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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7

高鸿钧:走向选择的时代——《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译者前言

150多年前,法国哲人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时就注意到,美国的强盛主要得益于地利、法治和民情。正如托氏所料,美国后来变得日益强盛,不仅成为了西方世界的领头羊,而且成为了世界的超级大国。时至今日,美国不仅在经济、政治、军事谋求霸主地位,而且还在法律上试图领导世界的新潮流。有人说,在这个法律全球化的时代,人类法律发展的总体潮流是,“世界跟着西方走,西方跟着美国走,美国跟着感觉走”。当然,这种说法明显含有夸张“戏说”的成分,不过,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中,西方的法律占据着支配地位,而在西方的法律中,美国法律势头强劲,影响显著,在许多领域捷足先登。无论我们是否喜欢这种局面,都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众所周知,在美国这个法律超级大国中,法律著述之多,即便搬用“多如牛毛”、“汗牛充栋”之类的词语,仍不足以形容之。然而,在这些数不胜数、读不胜读的著述中,更多的是关于法学理论的阐释,对法律实践的系统研究较少;更多的是关于法律规则的诠释,对法律生活的具体描述较少;更多的是关于法律历史的言说,对法律现状的全面论述较少。于是,人们纵然遍览法典,遍读著述,遍查判例,也常对下列问题疑问重重:当代美国的法律实践状况如何?当下美国人的法律生活样态如何?美国法律文化的未来趋向如何?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或许有一鳞半爪的印象,或许有浮光掠影的观感,但无法得到整体的影像,无力给予具体的解说。

值得庆幸的是,劳伦斯·M.弗里德曼的《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一书的问世,为我们提供了上述问题的答案。弗里德曼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资深法学教授,长期从事美国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成就卓著,著述甚丰。他的代表作有《美国法律史》、《美国法》、《完全正义》、《法律制度》以及《20世纪美国法》等,其中《法律制度》一书早已被译成了中文,为中国法学界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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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

[美] 劳伦斯·M. 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

(Lawrence M. Friedman,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 Authority, and Cultu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

目 录

作者鸣谢

中文版序言 (弗里德曼)

译者前言 (高鸿钧)

第1章 导 论

第2章 法条主义与个人主义

第3章 现代性与个人的兴起

第4章 技术与变革

第5章 论现代法律文化

第6章 选择的共和国

第7章 神灵、国王与电影明星

第8章 犯罪、性和社会分裂

第9章 选择生活方式的社会

第10章 尾论:一个评价的尝试

附录 关键词的社会含义

索引

译者后记

2005-4-6

谌洪果:向死而生——评电影《死囚168小时》

《死囚168小时》

这部电影的英文原名叫“Dead Man Walking”,意即“死囚上路”,它是美国监狱中死囚前往行刑室时狱警通常会喊出的话。中文世界一般将这部电影译为“死囚168小时”,我认为是比较少有的传神佳译:168小时即一周。然而,该片名以具体的168小时这个数字来定格一个生命即将消失的每一个时刻,它们一下一下地敲打在人们的灵魂深处,让观众对生命有刻骨铭心的审视:不远的死亡的确是被决定的,从而也是被等待的,但对于一个即将离开这个世界的死囚来说,他是耗尽生命、还是重新获得对生命之价值的认可和理解?

电影的主要讲述的是,一个名为海伦的修女,成了为死囚马修·庞斯莱提供帮助的义工。她尽各种努力帮他寻找律师、申请聆讯、上诉和测谎,并充当他的精神顾问,最终以言行感化了他,使他承认自己罪行,向被害者家属道歉,从而平静而有尊严地离开了这个世界。电影的故事其实很简单,作为法律题材的影片,它没有关于案件的复杂叙事,也没有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繁杂的辩论。它将视角直接切入一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囚在这死前168小时之内发生的心灵纪事,一种内心如何顽抗、斗争与挣扎,最后如何获得安宁的历程,而引导这一切的就是那个名叫海伦的修女。但说“引导”似乎有些居高临下的味道,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同样的精神撞击和洗礼也发生在海伦修女身上,发生在故事的每一个参与者、以及观众身上。

我从这部影片中提炼出四个问题,它们关涉人的肉身与精神、生命与死亡的基本意义。也许我们没有答案,但一旦我们开始正视这些问题,我们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开始接近意义本身。

一、他为什么不认罪?

马修一直拒不认罪。为什么?

他之所以不认罪,最直接的理由是他认为自己没有受到公正对待。案发当时,他和另一主犯维特洛共同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虽然事实上他参与强奸了那个女孩,并将女孩的男朋友杀了,但这一切都是在维特洛的指使甚至威逼之下完成的,最后残忍杀害女孩的也是维特洛。可是在审判中,同伙因为有钱聘请了好的律师,最终使陪审团相信指控其的证据有“合理怀疑”,被判终身监禁,而他自己却要被处死。他认为在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死囚都是穷人。

但是,在这个直接理由背后,有一个更根本的拒不认罪的理由。那就是他不能以平等、而只能以偏见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一切。他是一个极端的种族主义者。当海伦和他一见面时,他就挑衅地问她:“你从没有如此接近一个杀人犯?但你所住的地方住了不少黑人,他们老是在互相厮杀。”他为自己将要躺在那些黑人躺过的行刑台上而大声抱怨。是什么原因让他怀有如此深的种族偏见,将黑人排除在社会之外呢?在海伦修女的追问下,他说自己看不惯大多数黑人的懒散,浪费纳税人的钱。可是他又不得不承认自己佩服黑人斗士马丁·路德·金,并且同样厌恶懒散的白人。他的歧视理由看来并不充分。

庞斯莱的偏见如此根深蒂固,看来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即他本人一直也都是一个被歧视者。他从小不幸,十四岁丧父,在穷人区工作;他和妻子离异,而正是前妻告发的他;他被人们视为杀人狂,禽兽、天生恶魔,得而诛之。一个不断被这个社会所排斥的人,怎么可能以平等心来看待社会呢?所以他在绝望里充满仇视地说“我对这个政府毫无感情”,接受记者采访时大放厥词,说希特勒屠杀犹太人是对的,声称会参加恐怖组织,会炸毁政府大楼,让修女都震惊:“我怎么会帮这样一个人?我一定是疯了。”

这些理由似乎都可以很好解释马修对自身罪行否认。但问题是,这样的理由能成为理由吗?一个人的不幸是否就可以让他有权对别人施加不幸?当你碰到一个所谓的“懒人”、“恶人”时,你是否就能够将之归属于一类懒人或恶人?被社会排斥就一定意味着要排斥社会吗?更何况,当马修有了不幸、恶、冷漠等一类的观念时,其实他也无形中有了关于幸福、善及爱的标准。这些东西并没有从他的经历中消失,比如修女对他的帮助、比如他的母亲和兄弟们对他的关爱,只不过这一切都因为他执着于自己的不幸而被遗忘了。

他越拒不认罪,越证明他并不甘愿自己就此被社会排斥,越证明他对人性尊严中某些东西的渴望,这恰好是让他认罪、获得做人尊严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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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5

赵晓力:网络色情与“社区标准”

一、我国法律政策中认定“淫秽色情”的标准

今年的网络扫黄行动中,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net.china.cn),接受举报。《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列举了九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从目前被曝光的网站看,绝大部分举报指向“淫秽、色情”,即九类信息中的第七类信息。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按照一份《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确定什么是淫秽、色情信息。该规范对淫秽和色情做了区分。所谓淫秽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七类内容: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第三条)

而色情信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1]

追根溯源,这份《自律规范》关于“淫秽”和“色情”的认定标准其实来自新闻出版署1988年《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新出办 [1988] 1512号),其中7类淫秽内容的列举,更是一字不差。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和政策中关于淫秽色情的认定标准,也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比较详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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