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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3

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

最早大概是2002年在天涯关天茶社贴出第一篇对话,断断续续经过五年,在2006年电视剧《暗算》播出后贴出最后一篇,《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想必已为众多网民知晓。

这是两位匿名作者关于中共党史的对话,在某种程度上也颇能反映出中国当下的某些问题。历史是割舍不断的河流,只有认清自己的历史,才能更好地分析现实的问题。无论两位作者是不是意在沛公,他们的讨论都可能激发读者的某种问题意识。尽管他们的很多结论可以商榷,而且有的已是党史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历史与现实的视角,读者可以按照这个视角自己进一步分析问题,举一反三,而不是执着于某个特定结论。如果读者学到了以上两点:问题意识加观察视角,我想,两位作者的目的就算达到了。

具体说来,他们实际上提供的是一个社会科学的视角,不掉书袋,不说大词,就是以一个普通人理性和常识,结合经济学与社会科学的某些原理,对党史中一些问题和细节进行分析,而且最后还能总结出新的带有某种普世性的结论,对研究中国政治与社会都具有启发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两人的对话,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著作,在有些问题上还是缺乏清楚论证(尽管他们已经尽力了,我相信文本是对话后的润色总结),读者可能需要注意到这一点。如果能够站在作者的高度想问题,那就更好了,但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学习,然后是才是争论。

两位作者化名为Y和C,Y理论性较强,C则长于事实分析,他们一唱一和,相互补充。据杨奎松介绍,两位作者是“对中共党史有强烈兴趣的两位工科出身的人士”。而且他们的身份信息也从其对话中透露出一些,比如,C现在可能是教经济学的,所以后面谈农业问题时特别能讲;Y则社会科学的背景强些,还到过新疆插队,两人70年代上中学,现在应该在45岁到50岁之间,从语气看大概都是男性。然而,吃到一个不错的鸡蛋并不见得非要认识下蛋的母鸡,只要细细咀嚼,相信自己也会有所感悟的。

以下是各对话的链接,共十四篇:

之一:国家宪政体制的若干猜想

之二:毛泽东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之迷

之三:党内法统及毛泽东主流地位的确定

之四:中国资本主义不发展的政治观察

之五:中共革命探秘

之六:康生的狼狗和“棍子的下落”

之七:农户与革命的一个观察

之八:土改的寓言

之九:那头被打上记号的驴子

之十:走向救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转型

十一:1934年夏天的故事

十二:长征之旅:从革命到逃亡,从逃亡到招安

十三:民国政治的终结和国共关系的逻辑

十四:列宁的“暗算”

2008-3-22

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

送法下乡

一、《送法下乡》与“文字下乡”

  《送法下乡》这个书名,总让人想起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讨论过的“文字下乡”。的确,苏力在书中也引用过费先生的这篇文章。在讨论一桩偏远山村发生的“卖牛案”为什么没有文字证据的时候,苏力引述了费孝通在半个多世纪前就给出的理由:“文字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进行跨时空的交流”,而在乡土社会中,绝大部分交流都是面对面进行的,“卖牛案”中原被告双方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从一开始到涉讼前前后后一共九年时间里,围绕那头牛有一系列安排与交易,但都没有留下任何“文字化记录材料作为司法的支撑”。[1]

  费先生在他的经典论述中,从空间阻隔和时间阻隔两方面考察了文字的功能。不能当面讲话的时候,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从空间上来讲是面对面亲密接触的社会,从时间上来讲是今天与明天、这一代与下一代的生活没有多大变化的社会,用不着文字来补充记忆力的不足,这样的社会当然没有文字的需要。“中国如果是乡土社会,怎么会有文字的呢?……中国的文字并不是在基层上发生。最早的文字就是庙堂性的,一直到目前还不是我们乡下人的东西。”因为这个缘故,费孝通对文字下乡的看法是:“如果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也只有在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2]

  五十多年过去了,费先生所描述的乡土社会的特色,在中国农村许多地方还保留着,但文字早已下乡;不但下乡,而且在乡下建立了自己的再生产机制,比如一所所乡村小学、中学。除了文字,本来是产于庙堂、城市的许许多多东西,也都纷纷下了乡,比如科技、文化、卫生,比如革命、运动、知识青年,比如广播、电影、电视。有的下来了又走了,有的下来了再也没有回去。法律是比较晚下来的,但现在似乎也不走了,不但有时令性的“普法”运动来刷几条标语,而且还建立了自己的机构,比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养下一大帮人员,比如公安、法官、司法助理员,也就是,产生了所谓的“基层司法”的制度、技术、知识、人员,而这,正是苏力这本书研究的对象。

  照费老先生的看法,产于庙堂的文字并不是乡土社会需要的。那么文字不顾乡土社会的需要竟然下了乡,那肯定是出于庙堂和城市的需要。乡土社会的生活是自足的,但庙堂和城市的生活却不是,庙堂和城市需要乡土社会的东西做原料,或者是粮食、土地,或者是资源、人员,就下了乡来改造乡土社会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庙堂或者城市要和乡土社会做跨时空的交流,要乡下人听懂他们要什么,于是便要文字下乡,乡下人不识字,便被称为“文盲”,“意思是白生了眼睛,连字都不识”[3]。同样的道理,法律要下乡,“依法收贷”之类,乡下人的不懂法便被称为“法盲”,或者“农民没有法律意识”,意思当然是白长了脑袋,连法律也不懂了。

  费孝通当年为乡下人鸣不平,说乡下本无识字的需要,就像城里人只要晓得吃包谷、面粉就得了,无须搞清楚包谷是否比麦子长得高。换句话说,城里有城里的地方性知识,乡下有乡下的地方性知识,大家没有必要非要认为自己懂得的非要别人懂得,不懂得便是“盲”,或者认为只有自己的地方性知识是普适的,是“大写的真理”,硬要别人来认同。这个鸣不平得工作,苏力也做过,他举的是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例子。他指出,倒是秋菊在努力理解现代法制这个地方性知识,而现代法制,却没有同情地理解秋菊所执着讨要的那个“说法”究竟是什么;他希望,“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并对法学家”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打破这种文化的阻隔”寄于厚望。[4]

  不过,这本《送法下乡》的工作,同情理解的还不是乡下人秋菊的地方性知识,而是基层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地方性知识。原因是,苏力在实地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非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文化隔阂依然存在,而在执行送法下乡的人员和派遣他们的人员之间,也产生了文化的隔阂。法盲的范围扩大了。那些执行送法下乡任务的基层法官,又形成了他们的一套地方性知识,城里和庙堂的法学家对待这些法官,像法官们对待秋菊一样不耐烦,于是基层这帮法官便成了新法盲。苏力在这本书中的任务之一,便是努力辩明:“所有的适应都是知识”[5],“各庄的地道都有许多高招”[6],先把法学家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任务暂放一边,寻求基层法和高层法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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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1

《北大法律评论》十周年文章总目

《北大法律评论》是由北大法学院学生于1998年独立创办、组织和编辑的法学书刊,每年出版一卷两辑。至今已走过十年,在某种程度上见证了中国法学学术和刊物发展的历史。2008年被CSSCI评定为2008-2009年核心集刊

《评论》部分文章已被收录于CNKI期刊网,可免费下载,请见这里。关于其引证率的一个初步总结,请见这里

十年文章总目如下:

一卷一(1998-6)

论文&评论
郑 戈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
毛国权 英国法中先例原则的发展
柴融伟 晚清对外贸易商习惯探微
陈兴良、周光权 超越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忠诚理论”——对刑法正当根据的追问
李贵连 话说“权利”
赵晓力 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
彭 冰 中国50年代的国家与契约

书评
范 愉 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诉讼爆炸》
陈瑞华 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
冯 象 功亏一篑:评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的实施:主要案例与评析》(彭冰译)
陶 榕 评 Bernhardt & Huang: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董 炯 评 Arthor: Words That Bind
侯 健 评 Cruz: 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

案例研究
金勇军 评工商行吉化办事处诉关瑞存单纠纷案
葛云松 李珉诉朱晋华、李少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评析

北大讲坛
弗里德曼 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傅郁林译)

一卷二(1999-5)

主题研讨 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苏 力 基层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贺卫方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
朱 晖 不可预约的正当性
陈瑞华 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鲁智勇 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论文
赵晓力 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包万超 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

评论
王 涌 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
寺田浩明 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争论(王亚新译)
何锦璇 信托立法不宜操之过急
江 山 中国自然法理念的现代意义

书评
洪 川 评 Unger: What Should Legal Analysis Become?
古 静 评 Sarat & Kearns ed.: The Rhetoric of Law
冷 静 评 Harbermas: Between Law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案例研究
金勇军、张谷、葛云松 彩色扩印服务部遗失胶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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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0

为什么“黑网吧”屡禁不止?

一、问题的提出

“黑网吧”主要是指那些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关于黑网吧及其危害,政府是这样说明的:[1]

……黑网吧是指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黑网吧大量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使许多中小学生迷恋网络,逃学旷课,贻误学业;黑网吧大量传播有害信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上网资金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黑网吧大多经营场地狭窄,电线杂乱,闭锁门窗,存在严重的人身及消防安全隐患。黑网吧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网吧正常经营秩序,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如果情况真的这样严重,那么黑网吧成为政府集中治理的对象也就不足为怪了。事实上,虽然“黑网吧”这个词是2004年才正式成为官方用语的,[2]但在此之前社会上已经大量存在违规经营的网吧。[3]2004年底,据公安部官员称,黑网吧至少为合法网吧数目的两倍。[4]无论这是否为保守估计,其绝对数量都很大。在2004年2月开始的专项整治中,全国共取缔黑网吧4.7万家,[5]仅头2个月内就取缔8600多家。[6]

上文引述的六点罪状中,无照或证照不全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成了目前网吧管理的两大最主要问题,屡禁不止。这两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相互联系,但并不构成因果关系或包含关系:接纳未成年人的并不都是黑网吧,甚至合法经营的网吧这样做的动力也不亚于黑网吧。[7]尽管其他四点也并不是黑网吧的专利,打击数目众多的黑网吧对遏制它们可以起到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黑网吧的存在减少了相当部分的国家税收。[8]

本文将结合政府治理黑网吧的两种模式——常规治理和专项整治——来分析黑网吧无法禁止的原因。结论是:常规治理程序上的缺陷——ISP的缺位——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导致了黑网吧的大量出现,由此引发了国家一系列的非常规治理措施,这种缺陷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在常规治理尚需要时间发挥作用的时候,专项整治是政府回应社会需要的手段之一,具有合理性。与此同时,政府正积极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图弥补常规治理的行政成本高昂的缺陷。

二、两种常规治理方案

常规治理是国家为实现日常的社会控制而进行的治理行为,这通常是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为其他社会行动者提供行动规则来进行。当后者严格按照此类规则行动的时候,常规治理的目的也就实现了。[9]其实质是发挥事先预防的作用,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

对监管黑网吧而言,由于问题主要是无照或证照不全,那么重点就集中在申请程序上面。一般来讲,只有设计完善申请程序,令申请人有动力按程序办事,才不会出现黑网吧。多头管理是政府管制网吧行业的特征之一,从一开始,就主要有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分别针对网吧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工。[10]如果每个部门都核发证照,检查证照就需要四部门通力合作进行。

事实正是如此。政府主要提出过两个日常治理的方案:[11]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已废止,以下简称《办法》)和文化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取代了前者,以下简称《条例》)。后者的出现标志着文化部正式公开取代信息产业部成为网吧行业的主管部门,[12]尽管它以行政法规的面目出现,但这至多反映了国家的重视程度,有理由相信起草过程中仍然是以文化部为主导的。那么这两个方案各自对预防黑网吧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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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代论坛年会

《开放时代》杂志社主办,从2004年开始举办,每年一届,至今已举办4届,分别是:

第一届:大学改革与通识教育会议综述

第二届:中国学术的文化自主性会议综述

第三届:作为学术视角的社会主义新传统会议综述

第四届:共和国六十年会议综述

另外,还可以参考“中国文化论坛”年会:

第一届: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文集:《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甘阳、陈来、苏力主编,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

第二届: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文集:《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黄平主编,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

第三届:孔子与当代中国,文集:《孔子与当代中国》(陈来,甘阳主编,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