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复所有三鹿奶粉索赔不立案 称接上级指示
季卫东先生有一篇文章,名为《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借用一下,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有多大的可能性?
【新民网·独家报道】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民网记者10月31日电话采访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虽然尚未到法律规定的裁定最后期限,但该法院立案厅已经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
法院所持理由与新民网报道披露的原因一致: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表示,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新民网记者询问有关部门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新华区法院则表示,是法院内部通知。
新华区人民法院同时表示,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新民网 张静)
补记:两个网页快照也被送上西天。但墙是锁不住风的。
三鹿被吊销牌照 原属企业改名复工 @ BBC 中文网 | 中国报道
“添加三聚氰胺是饲料业公开秘密” @ BBC 中文网 | 中国报道
“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地位高!”
所以来生还做中国人。
A somewhat secret man, Seán Burke
由于研究兴趣的关系,我曾读过一本书 The Death and Return of the Author: Criticism and Subjectivity in Barthes, Foucault and Derrida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nd edn, 1998),作者是 Seán Burke。最近又找到一本主题相近的书 The Ethics of Writing: Authorship and Responsibility in Plato, Nietzsche, Levinas (and Derrida)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8),准备读一下,发现作者也是 Seán Burke。于是不免有点好奇,想了解一下这个作者。在后面这本刚出版不久的新书封底上,对于作者是这样介绍的:
Seán Burke was Lecturer, then Reader in English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Durham for thirteen years. His academic publications include The Death and Return of the Author: Criticism and Subjectivity in Barthes, Foucault and Derrida, and the critical edition, Authorship: From Plato to the Postmodern. His first novel, Deadwater (2002), has been published in France as Au bout des docks (2007).
好一个“was”!现在呢?就 Google 一下他吧。结果令人意外的是,除去同名者之外,网上能找到的这个 Sean Burke 的资料很少。其中比较有用的是 elberry 写的一则短文 “Sean Burke, Irishman”,读来令人感到几分伤感。The Ethics of Writing 是今年才出版的,想来 Burke 应该还在人世吧。God bless him!
杨佳案的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1-152室。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的(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申请对上诉人重新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闸北警方去年强查我身份证、非法盘问和伤害我的行为合法,与我后来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关联性,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去年10月5日在上海租自行车旅游是合法行为,上海闸北公安人员在我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拦车强查我身份证,在众人围观,我出示租赁凭证已经充分证明我租车行为合法后,为显示警察的权利,仍强行带我到派出所非法盘问达6小时,期间对我实施人身伤害。这些都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后我多处投诉和交涉,上海公安局也两次派人到我北京家中谈赔偿,但双方对赔偿金额等相差太大,没能达成协议。我认为,闸北警察对我长达6小时多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应属犯罪。他们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没有诚意和有效纠错赔偿,是导致我不能自己地做出可怕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直接的诱因。如果没有他们的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因,肯定不会发生后来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果。
二、很多证人未出庭。
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对我滥权强制查身份证、盘查、带去派出继续盘问、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先的警察薛耀、陈银桥、陈红彬没有到庭做证,在上诉人要求后仍不出庭,也没有不出庭的法定理由,违反刑事诉讼法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他们的书面证词不应当被采信而采信了,其书面陈述与事实不符,掩盖了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掩盖了他们促使我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最直接诱因。 » 继续阅读 杨佳案的刑事上诉状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