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她身旁的丈夫
《译经博客》之二
十一月三日,晴。克里认输,说:上帝保佑美国。
昨晚没等着的消息。全国公共电台(NPR)的时评家一致认为,他输在“道德问题”(复数)。真够扭捏。其实就一件事,麻省最高法院那个从加拿大学来的“破天荒”判决:允许同性恋结婚,今年五月生效。共和党立刻拿它做了“波士顿民主党”的标签。克里的竞选班子却只知跟着主流媒体的“民调”数字跑,今天辩论伊拉克,明天调查反恐怖。丝毫没有察觉,对手“捍卫一男一女传统婚姻”的修宪主张,看似徒劳,已经触动了老百姓心底的大是大非“道德问题”。而且上帝佑助,这“问题”被共和党动员草根组织和“信仰团体”,印上了十一个州,包括本次大选最关键的俄(亥俄)州的选票!
内子道:你知道乔安怎么说来着?——乔安是“长脚”律师新聘的秘书,黑人穆斯林,跟克里的“副总统”搭档(也是律师)同乡——她对共和党的政策从来没有一句好话,仿佛民主党的铁票了。可是那天路上碰见,聊起大选和同性恋结婚,她就说:这事我得听从higher calling,看真主的旨意!
难怪那“副总统”搭档连家乡也没有守住。
匆匆吃了早饭,进书房查电邮,有一封俄州老同学描述“沦陷”经过的。他有个儿子我们见过,去年进大学,主修政治学。这次参加了克里助选团,没日没夜地干:“一听克里先生说‘上帝保佑美国’,大家都气哭了!没想到,他栽在传统道德宗教信仰上面”,输给了—— (more…)
韩少功:公因数、临时建筑以及兔子
独断论一再遭到严打的副产品,是任何人开口说话都将成为一件难事,因为没有哪一句话可以逃得了“能指”、“神话”、“遮蔽性”一类罪名的指控(翻译成中国的成语,是没有任何判断可以最终解脱自己瞎子摸象、井蛙观天、以筌为鱼、说出来便不是禅一类可疑的身份):甚至连描述一个茶杯都是冒险。我们不能说茶杯就是茶杯,不能满足这种正确而无效的同义反复。那么我们还能怎么办?如果我们有足够的勇气向现代人的语言泥潭里涉足,说茶杯是一个容器,那么就“遮蔽”了它的色彩;我们加上它的色彩描述,还“遮蔽”了它的形状:我们加上它的形状描述,还“遮蔽”了它的材料;我们加上它的材料描述,还“遮蔽”了它的质量、强度、分子结构以及原子结构乃至亚原子结构……而所有这些容器、色彩、形状、材料等等概念本身又需要人们从头开始阐释,只能在语义“延异”(德里达语)的无限长链中和无限网络里,才能加以有效——然而最终几乎是徒劳的说明和再说明和再再说明。
假定我们可以走到这个无限言说的终点,假定世界上有足够的知识分子和研究中心以及足够的笔墨纸张来把这一个小小茶杯说全和说透,以求得避免任何遮蔽性的确论,果真到了那个时候,我们面对车载斗量如山似海的茶杯全论和茶杯通论,还可能知道“茶杯”是什么东西吗?还能保证自己不晕头、不眼花也不患冠心病地面对这个茶杯吗?如果这种精确而深刻的语义清理,最终带来一种使人寸步难行的精确肥肿和深刻超重,可能带给我们无所不有的一无所有,那么我们是否还有信心在喝完一杯茶以后再来斗胆谈谈其它一些更大的题目?比如改革?比如历史?比如现代性?
这样说,并不是说八十年代以来的虚无主义没干什么好事。 (more…)
冯象:上帝说:光!就有了光(《译经博客》之一)
《译经博客》之一
友人客居北京,姑名B君。B君好上网,常通报丑闻,惟“楼主”“潜水”“顶”“靠”一套网言虫语,读来不甚了了。近日忽建一网上日志,称“博客”,告知乃英文weblog之时髦译法,并求转贴文章。同意了。接着,昨天发生一桩奇事,把我这“网盲”带进了“博客”世界:
昨天十月卅一,星期日,夏季“阳光节能”时间结束,提前一点钟天黑。午后靠沙发上,随手拿一本闲书《古今符咒录》翻阅。读到瑞士名医兼炼金术士巴拉色苏(Paracelsus, 1493-1541)论《秘传智术》(De occulta philosophia),困意袭来,就放下了。醒来译经,至晚饭时分,与内子说起《符咒录》,却找遍房间各个角落也无踪影了。后来散步上街,见一群群白衣幽灵侏儒剑客,在南瓜灯前尖叫着要糖果吃,这才醒悟,是万圣之夕“鬼节”(Halloween):那《符咒录》不翼而飞,回它的作者和信众身边去了!回家继续译经。午夜就寝,掀开被单,吓一跳:书回来了,躺在大床正中。小心翼翼打开扉页,仍是我的签名。但出版社叫作“女巫年鉴社”,标识为一只黑蝙蝠,却是原先未注意的。还有一行小注:比亚兹莱(A. Beardsley, 1872-1898)设计。比氏颓废,天不假年,曾为王尔德法文圣经剧《莎乐美》插图,还画过亚瑟王。我的《玻璃岛》用了他几幅,算是“旧交”。
早晨,把书还给茶几,又有一个发现:原来它一向被厚厚一部《死海古卷》压着,昨天无意抽出,将它从上帝之言和圣人戒律下释放了。
然而它记得按时回来。是要我读完它?
明天大选。
自译经以来,B君等二三友人常来电邮探讨经文教义和译法。拙著/译《创世记》(江苏人民,2004)面世后,更有读者垂询关怀。教义跟投票选总统、赞成/反对同性恋结婚是一样的,关涉个人信念。我不是神学家,亦非时评家,不能“妄论”。译文则因为已走在“生命的中途”,如同“昏暗森林”里的但丁,正亟需指点启发,便回复谈了谈译文。然而提问就滚雪球似的越来越多层层深入了。有些还是学术问题,比如古代近东的宗教习俗和《圣经》的版本文字,三言两语说不明白。遂心头一动,提笔草就一“译经博客”,供随时记载译事、留存感想,以与读者同道交流切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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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洪果:陪审团醒了——评电影《十二怒汉》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
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下午的球赛。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他们的确不知如何进入自己的角色:电影开初给我们展现的是一幅散乱嘈杂的会议室场景,上洗手间的、抽烟的、闲聊的、坐在桌上的、看财经版报纸的、感冒擤鼻涕的、看着窗外风景的、羡慕对面富人大厦的;对此无比厌倦的、因第一次参加陪审而感到莫名其妙激动的。这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律裁判并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但程序毕竟是要走的。所以他们按号入座,开始举手表决: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结果有一人异议,这意味着必须讨论下去、给出怀疑无罪的理由。其他人当然不愿意,争论越来越激烈,人们越来越愤怒。亨利•方达主演的这个持反对意见的陪审员,抛出了自己的疑惑。随着辩论深入,控方证据的混乱和矛盾之处不断揭示出来,比如同样的刀子不止一把;楼下老人不可能在列车噪音中听到被告喊叫;老弱残疾的他也不可能在15秒内赶到门口看到被告逃走;声称看见杀人的妇女鼻子两边有凹痕,证明她长期戴眼镜,而晚上她不可能戴着眼镜睡觉,所以她在床上看到杀人的证词不可靠;甚至 “我要杀了你”这话也并不意味着被告真的杀了人,因为这也许只是一句气话,况且在辩论中,也有陪审员气急败坏地说过这句话;被告记不住看过的电影也正常,因为经过质问,一位陪审员在清醒的时候也无法记得看过的电影,等等。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六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这就是整个故事的情节,真实似乎得到揭示;正义好像得以伸张。但是,误读就在这里:我们千万不要因为这样的结果就以为上述辩论所指向的就是所谓的事实和真相,或者易言之,不要以为辩论的过程乃是廓清迷雾、显现真理的过程。即使我们有了上面那么多所谓的“事实”,但从影片的结局来看,这些事实反映的不过是“矛盾的事实”、是一种矛盾的状态,是以证据本身的扑朔迷离来表现客观事实本身的不确定性。被告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这种矛盾的无法解决,而不是因为他事实上没有杀人。即使被告被宣判无罪,被告本身是否杀人仍然是一个谜,导演仍然没有、而且是故意没有给我们一个关于事实和真相的可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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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世道在变”——法律、社会规范与法学方法论
[本文系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译者前言。]
在今天的中国法学界,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的名字已经堪称家喻户晓了。不过,知道波斯纳的儿子、本书作者埃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的人恐怕还不会很多。我先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埃里克·波斯纳生于1965年,本科和研究生就读于耶鲁大学,1988年以最优等成绩(summa cum laude)获得哲学专业硕士学位;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1991年以优等成绩(magna cum laude)获得法律博士(J.D.)学位,同年获得马里兰州律师资格。毕业后的第一年,他担任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斯蒂芬·F. 威廉姆斯法官的法律助手(Law Clerk),然后又在美国司法部工作一年。1993至1998年,波斯纳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8至2002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2003年起任该学院柯蓝和埃里斯(Kirkland & Ellis)(讲席)法学教授。波斯纳教授还是美国法律经济学协会(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Association)会员,著名学术期刊《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的编辑。——在美国,这几乎是法律学术精英的标准履历,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平淡无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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