版的几部中文写作的不很可靠的关于官话圣经的研究著作，但是要在圣经翻译这个涉及广泛外文文献的领域置喙，不先考察西文文献和研究，江先生未免鲁莽。<font color="#f5f5f5">[www.ideobook.net]</font></p>
<p>《约伯记》不是诗？江先生说我把引用的《约伯记》“做了点手脚”，“将《约伯记》12.13-25中的一段散文做分行排列，刻意造成‘诗行’”，暴露了江先生对圣经极其不熟悉。江先生不知道，《约伯记》除了开头（1.1-3.2）和结尾（42.7-17）以及中间一小段过渡性的叙述外（32.1-6），全文都是诗体。而且不仅是《约伯记》一书，旧约自《约伯记》起直到最后，大部分的书都是诗体，其中完全或大部分是诗体的，包括《诗篇》、《箴言》、《雅歌》、《以赛亚书》、《耶利米书》的大部分、《耶利米哀歌》、《何西阿书》、《约珥书》、《阿摩司书》、《俄巴底亚书》、《弥迦书》、《那鸿书》、《哈巴谷书》和《西番雅书》。这一文体上的事实，属于圣经文学批评的常识，并非我的发明。远的不说，十八世纪后期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所著的影响深远的《论希伯来诗歌的灵》（Vom Geist der Ebräischen Poesie）[3]，早就从现代文学批评和现代语文学的角度讨论了旧约中包含的这些诗歌，而《约伯记》中的诗行则是其中屡屡引用的范例。至于旧约中诗体部分的分行排印，这也是西方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