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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6

2004年全球互联网法律学术大事记

编者:刘晓春*

本刊选取2004年世界各地比较重要的26次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分门别类后逐一作出简单介绍。如果学术界能够保持比较好的实践敏感度的话,学术会议在某种意义上应当是实践问题的晴雨表。在这26个会议的资料中,我们大致上能够看到互联网法律实践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编者根据这些会议的主题做了一些归类,不求完全精确,但求梳理出大致脉络。

第一部分是“互联网治理及相关基本问题”,包括七场学术会议,数量最多,我们可以看到国际上(尤其是美国)对于互联网根本问题的思索与呼吁正处在一个上升的阶段,人类的理性正在经受新的挑战。

第二部分是“媒体、娱乐与知识产权”,以音乐、电影工业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利益阶层的垄断利益和互联网共享、开放的特征产生冲突,这个问题历久弥新。这一部分包括五场会议,数量上位居第二。

第三部分是“电子邮件、垃圾邮件与安全”问题,三场会议,凸现了目前的法律政策面对垃圾邮件等问题束手无策的窘迫。

第四部分,“隐私与安全”,三场会议,有意思的是,这三场会议都是一个名为“隐私权专家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ivacy Professionals,IAPP)主办的,难道没有别人在关心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吗?

第五部分,网络犯罪,两场会议,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提出了很多创意非常新鲜的概念。

第六部分是ICANN的两场会议。

第七部分,三场综合性的网络法律会议和一个宽带技术会议放在一起,其中两场综合性会议的主办方阿塞拜疆、爱沙尼亚两国政府对网络法律表现出了高度兴趣和支持。爱沙尼亚的会议将在十二月召开,只能算是一个预告。

另外,每个会议都附有网址,上面载有更为具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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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4

冯象:推荐书目、编案例与“判例法”

  读书人一辈子谈得最多的是书。不但课上课下讨论,而且时有远方不相识的读者和学子来鸿。后者说完感想,每每还请求推荐书目。那恳切的心情很让我感动,因为我在他们的年龄无缘上大学,也是这样四处寻书问书的。然而我拿不出合适的书目,尤其在法学领域:国内的新书好书,我该向求问者讨教才是;美国的学术前沿,又未必与他们的学业和生活相关。法律,我总认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学科。一九九三年我到港大任教,香港正处于移民潮之中,法学院考生大减。我问学生什么道理。他们说,法律不是“可转移的技能”(transferable skill),在香港学了法律,到温哥华派不上用场。所以现在入学的,都是对“九七”充满信心的呢!这话没错。法域随主权或社会制度划界,“各庄有各庄的高招”,教育训练执业资格也就画地为牢了,即便两地同属英国移种的普通法,也决不互相承认。当然,法理、人权和交叉学科研究(比如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务虚”的门类不算。这些方面国内的译介和评论,近年来业已初具规模,出版信息应该不难查到。

  这么考虑了,我就只谈自己的经验,提醒不要忘记两种。一是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我的入门书。我念法律时几乎无学习压力,耶鲁法学院第一年基础课根本不打分。得了空闲,便向两位国内来做访问学者和读硕士的朋友请教中国法。坐在图书馆里,从清末民初一路看下去,到史尚宽、王泽鉴,再到八十年代的统编教材,对胃口的实在不多。西文著作就更浅白了。有一天,翻出瞿先生这本书(一九六一年英文版),忽然眼前一亮,脑子运动起来,说不出的舒坦。书中阐述的问题和社会学视角,跟每天课堂上讨论案例的各家理论连起来了。中文版大概是后出的,我没有看过。学子们答复:正准备读呢。我再加一句:要注意作者的方法。

  二是《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为什么?学子们感到意外。因为,受大陆法系传统和苏联教材的影响,我们的法学教育一向偏重教科书式的“原理”和法条的讲解。法律是当作一门“科学”,或者“适用真理般的规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活动,不受任何价值观和社会因素的污染”(引自左卫民/谢鸿飞,页73),这样来看待并赋予价值的。读一读案例,研究一下政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及其运用、发展、存疑的学说,至少能补一些学校教育的不足吧。我自己为写书收集资料,从一九九二年十月《案例选》第一辑开始,每辑每案必读,至去年五月,拙著《中国知识产权》(英文)增订版交稿为止。觉得其编辑宗旨、入选案例和供稿法院的评析,均为同类出版物中的佼佼者。特别是责任编辑杨洪逵先生所撰的按语,最为精采。有好几年,他一人负责民、商、知识产权和海事四大块的案例,凡属疑难重大的问题,不论实体程序,皆加按语而细致分析,知识之广博,令人钦佩。许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到了他的手里,才获得了完整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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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3

贝克尔-波斯纳-BLOG中文翻译项目

不知是不是我的一句留言起了作用,在The Becker-Posner Blog开张一周之际,素为发起设立了贝克尔-波斯纳-BLOG中文翻译项目。希望会有更多的“业内”人士和对此感兴趣的网友加入其中,为学术信息的传播与交流添砖加瓦。

2004-12-8

谌洪果:也说“人民法院”去掉“人民”

最近,参与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的贺卫方教授的一番话“将人民法院的名称改为法院”,引起了轩然大波。看来这次“民意”对此反对的颇多。很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约谈官方媒体记者进行了明确表态,反对学者将法院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的建议,并称中国法院改革要立足中国国情绝不搞“三权分立”

贺卫方教授对此的解释是,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这样的理由应该说是比较理性的,并没有隐含有颠覆法院人民性的意思。但为什么还会引起许多人的不平甚至愤怒呢?民间反对者激烈的措辞是这样的主张“充满精英的傲慢”、“哪般逻辑、简直胡说”,“人民二字到底触动了谁的神经”等等,这些言词实在有让对方不敢再出来说话的味道,比起最高法院那比较平和有度的正式和官方的澄清来说,的确极端得多,使人不禁对以“人民”为名义的义正词严,又多了一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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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博客”——一场闹剧

明明是不喜欢方兴东及其“博客中国”网站,可是非要跟一个词过不去。不喜欢“博客”这个词倒也没什么,There is no accounting for tastes, 这是每个人的自由,可是竟有不少人煞有介事地跟这个词较起劲儿来了。(也许这正是“中国特色”?)“因人废文”到了这种“咬文嚼字”的地步,就很可能会退化成一场闹剧了。

至少,我觉得就事论事总要比搞“运动”好。

我不是博客”:

为什么我不是博客?

有人把“博客”当作Blogger的中文译名,甚至也同时当作Blog的中文译名。我并非同意或反对Blog是否应当有中文名称,至少这个名称仍然在争议中。但是在中文名称尚未定论之前,有人已经开始污染这个名称的内涵,或偷换这个词的本来含义,或者利用其名称破坏真正的Blogging精神。

“博客”这个名字因为某些人的滥用而令人反感,所以我是Blogger,一个喜欢分享、记录的普普通通的人,不是和黑客、骇客等并列的“博客”。

这是一个相当有趣的文本。

“我不是博客”是一个相当有趣的事件。

立此存照吧。

附:博客不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