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命案必破”的制度结构分析
2004年11月公安部南京会议(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公安部认可此前湖北、河南等地所作的尝试,正式提出“命案必破”口号。[1]此后,媒体和学者对之提出了一系列批评,认为“命案必破”要求过高,是浮夸;而且在“命案必破”这样一个不切实际的口号压力下,必然刺激办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近期,媒体、学界密切注意一些刑事错案,刑诉法、刑法、司法制度甚至法理学领域的很多学者都投入相当多的学术精力对错案的问题进行关注,在这些学者对于错案的归因上,也大多诉诸于“命案必破”,将“命案必破”作为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导因素。[2]虽然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公开亮明态度,表示“命案必破不会引发逼供”,但并未作出有力的回应,而只是声称:各相关执法部门为“命案必破”设置了两道关卡即检察机关直接监督和公安机关内部的完整的案件质量审核把关机制,特别是命案实行的“一长双责制”或者说“三条防线”即检察机关监督+案件质量审核+增加办案透明度,可以避免错案发生。[3]
由本文的分析切入思路来看,就“命案必破”话题而言的批评文字,对于公安机关的分析和评价都是采用了一种整体论(holism)的方式,将公安机关内部视为一个“黑箱”,将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质点”或“单子”(monad)[4],而不是能够细致地进入公安机关内部,感知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由各个分支单元部门组成的组织在如何运作。因此就无法考量执政党和上级公安机关如何对于公安组织内部进行信息识别和提供激励,进而没有力量分析公安机关内部的组织变化如何影响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的外部绩效。 而这恰恰是分析公安机关提出“命案必破”口号的来由以及“命案必破”在制度上何以可能的关键点。
本文观点认为,“命案必破”口号提出后,在其统领下又相继出台了一批据以实现该口号的具体制度、规则[5],从而对整个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和公安机关的机构、资源配置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已经成为“严打”方针之下一个极为重要的中观层面的刑事政策。本文试图重新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从“结构-组织”维度来看待行动主体的外显行为,但是方法上大抵秉持陈寅恪所说的“同情的理解”,首先对“命案必破”进行尽可能“主位的”(emic)分析,然后提出本文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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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宪益传

《杨宪益传》,香港:明报出版社,2007年10月
出版社介绍:
一代中國譯匠口述歷史 首度公開出版 震撼文壇
每見是非當表態,偶遇得失莫關心。
百年恩怨須臾盡,作個堂堂正正人。
——楊憲益 《自勉》楊憲益是當代中國最著名的翻譯家(中譯英),他與他的英籍妻子戴乃迭聯手翻譯了一千多萬字的中國古典文學和現代文學著作,在歐美漢學界有很大影響。相信上述都是人所共知的。
在本書裏,您看到的,將不僅是一頁頁楊氏滿有波折的成長經歷、他作為「學貫中西」代表的例證,甚或他的偉大成就與人生態度,更多的是他的「奇」:
他與戴乃迭的異國婚姻,歷經「刨祖墳、查三代、斷絕一切海外關係」的階級鬥爭年代居然巍然不動;他在(1988+1)年後竟敢對外國記者指名道姓譴責最高當局,以及他在開懷暢飲後寫出的絕奇絕妙「打油詩」。還有的是,到了望九之年,他調皮如昔,對於一切美好的事物,仍懷一顆熱烈開放的心去擁抱。
您看到的,是一個活生生的碩果僅存的、愛開玩笑的中國知識分子的「傳奇」。作者簡介:
雷音,1945年生,1967年畢業於上海戲劇學院導演系本科。從事話劇導演工作十餘年,導演過《費加羅的婚禮》、《怒吼吧,黃河!》、《小雪和它的夥伴》等十餘部話劇。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服務於中國文化書院,曾擔任該院秘書處主任,後負責該院口述歷史資料工作。曾攝製《梁漱溟》、《馮友蘭》、《張岱年》電視記錄片並採訪季羨林、周一良、陳岱蓀、鄧廣銘等著名學者。而《楊憲益傳》是《當代中國著名學人口述歷史系列》之一。
杨宪益的英文自传叫做White Tiger(白虎星照命),中文版翻译为《漏船载酒忆当年》(薛鸿时译,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1年)。另一本传记为《永远的求索》(邹霆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本书删节版(删去第八章“晚年的辉煌和凄凉”)曾为雷音女士在内地自费少量发行,这次港版为全本。这里是一篇相关书评。
胡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多面向解释
一、导论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且在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就此还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随后全国各地都在大张旗鼓地宣传该《决定》的实施,并且有一大批新近经过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上岗”审理案件。这表明国家又开始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员制度,并正式以立法形式将其具体内容确立下来。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制度,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在宪法中进行了规定,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1]经过文革之后,出于种种原因,该制度从宪法中取消,仅仅作为一项诉讼制度保留在三大诉讼法中。[2]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衰落,一方面是因为它是一项可选择的制度,在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并不常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该制度的运作极不规范,各地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和要求。学界就这个问题也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有的坚决主张取消这一制度,有的则认为该制度是起到一定功能的,如果经过改革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主张保留。[3]双方虽然都认识到了现有制度的缺陷,并逐条列举现实中的不完善状况,但并没有指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深层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既然不知问题所在,接下来提供的对策建议也就不是对症下药的了。
无论如何,这一制度已经在中国立法的规范层面上建立起来。这也就意味着以往的存废之争几乎失去了意义。不过即使立法规范了,实践中的情况可能依然没有改变,已经提出的问题也依然有效。究竟如何理解这种既定的陪审模式也是一个问题。
本文就试图对这些问题给出一个初步答案。我的分析没有建立在基层调查和发现的基础上,一方面因为能力所限,不可能实地调查,得出某种统计学意义上的结论或发现新问题;另一方面我觉得尽管现实中情况纷繁复杂,但在以往的研究中也已经基本描述过,即使是统计数据也只能证实(或证伪)问题的真实性,或加深我们对问题严重程度的印象,却无法给出答案,替代本文的逻辑分析;即使发现了新问题也不能离开对规范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因为只有预先存在一个“参照系”,才可以把新的问题放在一个对比和评价的平台上。本文的分析主要参照了语境论[4]、谱系学[5]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并结合信息经济学的某些知识,试图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规范和逻辑上的分析,即根据作为制度行动者的人的品性和现有法定制度结构,从理论上推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而造成了种种不完善状况。尽管文章似乎是多种方法的集合,但它们都分别针对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本文要解决的问题的整体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我简要回顾了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的文献和争论,认为以往的学者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问题所在,或者集中地表述出来,从而也没能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他们论证方式和研究是有问题的。同时指出本文要达到的论证目的。
第三部分分别从知识和结构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知识的核心地位。其次认为知识和结构的相互矛盾导致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从这一部分出发,我在后面两部分中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两方面入手,建构了两种不同路向却殊途同归的模型。我还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进行了重新解释,认为陪审员制度在创立初期是合理有效的,起到了重要的政治功能,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要,并认为这一解释实际上比以往的制度史解释更有说服力。我由此对《决定》中的某些无视这一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批评,进一步指出,目前中国正处于巨大的转型当中,审判知识的分化、没有专门知识的分工是造成现有制度诸多弊病的主要根源,而《决定》同样没有意识到这一内在的问题,只是使得这一制度变得具体可操作和可监督检查了,但效果未必是可欲的。
第四部分则试图利用信息经济学的方法提出一个陪审制度的纵向的一般理论,指出所有的陪审制度实际上都是法院审判职能分化的结果,司法审判需要调动不同的知识和信息来发现案件真实;如何最有效地利用这些知识,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就形成了不同的诉讼制度和法庭结构。由此本文利用这一理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进行了重新解释,主张现有的聘请特别陪审员的做法是符合上述原理的,因而是有效率的。司法知识是一种实用的知识,只有符合当时审判权力结构和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将不同的知识统合到审判程序中去。
第五部分首先通过同外国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的横向的比较,试图根据其意欲达到的目的和结构的总体状况,进行一种类型学的分析。在这个分析框架中寻求就制度本身的评价和理解。只有当该种制度比较好地实现了立法目的,并同其他制度相契合的时候,就可以认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比较成功的。我也利用这一方法对中国的制度进行了概括分析,指出中国不大可能移植陪审员制度。其次,我提出了对《决定》的另一种解读方法,认为只有同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观察才能免于第三部分的批评,并确立自身的正当性。最后我还就“司法民主”这一流行理念进行了法律社会学的分析,认为不能将其同“人民司法”混淆起来,进而说明后者在当代的宪政意义。我们也许不能指望一种理念能对现实产生太大的作用,而应该努力寻求最大限度实现效率原则的制度设计,在这一过程中,清醒地意识到社会物质生活状况和各种权力结构的制约是明智的。
文章的结语部分指出了本文分析的缺陷和将来可能的研究方向,并对现今研究进行了方法论上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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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大部制”真义(下篇)
下篇 “大部制”路径
本刊记者 段宏庆 常红晓/文
分合轮回
几乎每次裁减之后,政府机构都会经历一个再膨胀的过程
3月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当天,在河北省药监局工作的凌锐(应本人要求化名——记者注)心头一震。尽管药监局回归“大卫生部”传言已久,但这一天真的要到来,他还是有些茫然。
年近不惑的凌锐已经做了16年公务员,他个人的职业经历几乎是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段缩影——
1992年7月,凌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河北省商业厅;未及一年,1993年3月政府机构改革,裁撤商业部,新组建国内贸易部,地方机构也随即变更。凌锐由此换了岗位,进入河北省贸易厅。
五年之后,政府机构于1998年3月再次调整,上届政府刚组建的国内贸易部被裁撤,相关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凌锐在此后随地方机构调整,进入河北省经贸委就职。
又过五年,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不再保留,其原有职能分别并入相关政府部门。凌锐第三次变动工作,进入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可是稳定的状态仍然只是五年。根据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五年前刚从卫生系统中独立出来的药监局,将再次回归卫生部管理。
“不知道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们省里的调整什么时候开始。”凌锐告诉《财经》记者,他相信全国公务员中,有他的类似经历的人应该不少。
自1982年至今,中国已完成五次机构改革。总的趋势是机构在裁撤,人员在减少。如1982年国务院100个部门裁了39个;1988年,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由67个减为60个,国务院人员编制减少9700多人;1993年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从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1998年,国务院的40个组成部门,仅保留29个;2003年国务院组成部门进一步减少到28个。而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四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到27个。
但是,几乎每次裁减之后,政府机构都会经历一个再膨胀的过程。1982年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裁减到61个,1988年膨胀为67个,到1993年甚至达到86个。1998年以来,尽管国务院组成部门在不断减少,但国务院还有诸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事实上国务院机构的总量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少。
如2003年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了一个,但新成立了一个特设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另外还组建了一个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机构数量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2007年,又新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截至目前,中国国务院序列(相当于内阁)在办公厅之外,有部、委、审计署和央行共28个组成部门,另有一个特设机构国资委,以及18个与部、委级别相当的直属机构,还有14个部级直属事业单位(其中证监会、银监会、电监会和保监会等四个部门名为事业单位,实际上行使的都是行政管理职权)。
此外,国务院还有四个办事机构;12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数量总计高达77个。这个数字尚未包括28个正部级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参见本期“国务院机构全览”)。
细观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一个,正部级机构减少四个,但新成立一个正部级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公务员局等四个国家局,机构总数仍无实质性减少。
“机构改革每五年一轮,翻烙饼模式很普遍。人事部分分合合,能源部三设三撤,医药刚分开又回去,这种循环往复的怪圈必须打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财经》记者说。
马怀德认为,“大部制”改革之所以需要特别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就是因为如果只是作机构设置上的形式调整,只在数量上简单裁减,无济于事。而这个转变就是由经济建设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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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大部制”真义(上篇)
2008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有两大悬念:一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二是部门人事安排。
3月1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随着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向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的说明,第一大悬念揭开。
不出所料,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最鲜明的特点,正是此前各界热议的“大部制”。所谓“大部制”,是指把政府相同及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归入一个部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宽职能,大部门”的政府组织结构和体制机制。
方案载明,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总体上看,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15个机构调整变动,正部级机构减少四个。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进行过五次大的政府机构改革,其成败得失见仁见智。而以机构调整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完善,一直是历次改革的核心。此次以“大部制”为特点的第六次机构改革,同样遵循如此路径。
30年来六次机构改革,逐步从简单的机构裁撤、人员精简,迈向行政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目标渐次清晰。而中共十七大报告把政府职能转变方向明确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出政府要从发展经济的主体,转变为维持社会正义、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社会和谐的主体。因此,如果能以“大部制”重构政府权力,弱化部门利益,减少部门掣肘,避免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弊病,就有望切实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蓝图已就,具体推进的过程更当考究策略和方法。回顾历史,历次机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权力重新分配的盛宴,此次“大部制”改革亦难例外,改革的最大阻力仍然是多年来屡屡被强化的部门利益;同时,“大部制”又会把分散的小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大部门利益,故而遏制部门利益扩张、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重构政府权力制衡机制以及确立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至关重要,否则改革极有可能背离初衷。
政府机构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还直接指向政治体制改革,因为一个真正的“服务型”政府,只能植根于法治与民主的环境中。故此,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在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同时,还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在公报中首次提出“更高地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并强调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这正意味着把行政体制改革视为政治体制改革内涵,并将以推进“大部制”来逐步铺开,最终走向公众期盼已久的民主政治建设目标。
我们切盼,以2008之春启动的“大部制”改革为先机,中国真正扬起政治体制改革的风帆,载着国人更高远的期待和更深刻的期求,驶向政治文明的彼岸。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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