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语录
1、“我们很重视抽烟有害健康,但没有烟又影响稳定。”——2007年3月7日,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张保振回应两会期间有关禁烟的提议时说。
2、 “当前一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国家要专项立法,对那些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列强侵华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战争翻案的论者、乃至媒体负责人要以法律手段惩办。”——香港《文汇报》报道:2007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表示,他将提出建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3、“不准在文艺作品中批评国产电影”——2007年3月6日, 广电总局高层领导在每周例会上点名批评某地方台春晚恶搞《满城尽带黄金甲》和《夜宴》时说。
4、“居民收入罕见快速增长。”——专家解析物价上涨原因是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出现了少有的快速增长态势。
5、“如果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垄断’。……中石油……(是)一个为国家服务并创造财富的国企,怎么能被当作垄断的反面典型?”2007年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石油副总裁胡文瑞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6、“虽然广州资讯和媒体业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也造成一些治安问题被迅速扩大化。”——2007年1月16日,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在广州政法工作会议上说。
7、 “谁说的?谁说有不少反对的?你胡说八道!……你是哪家媒体的?……噢,是香港的!走开!走开!我们不接受采访!”——2007年3月8 日,当香港《新报》女记者在两会期间就《物权法》采访吴敬琏时,坐在一旁的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工商联副会长、河南中陆集团老板王超斌,拉扯该女记者胸前的采访证后,斥责道。
8、“现在中国好多人签名要建什么反右博物馆,我跟你说,我当了21年右派,我就不同意,你去看看,美国有没有3K党博物馆,有没有麦卡锡主义博物馆?”——2007年3月,政协委员喻权域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说。恭喜老喻头第二次入此榜。
9、“殡葬行业不应再缝缝补补,否则经济难以发展……简单办丧不符合人性化”——2006.4.5,广州殡葬服务中心就殡葬费用上涨答记者问时,负责人黎国庆如是说。他同时表示“如果说发死人财,那也是国家在发!”这也算一句大实话。
10、“这也是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原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女教师徐晶在学校项目建设过程中贪污公款90多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女儿出国留学。一审开庭时,徐晶解释30万元用于女儿出国留学时,如是说。
11、“不得迟于5月29日”——上层要求所有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类资金于07年5月23日退出股市,最迟不得迟于5月29日。遂于29日午夜前宣布调整印花税,次日股市暴跌。
13、“我们的PX(对二甲苯)不是剧毒,我们组织了大批专业人员查阅了国内国外的资料,还没有发现PX会致畸、致癌的报道。”——2007年6月7日,厦门市环保局局长谢海生对记者说
14、“因为已经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再做鉴定。”——2007年5月14日,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诬告案二审开庭,高父律师置疑检方为何未做死者阴道鉴定时,检方如此回答。此项鉴定本应成为判断死者是否自杀的关键证据,检方却以预设的结论否定提取证据的必要性。
15、“其实我们这几天在水厂里已经喝自来水烧的开水了。”——2007年6月5日,无锡市委书记杨卫泽、市长毛小平和一些清华的专家,在该市湖滨饭店开会研究蓝藻问题时,说出这番话,并当着记者的面喝下“自来水”。过程中还专门让另一领导监督烧水,使用透明杯以示“真实”。事后网友调查出该酒店为德国SBOK(世保康)家庭厨房净水系统之样板工程,原来领导、专家喝的此“自来水”非百姓家喝的彼“自来水”。
16、“大多数居民家庭可以承受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2007年8月20日,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表示。
17、 “既要考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要兼顾国家利益”——200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教授郑功成在对南方周末记者评价反垄断法二审草案时,如此将臭名昭著的行政性垄断与利益集团冠以“国家利益”的金字招牌,并公然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国家利益”视作两物。
18、“全国几百万、几千万大学生当中,这样的事(指无力上学的困难大学生)可能有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都不以为怪”——2007年7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介绍高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关情况时,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如是说。王同时要求媒体“要以宣传主流、宣传国家政策为己任”。
19、“广州治安不理想,是广州城市发展的必然写照,这恰恰反映出广州的社会活力。……广州的“乱”,显示出这个城市的可爱。”——2007年7月14日,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博导任剑涛教授在“城市记忆与都市认同”的演讲中如是说。
20、“我挨过饿,知道什么是人权,你挨饿过吗?”——2007年7月8日《新京报》报道,这天李肇星受聘为北大教授,他对学生们说,当他和国外人辩论人权问题时,便如此这般质问老外。
21、如果把我抓了,那中国就没有清官了。——凤凰卫视报道,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在被抓时说了这么一句。不过这也可能是最真实的一句话。有史以来,最真实和最无耻终于二合一了,奇迹。
22、“为领导服务”——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办事处将此句印在办事处的一次性纸杯上。
23、“现在想来,我真是糊涂,自己有什么资格自大,有什么好居功自傲的……是虚妄自大和对法律的无知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2007年7月11日,安徽正厅级贪官张绍仓在庭审时,声泪俱下地念《悔过书》,三次说出“后悔”二字,恳求法庭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事后有心人发现,此《悔过书》与成都贪官朱福忠的《悔过书》几乎完全一样。
24、“热情服务,人民公仆”——2007年8月16日下午,即凤凰塌桥三天后,一位遇难者家属将一面印有这句话的锦旗送到凤凰县领导手中,“感谢凤凰县在处理遇难者工作中热情周到的服务”。接下来的日子里,这群公仆以饱满的热情掩饰真相、群殴记者。
25、“如果这次有机会与中央首长握了手,能不能不要洗掉,这样等回去之后与他们握手,就如同首长与他们握手了。”——2007年10月17日,福建三明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黄金莲说,在她来参加十七大前,残障学校的孩子们曾对她有如此嘱托。
26、“如果说照片的真假与老虎的存在是两回事,那就是强盗逻辑”——2007年11月16日,在周老虎原型找到,真相大白天下之后,陕西省林业厅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关克依然如此指责别人。
27、 “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要从政府职能范围、政府价值取向、国情和发展阶段这3个方面来看。《福布斯》排行榜把各种不同的税率简单相加计算税负,这样的比较很不科学,不是国际公认的客观指标。从税收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高”。——2007年12月1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广西某讲座上如是说。(此前美国《福布斯》杂志发表的2007“全球税负痛苦指数”表明中国税负名列世界第三。)
28、“怀疑照片的真实性是对我们国家的侮辱,是对17000名工作人员工作成果的否定。”——2007年12月07日,“嫦娥一号”首席科学家欧阳自远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回答网友对照片的置疑。
29、“有些领导,住的房子都已经200多平方米了,还在说买不起房,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发生了广州市前领导和现任官员掐架的事。先是广州市天河区副区长丁建华说自己买不起房子,至今租房居住。接着广州市政协前主席陈开枝也说,“凭我的工资也买不起房”。贵州省省长、原广州市委书记林树森则公开反驳说,“有些领导,住的房子都已经200多平方米了,还在说买不起房,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不是说广州的什么领导、广州什么区的领导买不起房吗?你早就买了一套便宜的房子在那里,干嘛还要去买房?”
转载自互联网。
冯象: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
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去年《K》案(陈小滢诉虹影等侵害先人名誉案)频频见报的时候,纽约《诗人与作家》(Poets & Writers)杂志一位编辑打电话来问我。她的逻辑是,在美国,诽谤死人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因为言论自由。中国奇怪,居然保护死人的名誉,一定十分压抑了。
中国有多压抑呢?我替她查了一下华盛顿大学的英文“中国法律网”。有一张帖子署名麻省中学历史教员,说曾在哈佛的校友通讯上读到台湾一件诽谤韩愈的案子,请求查证。这件案子不假,我以前见过台湾学者的报道,好像是七十年代的事:有人写文章考证,说韩昌黎之死与花柳病有关,因为他炼服的丹砂,唐人相信能够治疗性病,等等。昌黎先生的若干代传人告到法院,胜诉了。还有一张帖子说,孔夫子的哲裔在宝岛捍卫万世师表,也使用过“法律武器”。不知现在法律变了没有。在大陆,对死者名誉的司法保护似乎只及三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将此类案件的原告范围限定在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不久前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又重申了这一点。几件有名的案子,我在别处谈过,这里不赘(见《鲁迅肖像权问题》)。所以诽谤古人,包括大成至圣的孔子,秦皇那样的“英雄”,康熙那样的“大帝”,在大陆应该不至于吃名誉权官司。
接着查,就发现中国并不奇怪特殊。因为,印度也不许诽谤先人。《印度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诠释之二:诋毁死者得以诽谤论罪,如果诋毁损及死者的名誉(假设死者仍旧在世),并且意图伤害死者家人或近亲属的感情。论者指出,此规定双重目的,既尊重死者的名誉(善良风俗),又维护死者家人与近亲属的感情(特定利益);但立脚点在后者。印度是兄弟邻邦,国情相似处多,有许多做法可供中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参考。其实,西洋古代也是不允许妄论先人的(de mortuis nil nisi bonum)。先人受辱,拔剑决斗,将自己和诋毁者的性命一块儿交给不收贿赂、绝对公正的上帝裁决,叫作神判(judicium Dei,参见拙著《玻璃岛》,页187以下)。美国过去“言论自由”还没有滥用,还不给八卦新闻、色情产业和焚烧国旗的示威者做挡箭牌时,法律对“抹黑死者”也要制裁。好些州的刑法将诽谤先人定为一项轻罪(misdemeanor,相对处刑监禁一年以上的重罪而言)。这些规定至今还在本本上,并未废除,只是碍于联邦最高法院扩大言论自由的判例,无法定罪了。
也是去年,有个美国女作家出书,声称侦破一桩“苏格兰场”(伦敦警察厅)百年疑案。洋洋洒洒,一口咬定,案中谋杀肢解多名妓女的连环杀手“撕人狂杰克”(Jack the Ripper),就是英国印象派画家西科特(Walter Sickert, 1860-1942)。理由是画家曾以妓女和犯罪题材作画,据说小时候生殖器还做过瘘管手术,推定阳痿而产生变态心理(孔薇耳《凶手肖像》)。不料杀出一个“程咬金”打抱不平,乃是当年尼克松总统的法律顾问。顾问先生查阅了画家的传记资料,发现“撕人狂杰克”作案期间,即一八八八年秋,画家人在法国,有他的画作和亲友的信为证。遂认定女作家纯是臆测,血口喷人,不啻“谋杀肢解了画家的名誉”。但是美利坚法制不健全,被人钻空子诽谤死人赚钱,怎么办?顾问先生说,死者家属有两个办法。一是借助州法上的诽谤先人罪,打一种“隐含民事赔偿”的官司。就是请求法官在刑法受阻,受害人得不到救济时,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某些证券欺诈案的做法,从刑事诉讼入手转求民事赔偿。至于诉讼的前提,即承认死者的名誉利益,法理上应无大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已在一九九八年的“律师保密义务案”中确认(涉及克林顿夫妇的好友、自杀身亡的白宫法律顾问Vincent Foster),人格利益包括名誉终止于自然人的死亡,为“不合理的假设”(Swidler & Berlin v. U.S., No. 97-1192)。因此,如果律师得力,法官有见识,就完全可能闯出一条新路,补上法律的“漏洞”。二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个办法有英国一个先例。英国首相格莱斯顿(William Gladstone, 1809-1898)不仅是维多利亚朝自由党的巨擘,还是荷马史诗专家。去世后,日记陆续出版,内中有他关心救助妓女的记录。有作家撰文指首相看似道貌岸然,心里却充满罪恶,迷恋娼妓。英国和美国一样,法院不受理以诽谤死人为由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首相的儿子告不了作家,便四处发信,谴责作家撒谎。作家不堪搅扰,起诉小格莱斯顿诽谤。小格莱斯顿作为被告,终于有机会上法庭证明父亲的清白,陪审团一致同意,判作家赔了堂费(CNN.com/FindLaw, 2002.11.25报道)。
美国在保护死者名誉方面的研究,最富创意的当数纽约Fordham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传媒及娱乐法学刊》卷九(1999)上一篇文章《让法庭还死者清白》。作者伊利亚米(Raymond Iryami)先生是该校毕业生。初入校时,有一本科同学不幸失踪,警察搜寻两个月才找到尸体,传媒群起炒作,不负责任地议论死者。伊利亚米先生发现法律居然不能保护去世同学的名誉,深受刺激,立志探索对策,花两年时间写出这篇文章。上述对付诋毁者的两个办法,便出自他的辛勤研究。
美国和中国,两边的法律在处理死者名誉的问题上,究竟谁更压抑呢?恐怕要看站在谁的利益立场上讲话了。
二〇〇三年一月

本文收于《政法笔记》。
冯象:中国要律师干嘛
[意] 阿钦波尔多 (1527-1593):《好律师像》

《律师文摘》自去年创刊以来,摘登了不少好文章。补白也颇具特色,用一些统计数字,发人深省。例如第三辑253页有这样几则:一、北大法学院陈兴良兄发现,目前中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即大多数被告人都是自辩或请亲友代理。二、一九九七至二零零二年间,至少有五百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原文如此)。三、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飙升,北京律师却“不敢办刑事案”(即担任辩护人)。“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从十年前的2.64件下降到0.78件(见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
由此忽发奇想:刑事案件是否可取消律师?根据上述数字,取消后总体而言,被告人(尤其那些没钱请律师的被告人)的命运不会比现在不好。同时,律师行贿引诱伪证等等引发“滥抓滥判”的事件,连同该抓不抓该判不判的情况,也一概不会发生。换言之,如果公众对刑辩律师的服务和自律已经失去信心,修订法律取缔或严格限制律师介入,或许是利国利民也对律师本人有利的一项选择。
律师的民商事业务范围如何调整,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调查一下,权衡利弊。不管市场经济是不是“法治经济”,我怕调查结论很可能是:中国律师太多。首先,没有几个老百姓包括生意人用得着律师。他们解决纠纷,无论夫妻吵架、追讨债务,还是请愿告状、伸冤报仇,都有惯常有效的办法,与律师无关。其次,某些涉外或重大的项目,例如公司上市,为减少虚假信息,可以考虑全部交由香港律师行代理(最近温总理访港签署两地“零关税”协议,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便是开端)。虽然香港律师收费贵些,但他们信誉好、自律严。投资者重拾信心,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监管也就容易了。
中国人传统上奉孔子的“无讼”为理想。现在当然不能奢望了;即便在乡下,时不时也有“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为非作歹,鼠牙雀角,动成讼端(见费孝通:《无讼》,载第一辑224页)。清末修律,拟设立律师制度,张之洞(南皮)反对,担心“讼师奸谋得其尝试”。今天,南皮之忧不幸成真,虽然不能全怪律师:他在竞争那么激烈又腐败丛生的环境里执业,当诉讼变成“贿赂竞赛”之时(方流芳兄语,见《中国书评》卷八页36),是万不得已才做了“三陪律师”的。
中国要律师干嘛?用处不能说没有,比如可以缓解城乡过剩劳力的就业问题。国家规定报考律师资格,同等学历即可,不必法律系毕业,是不是这一政策思路的体现?中国律师人口已达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这一事实在某些场合也能炫耀一下。不过这么说,总有点“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感觉,写成社论或编入教材,也很难上升至“理论高度”。
《律师文摘》孙君国栋约我写一“卷首语”,我就胡言乱语这些。
本文收于《政法笔记》。
冯象:诽谤与创作
《K》案一审判决一出(长民初字第127号),传媒争相报道,却犯了两个常识性的错误。一是称被告“侵害先人名誉罪”成立,法院判令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费若干。不对。此案是民事侵权纠纷,不存在宣判被告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中国《刑法》只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没有“侵害先人名誉”的罪名(第246条)。二是说“这是国内首次由法院宣判的形式禁止小说出版销售”(《中华读书报》2002.12.11),仿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了一个先例。也不对。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方(诽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而言,则为民事救济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第134条)。停止侵害在名誉权案件,通常便是由法院责令被告收回、销毁侵权作品或禁止继续发行。所以此案虽是轰动的新闻,在法律上并无新意。
不过,倘若诽谤者“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也可能触犯刑律。《刑法》上的诽谤案一般是“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必须亲自向法院控告,法院才立案受理,归于刑事自诉案件(前不久《南方周末》报道,兰考县书记兴讼,告上访农民诽谤,便是一例)。换言之,法律允许双方私了,赔礼和解;这也是多数国家的政策,跟公诉案件不同。除非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亲自起诉,做自诉人(《刑法》第98条);或者诽谤言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闹出人命;或者再中国特色一点,诽谤者竟然矛头指向某一级别的领导同志,在群众中间“造成恶劣影响”。一旦发生这样的恶性事件(过去叫“现行反革命”),检察院即可代表人民政府提起公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第351页)。
作家、记者等因小说、报告文学诽谤他人(包括死者)而入罪,作品遭禁,案例不少。有名的如“唐敏诽谤案”,还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作为“典型案例”发布(1990年第2期):福建女作家(被告人)在南京一文学月刊发表“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用了自诉人已故丈夫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和真实亲属关系称谓。“以社会上的谣传和捏造的事实”,描写他生前担任民兵营长时,仗势欺人(妻舅是公社党委副书记),横行乡里,吊打村民,扫荡婚宴。死后变一匹牛犊,自诉人“对牛犊产生‘恋情’,忘却了人间羞辱”等等。法院试图调解(刑事自诉案件如民事案件,允许调解撤诉结案),但女作家“拒不认罪”。遂判决女作家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死者家属(自诉人)经济损失两千元。
文艺作品的出版审查,传统上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比如认定淫秽或色情出版物的标准和鉴定权限,便由新闻出版署负责制定和解释。这制度本来是专为指令经济体制设计的;到了买卖书号出版发行二渠道三渠道、盗版充斥市场的今天,就不太灵光。这也是法治社会来临的一个症状,越来越多的纠纷包括诽谤言论和作品的审查要交给法院处理。案例做成惯例,着力宣传一下,也就同“国际”接轨了。这一接轨,学者称为政法“范式”的转型,因为司法审查跟政府部门的出版审查相比,有几点关键的不同。比如新闻出版署认定淫秽作品,首先看“作品整体”及其对“普通人”的影响:“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它关注的不是特定个人的权益可能受损,而是泛指的不论地点场合“一刀切”的公益道德。所以鉴定由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来做,它说了算;没听说作者、出版社申诉抗辩或者跟它打官司推翻决定的。司法审查,则取被动的姿态(“不告不理”),另有一套判断标准和诉讼程序。一般情况,法院只就涉案作品的具体描写、虚构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让当事人举证质证,展开辩论,而不必鉴定整部作品是否淫秽,如《K》案所示。名誉权案件中所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都是针对受害人(原告)而言,亦即衡量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行为责任的结果。判决之后,败诉方不服可以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于是文艺诽谤案和名誉权诉讼在中国便有一种积极的意义:一种新的以公民权益(名誉、肖像、姓名、隐私、著作权、保密合同责任等)为基础,兼顾公益道德的司法审查制度,逐步取代业已漏洞百出的出版审查。其核心,则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多元化利益立场的冲突及其一时的均衡与消解(见《读书》2000年第11期拙文《案子为什么难办》)。以此观之,从“唐敏案”到《K》案,局限就十分明显(所以我说无甚新意),因为诉讼中不允许被告作者和出版社以创作自由、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为依据抗辩。《宪法》缺席,既对被告不利,也是对法院的约束。法院判决须避免引用宪法条款,免得演变成违宪审查,让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机关说三道四,引起“三权分立”的疑虑。
但是创作自由和出版自由不仅是被告的宪法权利,更是我们每个人享有人格尊严的基本条件之一,故而关乎公众利益,是公共政策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百家争鸣”繁荣文艺。法律问题,归根结蒂是政策问题——所以传统上美国选任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最重视的是政策立场,是否法学院毕业反而不是一项资格条件(艾伯拉罕,第51页);不像中国司法改革,老盯着法院干警学历证书的百分比做文章——作为政策,宪法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以指导诉讼,不使司法审查偏离了方向。
那么,是不是作者、出版社有了宪法权利的政策保障就不用怕名誉权官司,就有把握胜诉了呢?不一定。道理很简单,别人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也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况且,回到《K》这一类作品,涉案色情描写是否属于受保护言论,因而可能有条件地豁免部分民事侵权责任,还需要通过诉讼建立认定标准。色情作品的艺术价值和侵权认定是个复杂的大题目,我们下一篇讨论。
二〇〇三年二月
艾伯拉罕(Henry Abraham):《司法程序》(The Judicial Process),第6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
本文收于《政法笔记》。
高鸿钧等著:《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

高鸿钧等著:《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511页,定价42元。
目 录
导言: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 高鸿钧
第一章 事实性与有效性 / 翟志勇
一、语言层面的事实性与有效性
二、社会层面的事实性与有效性
三、法律层面的事实性与有效性
第二章 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 / 翟志勇
一、外在视角:作为社会实在的法
二、内在视角:作为应然规范的法律
三、双重视角:作为社会整合媒介的法律
第三章 商谈论视域中的基本权利体系 / 高鸿钧
一、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关系的重构
二、现代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三、基本权利的建构、论证及其意义
第四章 商谈论视域中的法治国原则 / 高鸿钧
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一种新的思路
二、通过民主立法过程产生交往权力
三、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与分权逻辑
第五章 程序主义的法律确定性 / 周林刚
一、法律确定性的标准:从分析性到融贯性
二、融贯性:德沃金方案中的问题
三、程序主义的法律确定性:从独白走向商谈
第六章 司法审查与民主立法机关的优先性问题 / 周林刚
一、基本权利:从抗拒权利到法律秩序的基础性原则
二、基本权利:从价值到规范
三、司法审查的方法及其存在问题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的义理及其可行性 / 俞静贤
一、从可行性看商议性政治
二、解决可行性问题的方案
三、具体论证中的诸要点
四、商议性政治的渐进性
第八章 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协商民主的发源地 / 鲁 楠
一、“轻”与“重”:多元主义民主的双重困境
二、经济学民主的不能承受之轻
三、系统际民主的不能承受之重
四、“扩大的”协商民主:活跃的市民社会和有待激活的政治公共领域
第九章 法范式与合法性:商谈论视角的批判与重建 / 高鸿钧
一、法范式的转换:私法的实质化及其后果
二、摆脱困境的出路:走向一种新型法范式
三、法治国的未来:通过重构实现整合和超越
附录
一、权利体系与交往自由 / 俞静贤
二、从主观权利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陆宇峰
三、法治国家:交往权力的生成 / 俞静贤
四、现代法律的道德向度与伦理向度 / 鲁楠
五、民主与正当性问题——读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一章 / 泮伟江
六、复杂社会与民主三题 / 陆宇峰
七、商谈论视野下的司法合理性 / 钱济平
后记 / 高鸿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