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国法研究”学者谈互联网对法官及法治的影响
[本文为《检察日报》记者对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的李本(Benjamin Liebman)和吴修铭(Tim Wu)的采访,原载2006年7月24日《检察日报》,作者刘卉。他们的这一研究以"China's Network Justice"为题发表于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Summer 2007)。]
记者:李本先生,你好!作为一个从事中国法研究的外国学者,你的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曾给中国学者耳目一新的感觉(见《检察日报》2005年7月25日报道《228例媒体名誉侵权案揭示了什么》)。这次中国行,你又给我们带来了什么研究成果?
李本:主要想与中国学界同仁交流我最近完成的一篇论文,是关于信息论和中国法院关系的,特别是互联网将对中国法院产生怎样的影响。出于两方面的原因,我对这个题目很感兴趣。首先,尽管西方社会非常关注互联网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但是针对具体机构的分析凤毛麟角。其次,中国法院制度正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研究领域。而我们搜集的资料表明,在某些方面中国法官在向其他国家的同行们逐渐靠拢,而在另一些方面他们则独辟蹊径,对信息的使用正沿着一条独特的道路发展,至少从美国人的角度来看是与众不同的。
此次与我同行的还有这篇论文的合作者,我的同事,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成员吴修铭教授。
信息论应用扩展到法律领域
记者:信息理论似乎是经济学概念,它与法律有关系吗?
吴修铭:信息论,也叫信息经济学,在过去15年间已经成为美国和欧洲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目前,信息论的应用已经扩展到了社会学、法律和其他研究领域。信息经济学跟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法律有时可以帮助控制经济体系内的信息传递。比如,美国相关法律规定,食用产品必须说明脂肪和盐的含量,这实际上是通过法律保证生产商将必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第二个方面,它可以帮助了解与法律有关的决策者怎么做决定。比如,不同的信息怎样影响到司法制度,法官如何作出判决。
记者:能具体谈谈第二个方面吗?
吴修铭: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都会受到他们所接受到的信息的影响。法官阅读案例,与其他法官交流,与朋友交谈,看报纸,这些活动都会对法官的判决有影响。随着信息技术成本逐渐降低,法官更容易接触到更多的信息。如果阅读案例变得更加容易,那么更多的人就会去阅读。如果很容易就能够与法学教授或其他法院的法官通信,那么这种交流就会越来越频繁。
李本:为了避免信息对法官的负面影响,有关适用判例的方式、限制单方接触当事人的规定以及那些规范法官之间交往的规则也顺势而生,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成是对法官判决时所能获取信息类型的限制和规定。
互联网影响中国法院的方式
记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导致信息爆炸性增长,人们获取信息也更加方便。互联网改变着整个社会,包括法院、检察院。
李本:互联网以三种不同的方式对法院产生影响,即:一、构建法院内部信息网络;二、利用公共网络进行调研;三、通过互联网对法院施加舆论压力。
就第一种方式而言,法院设置局域网,一方面为法官提供信息,包括法律、通知以及相关的新信息。法官可以在局域网上搜索法律和有关解释,上级法院和法院院长也可以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法官传达信息;另一方面局域网可以协助法院进行案件信息管理,从而提高法院效率,也有利于对法官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
就第二种方式而言,目前很多中国法官使用互联网对待决案件进行调研,这是中国法院的一个重大变化。过去,法官遇到新问题或疑难法律问题,首先会想到与同事讨论,也可能会请示上级法院。但是,一个地方(比如青海)的法院就很难了解其他地方(比如北京)的法院是如何处理类似案件的。据我了解,现在法官们经常上网搜索实际判决、媒体报道和学术界的讨论,从而了解其他地区的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另外,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法律法规信息远远多于法院局域网。
就第三种方式而言,通过网络对待决案件进行新闻报道和公开讨论,比如孙志刚案、佘祥林案和聂树斌案,都是网络报道促进案件解决的例证。但是网络压力的作用也有另外一面,这就是网络报道的大众效应。大众压力可能会迫使法院变更审理程序、不恰当处理被告人等。据媒体的评论,刚刚宣判的黄静案就曾因互联网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小压力。
客观评价互联网对法治的影响
记者:两位如何评价这些影响?
李本:互联网的使用使法官之间的横向互动越来越多。这类横向互动的发展,或者说是非正式的参考别处判决的做法有可能会使全国范围内的判决更为一致。这种横向互动也会鼓励法官进行创新。这种互动还会在法官间强化自身的职业身份。
此外,大众压力对法院产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法院和媒体的相对位置。对此我们不能归罪于互联网,互联网的舆论监督当然是好的和必需的,只是互联网的发展同时确实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更多干预,会消解法院为抵制压力所做的各种努力。互联网还可能会迫使法官在真正的压力形成之前就屈服于大众的意见。
吴修铭:是的,我们论文的初步结论是:第一,中国法官相互交流越多,法官判决就会越统一和一致;第二,公众注意到判决结果越容易,法官判决就越有可能屈从于公众压力。我想对第一点进一步阐释。
“理性羊群行为”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它认为,人们喜欢去做其他人在做的事情。在“理性羊群行为”下,不好的东西有时会很流行。司法制度也会有同样的现象。当交流成本更便宜,效仿手段更容易,法官就会跟其他人一样,也去效仿别的法官的做法。这样,一个司法制度像服装一样,也会有它的流行趋势,而且有时在特定情形下不好的判决会变得流行。当然,总体上说,法院获取更多信息的趋势促使法院适用法律更加一致是件好事,它体现了“相似的案例判决也应该相似”的基本法治理念。
《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大部制”真义(下篇)
下篇 “大部制”路径
本刊记者 段宏庆 常红晓/文
分合轮回
几乎每次裁减之后,政府机构都会经历一个再膨胀的过程
3月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当天,在河北省药监局工作的凌锐(应本人要求化名——记者注)心头一震。尽管药监局回归“大卫生部”传言已久,但这一天真的要到来,他还是有些茫然。 » 继续阅读 《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大部制”真义(下篇) 全文
年近不惑的凌锐已经做了16年公务员,他个人的职业经历几乎是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段缩影——
1992年7月,凌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河北省商业厅;未及一年,1993年3月政府机构改革,裁撤商业部,新组建国内贸易部,地方机构也随即变更。凌锐由此换了岗位,进入河北省贸易厅。
五年之后,政府机构于1998年3月再次调整,上届政府刚组建的国内贸易部被裁撤,相关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凌锐在此后随地方机构调整,进入河北省经贸委就职。
又过五年,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不再保留,其原有职能分别并入相关政府部门。凌锐第三次变动工作,进入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可是稳定的状态仍然只是五年。根据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五年前刚从卫生系统中独立出来的药监局,将再次回归卫生部管理。
“不知道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们省里的调整什么时候开始。”凌锐告诉《财经》记者,他相信全国公务员中,有他的类似经历的人应该不少。
自1982年至今,中国已完成五次机构改革。总的趋势是机构在裁撤,人员在减少。如1982年国务院100个部门裁了39个;1988年,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由67个减为60个,国务院人员编制减少9700多人;1993年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从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1998年,国务院的40个组成部门,仅保留29个;2003年国务院组成部门进一步减少到28个。而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四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到27个。
但是,几乎每次裁减之后,政府机构都会经历一个再膨胀的过程。1982年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裁减到61个,1988年膨胀为67个,到1993年甚至达到86个。1998年以来,尽管国务院组成部门在不断减少,但国务院还有诸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事实上国务院机构的总量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少。
如2003年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了一个,但新成立了一个特设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另外还组建了一个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机构数量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2007年,又新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截至目前,中国国务院序列(相当于内阁)在办公厅之外,有部、委、审计署和央行共28个组成部门,另有一个特设机构国资委,以及18个与部、委级别相当的直属机构,还有14个部级直属事业单位(其中证监会、银监会、电监会和保监会等四个部门名为事业单位,实际上行使的都是行政管理职权)。
此外,国务院还有四个办事机构;12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数量总计高达77个。这个数字尚未包括28个正部级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参见本期“国务院机构全览”)。
细观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一个,正部级机构减少四个,但新成立一个正部级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公务员局等四个国家局,机构总数仍无实质性减少。
“机构改革每五年一轮,翻烙饼模式很普遍。人事部分分合合,能源部三设三撤,医药刚分开又回去,这种循环往复的怪圈必须打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财经》记者说。
马怀德认为,“大部制”改革之所以需要特别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就是因为如果只是作机构设置上的形式调整,只在数量上简单裁减,无济于事。而这个转变就是由经济建设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大部制”真义(上篇)
2008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有两大悬念:一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二是部门人事安排。 » 继续阅读 《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大部制”真义(上篇) 全文
3月1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随着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向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的说明,第一大悬念揭开。
不出所料,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最鲜明的特点,正是此前各界热议的“大部制”。所谓“大部制”,是指把政府相同及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归入一个部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宽职能,大部门”的政府组织结构和体制机制。
方案载明,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总体上看,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15个机构调整变动,正部级机构减少四个。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进行过五次大的政府机构改革,其成败得失见仁见智。而以机构调整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完善,一直是历次改革的核心。此次以“大部制”为特点的第六次机构改革,同样遵循如此路径。
30年来六次机构改革,逐步从简单的机构裁撤、人员精简,迈向行政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目标渐次清晰。而中共十七大报告把政府职能转变方向明确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出政府要从发展经济的主体,转变为维持社会正义、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社会和谐的主体。因此,如果能以“大部制”重构政府权力,弱化部门利益,减少部门掣肘,避免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弊病,就有望切实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蓝图已就,具体推进的过程更当考究策略和方法。回顾历史,历次机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权力重新分配的盛宴,此次“大部制”改革亦难例外,改革的最大阻力仍然是多年来屡屡被强化的部门利益;同时,“大部制”又会把分散的小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大部门利益,故而遏制部门利益扩张、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重构政府权力制衡机制以及确立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至关重要,否则改革极有可能背离初衷。
政府机构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还直接指向政治体制改革,因为一个真正的“服务型”政府,只能植根于法治与民主的环境中。故此,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在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同时,还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在公报中首次提出“更高地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并强调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这正意味着把行政体制改革视为政治体制改革内涵,并将以推进“大部制”来逐步铺开,最终走向公众期盼已久的民主政治建设目标。
我们切盼,以2008之春启动的“大部制”改革为先机,中国真正扬起政治体制改革的风帆,载着国人更高远的期待和更深刻的期求,驶向政治文明的彼岸。
——编者
高鸿钧等著:《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

高鸿钧等著:《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511页,定价42元。
目 录
导言: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 高鸿钧
第一章 事实性与有效性 / 翟志勇
一、语言层面的事实性与有效性
二、社会层面的事实性与有效性
三、法律层面的事实性与有效性
第二章 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 / 翟志勇
一、外在视角:作为社会实在的法
二、内在视角:作为应然规范的法律
三、双重视角:作为社会整合媒介的法律
第三章 商谈论视域中的基本权利体系 / 高鸿钧
一、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关系的重构
二、现代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三、基本权利的建构、论证及其意义
第四章 商谈论视域中的法治国原则 / 高鸿钧
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一种新的思路
二、通过民主立法过程产生交往权力
三、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与分权逻辑
第五章 程序主义的法律确定性 / 周林刚
一、法律确定性的标准:从分析性到融贯性
二、融贯性:德沃金方案中的问题
三、程序主义的法律确定性:从独白走向商谈
第六章 司法审查与民主立法机关的优先性问题 / 周林刚
一、基本权利:从抗拒权利到法律秩序的基础性原则
二、基本权利:从价值到规范
三、司法审查的方法及其存在问题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的义理及其可行性 / 俞静贤
一、从可行性看商议性政治
二、解决可行性问题的方案
三、具体论证中的诸要点
四、商议性政治的渐进性
第八章 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协商民主的发源地 / 鲁 楠
一、“轻”与“重”:多元主义民主的双重困境
二、经济学民主的不能承受之轻
三、系统际民主的不能承受之重
四、“扩大的”协商民主:活跃的市民社会和有待激活的政治公共领域
第九章 法范式与合法性:商谈论视角的批判与重建 / 高鸿钧
一、法范式的转换:私法的实质化及其后果
二、摆脱困境的出路:走向一种新型法范式
三、法治国的未来:通过重构实现整合和超越
附录
一、权利体系与交往自由 / 俞静贤
二、从主观权利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陆宇峰
三、法治国家:交往权力的生成 / 俞静贤
四、现代法律的道德向度与伦理向度 / 鲁楠
五、民主与正当性问题——读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一章 / 泮伟江
六、复杂社会与民主三题 / 陆宇峰
七、商谈论视野下的司法合理性 / 钱济平
后记 / 高鸿钧
Michel Foucault: What is Enlightenment?

米歇尔·福柯 (Michel Foucault) 的名文《什么是启蒙?》(What is Enlighten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