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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2

电子书 (E-Book)

以前在学校里上网时,曾热衷于下载各种资源。当然,下载最多的就是电影、音乐和电子书。电影和音乐就不说了,这里单说电子书。时隔一段时间之后我发现,自己下载的电子书没有几本会读,原因很简单:在电脑上看书太累了。显然,对于真正想看的书,人们往往会去买一本或者借一本;要是那书实在买不到、买不起而且也借不到的话,多数人恐怕也都会选择把电子书打印出来再读。不过,已经识别为文本的电子版书籍也有一个好处,那就是便于全文检索,特别是对于大部头书籍来说,这功能就更重要了。可是,也有不少PDF文件的电子书,只是把页面扫描为图片,并没有识别为文本,就没法检索了。这样的电子书,如果不是原书不易得到的话,恐怕就只有在电脑硬盘上“收藏”的价值了。前几天偶然访问到百灵社区书库,发现上面有不少很好的电子书,例如柏杨译《现代语文版资治通鉴》、《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三联版《陈寅恪集》、唐德刚《晚清七十年》《袁氏当国》(台湾远流版)、《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李敖大全集》、《剑桥中国史》,社会科学,等等。遗憾的是这类书大部分都是图片格式的(方便了盗版?),因此难有太大的用处。这里写上一笔,有电子书收藏爱好的朋友不妨去淘上一淘,会有收获的。

另:推荐电子文献和学术资源论坛:“中文PDF电子书”、“零点花园”、“国学数典论坛”。

附:本站 电子文献收藏

2005-8-19

Google 不作恶吗?

写下这个题目之后,我以“Google 不作恶”为关键字在 Google 上搜索了一下,返回的查询结果“约有853项”,其中前十项大部分是对“Google 不作恶”这一命题表示质疑或者怀疑的文章,这一意味深长的结果是我始料未及的。排在查询结果首位的是我先前曾经读过的 shunz 写的同名文章,讲述了他在Google AdSense项目中的遭遇。我同意 shunz 的观点,在 AdSense 项目中,Google 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我也不用拐弯抹角了,我想说的就是“作恶”二字。因此,当我得知 Google 因广告交易而遭遇了官司的时候,丝毫也不感到奇怪。

下面就具体说一说 Google 的“不作恶”。

Google 宣称的“Ten things Google has found to be true”(Google 发现的十大真理)的第六条是“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很多人把它简化(变化?)为“Don’t be evil”,即“不作恶”。而 Google 的官方译文是:“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赚钱。”

Google 的“十大真理”的上一级标题是“Our Philosophy”(我们的价值观),从逻辑上看,这多少令人感到奇怪:真理是实证命题,而价值观是规范命题,在很多场合中,二者恰恰构成了对立的范畴,怎么就能汇合到一起呢?而且,在第一人称“我们的价值观”这个大标题下,有三个“真理”命题都是以第二人称“You”()为主语的陈述句。这到底是谁的价值观?是谁发现的真理?

而且,对比阅读现在的“Our Philosophy”和2004年6月26日的存档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不过时隔一年,Google 对“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的解释就发生了一些耐人寻味的变化。试举三例(引文粗体效果为引者所加):

1. The revenue the company generates is derived from offering its search technology to companies … and from advertising sales based on keyword targeting. 变成了 The revenue the company generates is derived from offering its search technology to companies and from the sale of advertising displayed on Google and on other sites across the web.

2. However, you may have never seen an ad on Google That’s because Google does not allow run-of-site ads that appear indiscriminately on every page of our results. Every ad shown must be relevant to the results page on which it is displayed, … 变成了 However, you may have never seen an ad on Google. That’s because Google does not allow ads to be displayed on our results pages unless they’re relevant to the results page on which they’re shown.
注:“you may have never seen an ad on Google.”——这样的文字游戏未免太矫情了。我想知道的是,现如今,到底还有多少使用 Google 而从未在 Google 上见过广告的地球人。

3. Google does not accept pop-up advertising or rich media ads. Text ads that are properly keyword-targeted draw much higher clickthrough rates than flashing banner ads appearing randomly. 变成了 Google does not accept pop-up advertising, which interferes with your ability to see the content you’ve requested. We’ve found that text ads (AdWords)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person reading them draw much higher clickthrough rates than ads appearing randomly.

解释“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这一真理的文字一共有四段,其中谈到AdWords的这段是最长的。还有新版有而旧版无的第四段文字,也是除了 AdWords,啥都没说。可是这两段内容看来看去怎么都像是宣传 AdWords 优点的广告,与作不作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或者换句话说,这样绕来绕去的,Google 所谓“不作恶”无非就是有节制的广告而已。既然如此,又何必如钱钟书先生所批评的那样“精巧地不老实”,非得上纲上线到善恶的高度呢?说道这儿,我不由得想起了电影《教父》中 Michael 对 Moe Green 所说的话:“we’re talking business — let’s talk business.” 到今天,您有能说 Google 的广告和其他大多数公司的互联网广告有什么本质不同吗?

显而易见,“十大真理”新版本中修改的内容几乎都涉及到 Google 先前不做而现在却做的事情。当然,这些事情并不一定都是“恶”的,但归纳其大方向,应该可以套用那句俗语,Google 逐渐在由“为人民服务”转向“为人民币服务”。至于这种修改行为本身如何评价,笔者暂时不表态了,就让它“见仁见智”去吧。

上述评论并不是批评 Google 的转向本身,因为 Google 自己说得很清楚:“Google 是一个企业。” 赚钱必然是它最主要的目的。至于“不作恶”,就像承诺不违法犯罪一样,本是无需言明的题中应有之意,特意提出来宣传一下,只能是自我标榜的商业噱头。而且这一标榜是如此巧妙:如上所述,通过这样一个以“您”为主语的陈述句,Google 似乎隐身了。然而也恰恰是这句“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透露出了Google 的傲慢乃至无礼。怎么,您没听出来?让我给您举个例子吧:假如有人对您说“您不偷别人的东西也可以赚钱”,您听了这话会怎么想?所以,再一次地,毫不奇怪,Google 的官方译文把这句话变通为“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赚钱。”至于像洪波等人那样,对Google把“Don’ be evil”写进公司的价值观的做法持一种欣赏的态度,我只能说,这是爱屋及乌。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Evil”在这里其实是一个相当空洞的语词,Google 完全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和解释。就此而言,拿“Don’ be evil”和朱镕基先生给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不做假账”的校训比一比,就高下立见了。

说了这么多,是不是吹毛求疵、咬文嚼字呢?自认为不是。说 Google “作恶”并不是没有根据的空穴来风。本文开头提到的“Google 不作恶”的搜索结果就提供了若干旁证。还有,Google “封杀” News.com 难道不是“作恶”吗?在搜索结果上方增加广告难道不是“作恶”吗(而且居然大言不惭地说,这样做既提高了广告效果又提升了用户体验)?与“坏人”为伍难道不是“作恶”吗?如果这些还都算不上“evil”的话,到底怎样才算“evil”呢?清高到“不作恶”之程度的 Google 难道耻于把自己混同于普通人民群众吗?

参考:
《“比尔·盖茨先生,您可以歇会儿了,轮到 Google 当坏蛋了”》
《Google:不作恶,除非是为了更大的善》

2005-8-12

Web2.0 (3.0?) 是一种态度

今天看到老六的短文《喧嚣之后,Web2.0能剩下点什么》,颇有同感,只是我不同意他引述的吕欣欣的观点,即Web2.0需要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一个“大筐”,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概念,能有什么“标志性的事件”?即使有,又怎能论证所谓的“标志性”不是一个人为贴的标签?

昔日,法学研究中曾有为人诟病的“概念法学”,如今,以“Web2.0”为代表,一部分IT人士也玩起概念来了。搞技术的人本该富有务实精神,他们之所以变得贪“玩”了,我想无非是有意无意、直接间接受到资本力量的驱动而已。——这里我先一刀切了,得罪之处请多包涵。

就“Web2.0”而言,我大体赞同Sun公司网络技术主管Tim Bray的观点:“web2.0”是一个虚构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空洞的市场营销词汇,而且是错误的。就个人的互联网体验来说,实质性变化的表征之一是Google的崛起而且成为用户日常网络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第二个变化表现为聚合(syndication)技术与博客的发展使网络由“图书馆”转变为“事件流”(event stream)。所以——按照Bray的说法——我们中的很多人已经处于Web3.0了。(Bray认为,可能只有USENET才是真正的web1.0。)

在“Web2.0时代”里,上述观点近乎“异端”,因此难免会有各种不同意见,比如詹膑说:“那些认为web2.0是炒作概念的人忽视了互联网在泡沫后沉潜的这几年中发生的大大小小变化,一些应用和商业模式或者概念在这几年里获得了发展,才导致web2.0的出现。”这与另一位Tim——Tim O’Reilly(Web2.0大会就是由他创办的O’Reilly Media公司主办的)——对上述Bray文章的批评大同小异:反正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气象,管它叫“Web2.0”,有什么不可以呢?O’Reilly说,人们实际使用的词汇就是正确的词汇,而且他还不太厚道地称Bray为“语言纯正癖者”,并自称“语言实用主义者”。Bray的反驳针锋相对:作为一个为《牛津英语词典》工作多年的人,他对O’Reilly所谓“人们实际使用的词汇就是正确的词汇”的观点赞同得无以复加。但是(!),Bray紧接着说,作为这个星球上的语言学顶级巨制的《牛津英语词典》从来没有讲过词汇应该如何使用,它只是描述人们是如何使用词汇的,而且伴之以例证。虽然O’Reilly可以说“Web2.0”已成为一个常用词汇,但同样重要的是人们是如何使用这个词的。Bray对在细节上O’Reilly的“Web2.0”提出两点反驳:

1. O’Reilly说Web2.0的模式可以通过“长尾”赢利;Bray说他打赌多数以赢利为目标的人最终都会失败。赢利的想法是1999年互联网风潮中的一种疾病——总是想着怎么赚用户的钱,而不是考虑怎样满足用户的需要。

2. O’Reilly说,在Web2.0时代,人们开始意识到通过网络传递的服务比构架网络的软件更为重要;Bray则认为数据和超链接才是网络的核心。……

那么,到底如何看待这幅Web2.0的图画呢?到底什么才会是真正的热点呢?Bray提出了一个很简单的预测、评判指标:当很多人都突然开始使用某种东西时,你就可以断定它很重要。但是这一判断有一些前提:那种东西之所以一下子为很多人所使用,不是因为有人授意,也不是因为管理者、分析人士、预言家这样说,而是因为那东西真的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爱好。始于二十年前的个人电脑的普及和始于十年前的网络的平民化都是最明显的例证。

公道地说,像Bray这样后现代地把web2.0彻底解构掉确实有点极端。玩概念当然不好,可是也没有必要偏要和某一个语词较劲儿。因此,我看不妨学学Ian Davis的中庸之道,把Web2.0理解为一种态度而非技术

Web 2.0 is an attitude not a technology. It’s about enabling and encouraging participation through open applications and services. By open I mean technically open with appropriate APIs but also, more importantly, socially open, with rights granted to use the content in new and exciting contexts. Of course the web has always been about participation, and would be nothing without it. It’s single greatest achievement, the networked hyperlink, encouraged participation from the start. Somehow, through the late nineties, the web lost contact with its roots and selfish interests took hold. This is why I think the Web 2.0 label is cunning: semantically it links us back to that original web and the ideals it championed,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implies regeneration with a new version. Technology has moved on and it’s important that the social face of the web keeps pace.

——说白了,Web2.0就是要拨乱反正。可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原初的互联网是Web1.0的话,那么“乱”了(Davis所谓“the web lost contact with its roots and selfish interests took hold”)的网络才应该是Web2.0啊,再拨乱反正,就是Web3.0了。难怪Tim Bray说“不是2.0”,而是3.0呢。简直快成绕口令了。同志们,“概念IT”害死人啊!

冯象:西洋人养cow吃beef?

《万象》去年十二期林行止先生《道在屎溺》一文谈委婉语,极佳,可惜有一处疵瑕。林先生提及“英语世界”吃牛肉不说“牛肉”而另用一词代替,羊肉、猪肉亦同,且引申作西洋人的饮食“文明”:“因为不忍食有感觉的动物,另起一名,便大快朵颐”等等。是谓“西洋人养cow吃beef”(页129)。虽是戏言,却出于误会。

英语里牛肉、羊肉、猪肉等另有一套名称,不是想说话委婉或注意饮食“文明”。这些名称来自中世纪统治英国的法国诺曼贵族和他们的侍从、士兵、僧侣。诺曼人占了当时英国大约二百万人口的四分之一,说的是法语(准确地说,是古法语的诺曼方言),听不懂伺候他们的英国人的“土话”。所以一头牛(cow < 中古英语cou < 古英语cu)宰了烤熟,端到“肉食者”主子的桌上,自然就变成beef,即古法语的“牛”字(boef < 中古拉丁语bos的宾格bovem),不能叫cow了。老百姓放弃自己的叫法,学说主子和上层阶级的语言,首先是为了沟通、谋生。猪肉改称pork(中古英语porc),羊肉改称mutton(中古英语motoun),都是顺着诺曼人的说法,即源于古法语的词汇。这段法语入主英语的历史,从前许国璋先生等编的那套大学英语教程里专有一课说明。

现代英语的词汇,将近百分之四十借自法语,有点像杭州话了。杭州话里有许多北方语汇和儿化音,与四周越方言区的各种方言明显不同。这是宋室南渡,小朝廷带来了北方官话,老百姓受了影响的结果。英语也是如此。其词汇语源之混杂,在主要西方语言里首屈一指。欧洲的“其他世界”,例如德、法、意、西诸语,在日常生活用语的层面,都没有给食用的家畜肉另起一“洋”名的(比如德语“牛肉”Rindfleisch:牛Rind + 肉Fleisch)。所以,不能说“西洋人养cow吃beef”。

说到屎溺,在英语世界,大约从十八世纪末开始,进入维多利亚朝,才渐渐有条件“文明”起来,培育“文明人”亦即城里的中产阶级信守的卫生习惯和语言禁忌。换言之,现代英美人关于屎溺的种种语言禁忌,大多属于维多利亚朝的遗产,并非英国老底子的风气。前两天刚翻过一遍《格列佛游记》(1726),里面就有不少屎溺的描述,坦然得很。那本书当时是妇女和儿童都可以读的,作者斯威夫特是修辞的名家。常说英国人拘谨。《傅雷家书》载,傅聪先生听英国人唱亨德尔《救世主》(1742)“哈利路亚”一段,十分感动。在给父亲的英文信里说,英国人这时候突然inhibition(傅雷先生译作“抑制”)全消,达到了ecstasy(傅译“狂喜与忘我的境界”;两个英语词都来自法语)。这里所谓“抑制”,其实只是对现代英国人和一部分“英语世界”而言。因为以英语为母语的还有庞大的非“盎格鲁”裔人口,那些民族的艺术性格,多半是较少“抑制”而容易“狂喜”的。那么,回到《格列佛游记》和《救世主》领风骚的那个时代的英国,是不是说话就少一些禁忌了呢?也不是。有教养的男人之间,谈到什么难以启齿的事情,另有一种他们通晓的语言,那就是拉丁语。

二〇〇三年二月八日,原载香港《信报》2003.2.21

2005-8-5

除了Blog,博客们还能不能说点别的?

这是Margaret Kane 在Blogma@CNET上的一篇名为“Bloggers blog about blogging”的短文所隐含的问题。这篇文章大意说:博客们爱发表意见,而且他们最喜欢讨论的话题之一就是博客。Technorati最近做了一项关于博客的研究,名为“State of the Blogosphere”,传媒巨头BBC的一篇文章报道了这一研究,随后博客们就开始讨论(链接)这篇文章,结果,在Technorati的Popular News排行榜上,BBC的这篇文章“独占”了第一名和第二名(一个是英国版,一个是国际版)。这好比是网络版的嵌套照片:某人的一张照片,照片中的他正拿着一张自己拿着照片的照片。云云。

Harris Reynolds评论上述Margaret文章的一则文字更“狠”,他说,你要是能理解下面这段话,那你就能读懂那篇“Bloggers blog about blogging”了:

How many blogs would a blogger blog about if a blogger could blog about blogs? He would blog about what blogs a blogger would blog, if a blogger could blog about blogs.

这是诗,不好译。待大侠出手吧。

依我看,博客们似乎真的有一点“自恋”情结(笔者正在敲的这篇小文不就是一个证据吗),不过这倒算不上是多严重的问题。因为“自恋”本是所谓“言论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且如果您不抬杠的话,我甚至想说博客可以是任何东西。人间万象,有什么是不能写的呢?博客们每每自比“草根”,可我此刻想到的比喻却是水滴。费孝通先生说:“涓滴乡土水,汇归大海洋”。钱钟书先生说:“……仿佛一滴雨归于大海”。

写出这点感想的一个副产品是,自己捍卫祖国语言文字“纯洁性”的立场再次发生了动摇:什么博客、网志,什么动词、名词之类,以后我就只跟着感觉走了。懂不懂就由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