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中国”与“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
是陈志东先生的《什么是X客和XX中国》一文使我想到了这个话题。
陈先生在这篇文章中说:“[博客]中国转的任何Blogger写的文章不事先通告(事后也没通告)甚至不注明明确出处。”这样的做法当然不大好。不过,如果它转载的文章都是权利人做出了“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许可的,那么这样的转载大约就是合法的(这是否算是“创作共用”协议所禁止的“商业目的”?对于这个问题恐怕尚需掌握更多的相关事实才能做出判断)。可现在的问题是,“博客中国”的文章显然不是都享有“创作共用”的许可,因此,它的某些转载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这毫无疑义。
其实,至少在我看来,“博客中国”并不是真正的Weblog网站,至少不是大多数Blogger们通常认同的那种Blog(部分原因,可以参看《什么是X客和XX中国》一文所列举的事实)。有趣的是,去“博客中国”的主页看一下,在其页面底部也有“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的徽标,而且还有这样一行字:“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我不禁感到疑惑:“This work”是哪个“work”?(顺便说一句,“博客中国”的那个“too simple”而且画蛇添足的《版权声明》也真够“naive”的。)确实,“博客中国”有一些“专栏作家”,他们可以对自己在“博客中国”的文章做出“创作共用”的许可,可是,如陈志东先生所言,“博客中国”的主页上每天也有相当数量的文章是(未经明示授权)转载来的,如果把这些文章也都囫囵地“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了,那么,即便不是“强奸民意”,至少也算“慷他人之慨”了。众所周知,“创作共用”许可其实是版权所有人的有限弃权声明。
现在,我们不妨等等看——看看“创作共用”的徽标和“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这句话还会在“博客中国”存在多久。
沈明, 2004-5-30.
补记:今天发现,“博客中国”更变本加厉了,竟然在首页上弄了两个“Creative Commons”徽标。这难道是黑色幽默!?
2004-5-31
又补记:21点半,发现“博客中国”首页底部的“创作共用”的徽标和“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这句话不见了(然而它还没来得及删除干净,至少现在,在《版权声明》和“博客文化”等页面上还有这两个东西);不过,其首页左栏下方的另一个“Creative Commons”徽标还在,估计是“有关人士”尚未看到我的“补记”,而且,他们没有意识到在自己的首页上有两个Creative Commons”徽标(虽然图案设计有所不同)。这难道不是黑色幽默!?
现在,我们不妨再等等看——看看另一个“Creative Commons”徽标还会在“博客中国”存在多久。
2004-5-31, 21:42.
发现他们的律师和我同名!呵呵!
呵呵 老方不会作出什么回应的 但他会利用人们不断地谈论他来创造利益 呵呵
争议地生存是他的生存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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