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法盲与版权
一九九六年岁末,有件案子“震动了文艺界”。简单说来,经过是这样的:一九九三年九月,汪曾祺先生(被告一)将京剧《沙家浜》剧本收入陆建华(被告二)主编、江苏文艺出版社(被告三)出版发行的《汪曾祺文集》(戏曲剧本卷),署名“汪曾祺、薛恩厚、肖甲、杨毓珉集体创作,由汪曾祺主要执笔写成”。这署名却藏着一个漏洞:漏了《沙》剧的前身沪剧《芦荡火种》的作者(“上海沪剧团集体创作、文牧执笔”)。结果,沪剧团(现称院)和文先生(已故)的夫人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并恢复原作《芦》剧作者的署名。不过官司没打太久。纠纷伊始,《文集》主编就对记者表态:《沙》剧“一度”只署京剧作者姓名,是“特定的历史条件限制”及“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比较淡薄”造成的;现在应当承认《沙》剧是改编作品,“还历史本来面目。”汪先生本人也表示,事情出于疏忽,愿意通过上海《新民晚报》(1997.1.16)向文夫人道歉,并遵照法律支付应得报酬。不久,汪先生去世。其继承人向原告道歉,取得谅解,原告遂撤了对汪先生的起诉。官司于一九九七年夏调解(协议)结案:出版社和《文集》主编承认侵犯著作权(版权),向原告道歉;《文集》如再版,得按一九六五年三月《沙》剧首次发表于《人民日报》时的署名格式,补上《芦》剧作者;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千五百元(《人民法院报》1997.8.14,第二版)。
我们的兴趣,不在案子的结局,也无关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折、分歧和解。此文的缘起,在汪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两句话。记者认为,纠纷能否顺利解决,“最为关键的是作为《沙》剧编剧”的汪先生的“态度”,即他承不承认《沙》剧系《芦》剧的改编,愿不愿意更正署名。不料“态度”没问出来,反被汪先生将了一军(录音“未经汪先生审阅”,《文汇报》1996.12.26,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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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学术传统——《法律和社会科学》发刊词

过去的1/4个世纪里,放眼看来,实际是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已经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并且这些变化如今变得越来越明显。如果从历史上看,当代中国的变化可能是中国自春秋战国之后最大的变化,这也就是李鸿章在130年前所说的,是“数千年来所未见之大变局”。也许李当年说这个话的时候人们会感到有点夸张,但历史变迁证明了李鸿章的眼光。
在这个巨变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中国学术的变迁。传统中国社会并非一个“停滞的帝国”,但基本上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都很缓慢,社会结构则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甚至看不出有什么变化的可能。在这样的社会中,“三年无改父道”是正常的。处于巨变的春秋战国时代的中国思想家们提出了各种主张,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各类政治实践之后,到了汉武帝时期,才终于形成了表面“独尊儒术”其实儒法并用的学术和文化传统。
中国传统的学术(文史哲)可以说基本都是没有越出这种社会背景和学术传统,也大致适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例如,看似学术的忠孝,从其社会功能来看,是传统“封建”制度的意识形态,是当时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前者更多是作为政治的社会控制机制,后者主要是民间的社会控制之一,间接地也有政治治理的功能,维系了社会的正常运转。由于当时社会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基本不变,因此,也必然形成一种“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学术传统。在这种社会制度下,不能说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上的那种社会科学的传统,至少很难兼容,因为社会需要不大,至少形成不了规模性的消费。这种情况其实在欧洲中世纪也如是,只不过当时的学术主流是经院哲学,是对圣经和其他经典文本的注释和阐释。
但是,在中国,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状况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