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力:垃圾邮件之王现身中国
打开电脑,接受邮件,哗,我那个单位信箱立刻被垃圾邮件塞满。前天是24封,昨天25份,而正常的邮件两天来不过两封。自从在网上公布过一次这个邮件地址后,这个信箱就成为垃圾广告邮件的目标。如果是一个随便申请的免费信箱,我早就放弃不用了。但这是单位的官方信箱,有时候它还起着证明身份的作用,不能随便放弃。
垃圾邮件的问题在中国到底有多严重?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4年1月份发布的调查报告说,用户平均每周收到电子邮件数13.7封,其中垃圾邮件7.9封,占58%[1]。2003年美国国会在阐述反垃圾邮件法的立法理由时写到,互联网上电子邮件流量中超过一半属于垃圾邮件,而2001年这个数字不过7%。[2] 微软的Hotmail说,垃圾邮件占他们的邮件流量的70%,很多来自中国和日本。[3] 按照著名反垃圾邮件网站SPAMHAUSE(http://www.spamhaus.org)的统计,2004年1月份,中国在十个垃圾邮件大国的排名已上升到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排在南韩、巴西、台湾、加拿大、阿根廷、俄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家和地区之前。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是通过网下抽样调查得出的,反映的是用户被动接受垃圾邮件情况,SPAMHAUSE的统计的则是发送垃圾邮件的IP地址的情况。互联网上有许多反垃圾邮件的志愿者和公私机构接受举报,从中收集整理一些垃圾邮件源的黑名单(Realtime Blackhole List)。SPAMHAUSE的黑名单SBL(Spamhaus Block List)与众不同,它特别注意跟踪那些臭名昭著的“垃圾虫”的动向,SPAMHAUSE称其为“垃圾邮件团伙”。SPAMHAUSE相信,北美和欧洲用户接受到的90%的垃圾邮件,都可以直接间接追踪到最大的200个垃圾虫头上。如果一个人因为发垃圾邮件已经被接连三个ISP(互联网服务商)中止过服务,那么它就进入SPAMHAUSE的“已知垃圾邮件运营者名单”(ROKSO)中,这些垃圾虫控制下的IP地址,则自动进入SPAMHAUSE的垃圾邮件源黑名单,从这些IP地址发出的邮件,就会被采用SPAMHAUSE黑名单的邮件服务器视为垃圾邮件而加以阻挡。[4] SPAMHAUSE说,使用它的黑名单的包括一些世界级的骨干网,欧美的一些政府和军事网络,大的免费邮件服务商,各国ISP等等,到2003年11月,大约有两亿用户的信箱处在其保护之下。[5] » 继续阅读 赵晓力:垃圾邮件之王现身中国 全文
《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契合与互动》
作者按:这是我的法学学士学位论文,蒙高鸿钧老师的提携,曾发表在他主编的《清华法治论衡》(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要问为什么重贴这篇未脱稚气的本科生习作,回答是:自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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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契合与互动——一个以人性为视角的考察
沈 明
实证科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发展出一种“理论”或“假说”,它能够对尚未观察到的现象做出合理的、有意义的(而不是不言而喻的)预测。
——米尔顿·弗里德曼[1]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修正案的相继通过,以法治和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现代文明国家的政治架构和经济制度——作为目标——终于在中国得以确立。在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并且在最近的半个世纪中曾执着地跋涉在计划经济之路上的国家,把法治和市场经济的目标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相对而言,有关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理论,在西方已经有了比较多的研究并且形成了悠久的学术传统,而我国却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相关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本文是对探讨法治与市场经济关系的一种尝试,拟在对法治的内涵加以梳理的基础上,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切入,探寻法治与市场经济的伦理契合点。 » 继续阅读 《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契合与互动》 全文
爱德华·萨伊德:叶芝与非殖民化
黄灿然 译
爱德华·W. 萨伊德(Edward W. Said,1935一)又译为赛义德,以比较文学研究崛起于当代美国文坛,也是近年活跃于国际知识界的批评家。萨伊德以《东方主义》(1978)和《世界·文本·批评家》两书引起国内外广泛注意和争论,提出并积极介入有关东方主义、后殖民理论和第三世界理论的论述。他生于耶路撒冷,是巴勒斯坦人,主张巴勒斯坦自治,他本人是巴勒斯坦民族委员会成员,其政治评论主要集中于巴勒斯坦民族事业,包括《和平及其不满:关于中东和平进程中的巴勒斯坦论文集》(1988)。《叶芝与非殖民化》( Yeats and Decolonization)一文原刊于伊格尔顿、詹明信和萨伊德合著、谢默斯·迪恩写序的《民族主义、殖民主义与文学》(明尼苏达大学,199o),后来经过修改,收入作者的专著《文化与帝国主义》(Culture and Imperialism,Vintage,1994)。译文乃先从《民族主义、殖民主义与文学》一书译出,再根据《文化与帝国主义》一书校对。
威廉·巴特勒·叶芝现在几乎完全等同于欧洲现代主义文学全盛时期和英语现代文学的准则和言说方式。两者都把他视为一位伟大的爱尔兰现代诗人,这位诗人与他的本上传统、与他的时代的历史和政治背景,以及他作为一位在民族主义汹涌澎拜的爱尔兰用英语写作的诗人这一极端复杂的环境,是紧密相连并互相作用的。尽管叶芝在爱尔兰、在英国文化和文学以及在欧洲现代主义中具有不言而喻的并且是(恕我如此说)稳固的地位,但是他也有迷人的另一面:即一位无可争辩的伟大的民族诗人,明确地表达一个在外国势力统治下受苦的民族的经验、志向和复兴之梦。
从这个角度看,叶芝是这样一位诗人:他属于通常被认为不属于他的传统,即欧洲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世界的传统,这个殖民世界在当时己进入大势所趋的反抗阶段。如果这种解释叶芝的方式使人感到不习惯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指出,他当然也属于他这一文化范畴,即他所凭藉的爱尔兰殖民地身份,这一文化范畴是众多非欧洲地区的共同特色:既有文化依赖又有文化对抗。
帝国主义全盛时期据说开始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但在讲英语的领域里,它开始的时间足足提早七百年,诚如安格斯·考尔德那本扣人心弦的著作《革命的帝国》所表明的。爱尔兰在十二世纪五十年代由教皇割让给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他本人于一一七一年到爱尔兰去。从这个时候开始,对爱尔兰就一直有一种奇怪的、牢固的文化态度,认为爱尔兰这个地方的居民是一个野蛮和堕落的种族。近来的批评家和历史学家–谢默斯·迪思、尼古拉斯·卡尼、约瑟夫·李尔森和R.N.勒鲍等人——均研究和记述了这段历史,而像爱德蒙·斯潘塞和戴维·休姆这样一些重要人物,则对上述批评家和历史学家的观点的形成起到极大的作用。 » 继续阅读 爱德华·萨伊德:叶芝与非殖民化 全文
理查德·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
理查德·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哈佛大学出版社,2001年。
Richard A. Posner, Public Intellectuals: A Study of Declin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448 pages.
In this timely book, the first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e modern American public intellectual–that individual who speaks to the public on issues of political or ideological moment–Richard Posner charts the decline of a venerable institution that included worthies from Socrates to John Dewey.
With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media in recent years, highly visible forums for discussion have multiplied, while greater academic specialization has yielded a growing number of narrowly trained scholars. Posner tracks these two trends to their inevitable intersection: a proliferation of modern academics commenting on topics outside their ken. The resulting scene–one of off-the-cuff pronouncements, erroneous predictions, and ignorant policy proposals–compares poorly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earlier public intellectuals, largely nonacademics whose erudition and breadth of knowledge were well suited to public discourse.
Leveling a balanced attack on liberal and conservative pundits alike, Posner describes the styles and genres, constraints and incentives, of the activity of public intellectuals. He identifies a market for this activity–one with recognizable patterns and conventions but an absence of quality controls. And he offers modest proposals for improv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market–and the quality of public discussion in America today.
参考:电子书收藏
皮埃尔·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
强世功* 译
给了我事实,就可以给你法律。——拉丁格言
一门严格的法律科学,区别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理学就在于它把后者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一旦做出这种区分,那么这门法律的科学就立即使自己摆脱了法理学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关于法律论辩,即形式主义和工具主义之间的论辩。形式主义主张司法形式在与社会世界的关系中是绝对自主的;而工具主义将法律看作是一种反映,或者服务于统治集团的工具。
就像法律学者,尤其是那些将法律的历史等同于其概念和方法的内在发展历史的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形式主义法理学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自主的和封闭的体系,其发展只有通过其“内在的动力”才可以理解。[1] 这种坚持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的绝对自主性,确立了一种具体的理论思维模式,它完全不带有任何社会决定的色彩。凯尔森试图建立一种“法律的纯粹理论”,这只不过是形式主义思想家努力建构一套完全独立于社会约束和社会压力从而彻底地建立在自身之上的教条(doctrine)和规则的最终结果而已。[2] 这种形式主义的意识形态,即法律学者的职业意识形态,已经固化为一种“教义”(doctrine)。
与此相反,工具主义者的理论核心趋向于将法律和法理学看作是现存的社会权力关系的直接反映,其中经济决定了一切,尤其是表达了统治集团的利益,也就是说,它们是支配的工具。这种工具主义视角的典型例子就是路易斯·阿尔都塞所复活的机器论。[3] 但是,阿尔都塞和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都是这样一种传统的牺牲品,这种传统相信,仅仅通过指出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功能(例如,“大众的鸦片”)就已经阐述了“意识形态”。悖谬的是,这些结构主义者竟然忽视了符号体系的结构,在我们所讲的这一具体的情形中,他们忽略了司法话语的具体形式。在以仪式般的表面程式肯定了意识形态的“相对自主性”之后,[4] 这些思想家忽略了这种自主性的社会基础,即从政治场域(即权力场域)的斗争中浮现出来的历史条件,这种自主性存在的必须条件是:要有一个使相对独立于外在约束的司法体(judicial corpus)得以出现的自主的社会世界(social universe)(例如,一个法律世界),同时这个自主的社会世界还可以通过其自己的具体运作逻辑生产和再生产出这个司法体。但是,由于对使自主性成为可能的历史条件缺乏清晰的理解,我们就不能确定法律基于其形式对发挥其假定功能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
相对自主性的观念通常基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一建筑上的隐语。当那些自认为正在与经济决定论决裂的人们,仅仅满足于主张法律“深深地嵌套于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中”,[5] 以便恢复法律的全部历史功效时,这一隐喻依然在指导着他们。这种关注于将法律置于深层的历史力量之中,又一次使人们不可能具体地想像法律由以产生并在其中行使其权力的特定社会世界。
要同假定法律与法律职业之独立性的形式主义意识形态决裂,同时又不陷入相反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就必须认识到这两种对立的视角(一个从法律的内部,一个从法律的外部)同样完全忽视了一种完整的社会世界(我将称之为“司法场域”)的存在,这一世界在实际中相对独立于外在的决定因素和压力。但是如果我们想理解法律的社会意味,那就不能忽略这一世界,因为正是在这一世界中,司法的权威才由以产生并得以行使。[6] 法律的社会实践事实上就是“场域”[7]运行的产物,这个场域的特定逻辑是由两个要素决定的,一方面是特定的权力关系,另一方面是司法运作的内在逻辑,前者为场域提供了结构并安排场域内发生的竞争性斗争(更准确的说,是关于资格能力的冲突),后者一直约束着可能行动的范围并由此限制了特定司法解决办法的领域。
在此,我们必须考虑一下究竟是什么使得作为社会空间的司法场域这一概念与已经发展起来的系统概念(例如,在卢曼的著作中[8])区分开来。“系统理论”提出“法律结构”是“自我指涉的”。这一命题将符号结构(确切地说,法律就是符号结构)与生产符号结构的社会结构混淆了。以至于它以新的名称提出了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依赖其自身的法则进行转化这一旧的形式主义理论,系统理论为司法制度的形式表象和抽象表象提供了理想的框架。但是,尽管规范和教条的符号秩序包含了客观的发展可能性(实际上也包含了变化的方向),它自身内部并不包含它自身发展动力的原则。[9]我准备将这种符号秩序区别于客观关系所产生的秩序,这种客观关系是由行动者在相互竞争控制法律决定权中所形成的行动者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因为没有这种区分,我们将不能理解这一点:尽管司法场域从可以想象的各种观点中获得表达其冲突的语言,但是司法场域自身包含了它自己在客观利益的斗争中予以转化的原则,这些利益与这些观点是联系在一起的。 » 继续阅读 皮埃尔·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