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
找那不可能的东西,
绝望中练一身技艺。
——燕卜荪:《最后的痛苦》
一、引 论
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
法律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然而自1960年代以来,其学科自主性在美国逐渐走向衰落。 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等交叉学科研究(“Law-and”)蓬勃兴起,而且硕果累累。四十多年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中声望最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如今已经成为常规科学的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孪生兄弟” :法律与文学。美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詹姆斯·怀特教授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 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呈现出两种相互矛盾的特征:一方面,这一研究领域迅速发展壮大,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并且在法学院中扎下根来。 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不时召开,并且吸引了很多著名的文学、法学学者以及法官和律师参加。另一方面,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始终是在怀疑声中彳亍前行。即便是作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将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也说“法律与文学领域充斥着虚假的前提、有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浅薄的理解。” 因此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法律与文学和它的“孪生兄弟”法律经济学为什么会有迥然不同的“命运”。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与文学的“故事”大部分是美国的,但在法律学术发展和研究方法论的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与文学加以反思,显然会对中国自己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及——推而广之——法学研究产生有益的借鉴作用。
在美国,法律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或者领域的名称大多是“法律与××”,例如,除了大名鼎鼎的“法律与经济学”之外,声名不甚显赫的还有“法律与行为生物学” 、“法律与社会生物学” 甚至“法律与音乐” 、“法律与数学” 等;法律与文学也不例外,其名称就是在法律、文学二者之间加上“与”字——一个不论在英语还是汉语中都是一个最普通的、没有什么实际涵义的连词。连词虽然普通,然而经由它使“法律与文学”成为一个固定短语、专有名词之后,我们就有必要追问使二者联系起来的纽带到底是什么,即:法律、文学二者之间何以能用一个“与”字连接起来、固定下来? 虽然这一提问是修辞性的,但是它本身却是一个法律学术问题,即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地位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位置。
广义的法律与文学包括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和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 我们看到,实际上,“法律与文学”中的连词“与”(and)被“分解”为“中”(in)、“作为”(as)、“通过”(through)、“有关”(of)四个介词。仅这一点就暗示出了法律与文学和法律经济学的重大差异,后者并没有依这种方法划分的学科分支,这是因为,法律经济学说到底就是经济学,它具有一个基本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内核。而法律与文学则不同,它并没有一个方法论平台作为研究的基础, 理论结构也相当松散,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文学”两个关键词和上述四个介词的重新排列组合看出这一点:
如果我们把法律与文学四个分支领域名称中的“法律”和“文学”颠倒一下位置,就得到了如下四个新名称: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有关法律的文学。现在很容易可以看出,“文学中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有关法律的文学”,“有关文学的法律”就是“法律中的文学”,因此“文学中的法律”和“有关文学的法律”构成对应关系(参见下表),总体而言,这两个领域离法学更近一些,法学家比文学理论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同理,“作为文学的法律”(即“通过法律的文学”)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即“作为法律的文学”)构成对应关系,尽管由于法律与文学毕竟是发轫于且至今依然落户于法学院的学术运动,因此不便说文学理论家或者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比法学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但是,就像法律经济学归根结底就是经济学一样,法学家在这里的耕耘大抵是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心中“块垒”。
[图表略]
本文的分析试图证明,上述解析并非文字游戏,法律与文学是分属若干不同学科门类的理论研究的松散联合,只是在一种并不严格的意义上,这些研究都同时涉及到了法律/法学和文学作品/文学理论。因此,法律与文学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论。下文将对法律与文学的四个亚领域分别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我将论证,法律与文学研究在规范层面上的逻辑属性以及在实证层面上的社会属性又规定了它既不会繁荣也不会消亡的学术命运。
[下略。全文见《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第310-322页。]
为何
又到了毕业的季节,让我想起了几句歌词:
说了世上一无牵挂为何有悲喜?
说了朋友相交如水为何重别离?
说了少年笑看将来为何常回忆?
说了青春一去无悔为何还哭泣?
苏力老师说:
其实入学和毕业都只是人生的片刻。“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想来,在天地的眼中这一刻也不会有什么特别。只是,与之相伴的微笑和泪水表明了我们人类不完全是,或者说注定无法成为,纯粹理性的动物。我们无法超越肉身,成为自己生活的无情旁观者。许多时刻、许多地方和许多人因我们获得了特别的意义——对于我们;我们为它或他或她而感动。——《在北大法学院2006届学生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这也许就是答案。
苏力:你柔软地想起了这个校园——北大法学院2006届学生毕业典礼

曾以为这段日子非常漫长,此刻都已打包存盘。四年前(也许是两年前、三年前甚或是十年前),夏末初秋,你怯生生走进了这个校园。时间像刚出屉的馒头,饱满且热气腾腾;“发现你的热爱”,每一天都在心灵中占了很多空间。后来,日子渐渐慵懒起来,周而复始,“同上”、“同上”——似乎是费孝通先生童年的日记;后来就变成了对寒假、暑假以及毕业的期盼。但此刻,时光又一次丰满起来,每件事都很细腻和缠绵;在今晚的“散伙宴会”上,或许是未来几天的一次开怀大笑后或独自发呆时,莫名的酸楚涌动着不期而至,终于,你一个大小伙子变得比女孩还脆弱,泪水扑簌而下,甚至相拥着,肆无忌惮地哭泣……。
六月是最残忍的;一转身,校园硬生生地扯断了、拽下了一段你舍不下的青春。
其实入学和毕业都只是人生的片刻。“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想来,在天地的眼中这一刻也不会有什么特别。只是,与之相伴的微笑和泪水表明了我们人类不完全是,或者说注定无法成为,纯粹理性的动物。我们无法超越肉身,成为自己生活的无情旁观者。许多时刻、许多地方和许多人因我们获得了特别的意义 ——对于我们;我们为它或他或她而感动。
我们是为自己感动:为我们的无知,为我们的年轻;为我们故意装出来的粗鲁和野蛮,为我们掩饰不住的温情与脆弱;为那个夜晚未名湖畔你野狼般的吼歌;为那个白天一教门前飘过你眼前一个倩影;为“非典”时被隔离的惊惶;为院庆100周年前夜的忙碌;为连战和李敖的造访北大;为杨利伟和神五、神六的穿云登天……。为那再也不会有的、只属于你的这个集体,为了那再也不会有的、只属于你的这个离别。为所有虚度的和没有虚度的时光感动,为我们是那么容易感动而感动;或者,什么都不为,就只是感动,因为我们自恋、敏感和矫情,因为我们率性和真诚。
在这个因市场竞争而日益理性和匆忙的年代,说实话,我希望你们保持这样一份真性情。有所追求但不刻意,渴望成功但也接受平凡,无论是在学业上还是在事业上,无论是从政还是经商,无论是面对爱情还是面对功名。我在其他地方说过,不是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但也不是一切努力都有结果;不是最努力的就一定最有结果,更不是努力就有一个确定的结果。不要把生活变成一项志在必得的竞赛,因为生活不是竞赛。
因此,不要总是拿自己同别人比,无论是昨天的同学还是明天的同事,除非你想把自己往死路上逼,把自己变成别人的影子,把生活变成自己的炼狱。每个人的天分和机会都有差别。你是戴昕,你是游艺,你是田田(请允许我这样称呼庄田田同学),你们都不是刘翔;而且,即使就是刘翔,你就真的愿意天天比赛—— 哪怕是奥运会?我们当然希望,也相信,你们有骄人的成就;但如果没有,只是做好了自己的事,问心无愧,那就足够好了,那就是有出息。不要仅仅生活在他人的期待中,或者被北大的牌子压得喘不过气来,也千万不要把“明天北大为我而自豪”太当真。什么地方规定了北大的毕业生就不能平凡、平庸甚或是失败?就不能比别人收入低,房子小,就必须有车?请记住你父母亲的话,一句老百姓的话,“平平安安就是福”。
也因此,你们千万不要上了某些法学教科书的当,总觉得,或刻意寻找,社会或某个人欠了你什么,这里没有起点公平,那里没有结果公平。一不小心,你会把一生都用来挑剔抱怨了。生活从来就有许多偶然、意外,幸与不幸,以及许多你认为的不公平,无论是在事业上还是在情感上。但无论什么,都只能面对,那为什么不从容一些——人所谓的荣辱不惊?其实,你走进和毕业于北大法学院,虽不是纯属偶然,但也并非天经地义;其中就可能有一丝幸运,而你这一丝幸运的背后或许就有你的许多不知名同代人的失落、遗憾甚至不公平感。我当然不是在劝说你们听天由命;你们一定不会。我想告诉你们的只是,愤懑和抱怨都是沙漠,山野丛莽间的杜鹃才会让你懂得什么叫做怒放;当你抱怨时,你就是在毁灭你的当下,就正在失去创造和享受生活的这一刻。如果你看不清这一点,你就不会有幸福,也不配享受幸福。
而我希望你们幸福。
这是临别之际我对你们的真切希望,一个也许太平庸俗气的希望。只是也许。我并不认为庸俗,即使在这一有点庄严的场合和背景下。高谈阔论,宏大话语,你们已经听了很多,尤其是在北大,尤其是在北大法学院;但即使句句正确,连续的高亢单音也只是高分贝的噪声,会让人受不了,更会湮灭心灵的感悟和感受。因此,每年的毕业典礼上,我都没打算对你们重复什么正义或人权,勤奋刻苦或自强不息,而只是絮叨一些小道理,希望你们幸福。似乎不合时宜,但即使是“ 依法治国”,又有什么地方规定了毕业典礼上院长就只能说一番大道理,不能说一些悄悄话?只能豪情满怀,不能温情脉脉?
而如果不是希望你们幸福,我们还能为什么工作?你们的父母又为什么辛劳?而如果不是首先希望你们幸福,我们又如何追求和拓展人类的幸福?
我,以及北大法学院的老师们,都爱着你们;除了家人,也只可能首先爱你们。也许,在这个高歌人权和全球化的时代,我的这种情感、思想和表达都已经落伍,至少是不那么政治正确。但我并不因此惭愧和惶恐。作为生物的和社会的人,我们的感受、想象和爱其实都注定是地方性的、狭窄的,有时甚至是“自私” 的。“孩子是自己的好”是老百姓的俗话,而我们都是些俗人。但别忘了,耶稣基督对其信徒的要求也不过是“爱你的邻人”。我坚持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才是我们真正可以实践地拓展我们的感受力、想象和关爱的实在出发点和可靠路径。
首先爱你的亲人,你的朋友,你的同胞,你的祖国;这其实不是一个要求,而更多是一个祝福——只有这里你才会发现你情感的归宿;否则,能有谁真正分享你的成功,或分担你的痛苦?
无论此刻你是多么向往远方,憧憬未来,即将远走他乡,甚至飘洋过海,都请相信我,多少年过去后,你光洁的脸庞变得粗糙,纤细的腰身变得臃肿,在一个飘雪的薄暮,或是细雨的清晨,永远也不知道为什么,你柔软地想起的不会是图片或电影中的哈佛、耶鲁,不会是宇宙间某个遥远星球上陌生的高等生物,而只会是这个让你心疼过的校园,这个残忍的六月,这些相拥而泣的XDJM——也许还有你们的邓峰GG、郭雳GG……。
祝福你们!北大法学院祝福你们!
2006年6月23日 于北大法学院科研楼
冯象:“罪恶”是女人还是男人
《理想国》之十二
宽侄:
你的看法不错,接近傅雷先生的说法:译家若想成功,得时时站在读者的位置审视译文,给它挑错才行。就像一流的演员,既要进入角色,与剧中人物合一,又要脱出身来冷眼观察自己的一招一式,即使到了高潮顶峰仍能控制得住。他这个比喻,是不是把你的意思说全了?
上封信那一句话,“世上从来没有活语言所表达不了的思想,无论多么古老外国、新奇神秘”,其实不仅是语言学原理,也是我们日常的实践。我简单再说两句。
人的认知经验及其分类、记录和表达,都离不开语言。新事物新观念每天刺激着语词的使用与创新;活语言永远在生长之中。你看,正正规规的“公共汽车”“出租车”放着不用,有人偏要换个简短时髦的名目,进口香港的说法:“巴士”“的士”。不知何时开始,店家广告把英语“T-shirt”写成“T恤(衫)”,英汉搭配(源于粤语译音)。这个借词,我查了一下,已经收在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里了。网络世界,形形色色的新词新义(neologism),“顶”呀“靠”呀,就更多了。人们总是不停地发明、改造词汇,利用外来语,或通过比喻、借代等修辞手段,来丰富自己的表达。一切生长着的语言,对于以其为母语的独立社群,就满足那社群的精神与物质生活的日用需求而言,都是最好的语言。
可见,语言的认知职能(cognitive function)是基本不受现有词汇和语法结构的约束的,一如俄国语言学家雅各森(1896-1982)指出。一个语言符号(语词)的意义,须通过另一些符号的翻译,才能获得定义或描述。例如“巴士”可定义为“公共汽车”;“公共汽车”则可解作“有固定路线和停车站、供乘客乘坐的汽车”(见《现代汉语词典》)。如此等等。这样的同义语词或概念分析的替换表达,亦可推及不同语言之间语词的对应、转译。一种语言能够认知而表达的思想感情,换一种也必然可以。这是因为,我们对语词的描述、定义,实际是对语言认知经验的描述和定义。任何语言,只要熟练掌握了,能够听、说、交流思想,便可以胜任描述语言的任务;即能够充当“元语”(metalanguage),而把所有被描述的语言(包括元语本身)当作诠解、翻译或赋予意义的对象,即“对象语”(object language)。
所以,任何事物观念,抽象具体不论,凡意会了的,皆可言传。所谓某词某语不可转译,某一玄妙思想无法言说,只是一种修辞或信念上的讲法,或人们的语言心理习惯造成的“语言迷思”(雅各森,页431)。
语言习惯要受语言结构(如语法规则)的影响;语法规则可以让使用者的思想感情潜移默化,相信“语言迷思”。雅各森举例说,俄罗斯民间迷信,刀落地兆示来客是男人,叉落地则为女宾上门。但这迷信的缘起,跟刀叉的形状功能或象征含义无关,是语言心理“作祟”:“刀”(nozh)在俄语里是阳性名词,“叉”(vilka)是阴性名词。习惯成自然;“自然”形成的关联,往往被人们视为当然。有一次,俄国画家列宾(1844-1930)看到德国人把“罪恶”拟人画成女子的形象,感到十分不解(见《创世记:传说与译注》,页59插图)。原来,俄语“罪恶”(grekh)一词是阳性,须以“他”为代词指涉,故在俄国文艺作品中常常描摹为男性。可是列宾没有想到,这一重要的宗教和道德概念,在德语里却是阴性名词:die Suende。
那么,语言之间是否有优劣或发达落后的差异呢?这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迷思”。欧洲中世纪前期,人们普遍相信,语法修辞、神学、法学和医学之类高深的知识,是专属拉丁文的领域。各民族的俗语由于缺乏精密抽象的词汇,语法简陋,不适合创作“高尚文学”或开展学术研究。然而,十二世纪(法国南部)普罗旺斯“行吟歌手”(trobator)的兴起,把俗语抒情诗带进了欧洲宫廷;随后,但丁以意大利语赋《神曲》,更揭露了那“迷思”的荒谬。今天,没有哪个欧洲民族会认为自家的母语不够发达,不配讨论翻译维吉尔、贺拉斯和西塞罗的思想文字。事实上,根据语言学家的调查,即便是澳洲原住民的所谓“原始的丛林土语”(目前各部族日常使用的尚有二百五十种之多),描述白人文化和应对现代城市文明,在词汇生成上也毫无困难(包薇尔/特拉杰,页159)。反倒是英语主流媒体报道原住民,每每误读误译他们的文化与思想表达——不是因为英语不如土语先进(这话连傻瓜也不肯信的),而是报道者的知识不足,还带着种族偏见。知识不足和种族偏见,就是语言划分优劣的“迷思”之根源。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原载《南方周末》2006.6.22
包薇尔/特拉杰(Laurie Bauer & Peter Trudgill)(编):《语言迷思种种》(Language Myths),企鹅丛书,1998。
雅各森(Roman Jakobson):《文学中的语言》(Language in Literature),哈佛大学出版社,1987。
[本文收于《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6月。
428页,31.50圆。
目录
序/1
致谢/1
导论: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3
现状和回顾
意义
难题
意义再探讨
材料、进路和方法
本书的结构
第一编 历史变迁
第一章 复仇与法律/43
问题、学术背景与材料
报复和复仇
从报复到复仇,文明的发展
残酷的升级,群体问题
制度化的复仇,一种精致的文化
复仇制度的弱点和衰落
复仇的消亡?
复仇与刑法
附录:赵氏孤儿
第二章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84
悲剧何在?
梁祝二人的年龄
早婚与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中的财富问题
悲剧因素之一:自然与社会
悲剧因素之二:常规与例外
悲剧之三:何时改变制度?
结语
第二编 “司法”制度
第三章 窦娥的悲剧/117
悲剧是如何发生的?
谁的话更可信?
证据问题
证据问题的背后
超自然证据和鬼神的意义
小结
第四章 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155
裁判者的双重制度角色
司法独立的论证
制度角色:官员和胥吏的能力
审判作为专门的技术知识
“官人清似水,外郎白如面”
第五章 法官与司法的人治模式/191
两种清官
智慧的限度
勤政的限度
“司法”的人治模式
严格责任制的有效性——一个理论的分析
小结
附录:《元曲选》中的另外九出包公戏梗概
第三编 法律“文化”
第六章 德主刑辅德政法制度/231
道德的世界
意识形态作为治理制度
“不关风化体,纵好也枉然”
例证:道德对戏剧素材的重塑
道德主义进路的批判
附录:中、西法学语境中的“法律道德性”
第七章 戏剧空间与正义观之塑造/272
中国戏剧的叙事
传统戏剧的艺术空间之构建
想起了《哈姆雷特》
另一种《窦蛾冤》
小结
第四编 方法问题
第八章 这是一篇史学论文?/303
问题
文学于历史
想象、理论与历史
诗史互证
第九章 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323
三种解读
什么样的自然?——情境化的解读
最高的伦理?——历史变迁的解读
为什么“女性”?——社会分工的解读
“中国的”解读
儒家的思路及其原生意义
结语
附录1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371
附录2 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384
附录3 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387
参考文献/399
索引/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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