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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30

一个准知情者对“甘德怀事件”的评论

  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日,《新语丝》网站发表了甘德怀的《我的北大考博经历》一文,多少有些出人意料地激发起了网民的似乎是难以按捺的讨论热情,倒是在赛博空间里显出了几分民主社会的气象。(说“出人意料”,是因为此前《新语丝》曾发表过揭露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招生腐败的文章;暴露上海交大招生腐败的秘密档案也曾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此间,《新语丝》也刊发了揭露协和医大、华中科大等学校招生问题的文章,这些文章也被转载到了其他一些网络论坛,当然,网上还有一些揭露其他学校的招生腐败的文章,但是所有这些文章很快就被关于“甘德怀事件”的口水淹没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那些酷爱程序正义,对招生腐败疾恶如仇的人为什么对上述事件及其受害者如此地冷漠,而只对甘德怀[朱苏力?]情有独钟呢!?)

  这场讨论的影响显然是多方面的。至少,一些文化、知识类网站和网络论坛的人气近乎空前地高涨,在不到二十天的时间里,《新语丝》网站发表的与此事有关的文章就约有130篇(至七月廿九日止,已有160余篇——补记),俨然成了“甘德怀事件”的“官方”网站。这件事确实是知识社会学的一个很好的案例或者说研究样本——网络社会的众生相在这里几乎一样也不少。

  当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人都能看出来这场讨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至少就网络上发表出来的言论来看,绝大部分人的立场都是支持甘德怀,反对朱苏力和/或北大法学院。我无意介入具体问题的争论,只想在自己的小小园地里对这场讨论本身做出一点评论。

  我以为,就“甘德怀事件”而言,了解事件真相是发表任何负责任的言论的前提。在不能确定甘德怀所提供的“事实”是否真实而且充分的情况下,绝大部分讨论者都把甘的单方面言辞作为讨论前提(据我所知,甘德怀的一些陈述是不诚实的,但我这篇短文的目的不在于澄清事实,因此对这一点不展开来谈),甚至还要进行演绎、推测和引申。至于那些断章取义、捕风捉影、借题发挥的人,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那朱苏力为什么不敢站出来澄清事实?”肯定会有很多人这样义愤填膺地说。

  对此,我的回答是:首先,网络社会不具有法庭或(依正当程序建立的)独立的事件调查委员会那样的权威,朱苏力没有义务要到网络空间中向网民们澄清事实,或是对“指控”做出答辩。相反,如上所述,任何一个负责人的人都有义务在弄清楚事实之后再对事件做出评论,用法律术语来说,叫做评论者(而非被评论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或者说“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其次,与第一点相联系的是,网络社会的民主如果是真民主的话,就应该是可进入、可退出的。热衷于“甘德怀事件”的人可以进入赛博空间的讨论,同时,朱苏力也可以退出赛博空间的讨论。进入不是义务,退出却是权利。如果有人将退出或者不介入视同默认、理亏、退缩的话,那么我只能说这是一厢情愿、不可理喻的推论。《新语丝》站长、“甘德怀事件”的领军人物(之一)方舟子先生不是也说过吗:“名人为什么非得上你家的论坛?

  对于那些“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公共知识分子、公共准知识分子和公共非知识分子们,我只有一句话:时间已经证明并且还将继续证明,苏力是一个硬汉,你们也许可以“消灭”他,但是不可能打败他。

  对于那些胸怀坦诚、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参与这场讨论的人,我想不揣冒昧地给他们一个小小的提醒:无论就研究生招生的公正性还是学术成就而言,苏力老师在北大(乃至在全国)都应该是做得最好的学者之一(作为苏力老师门下的2003级的博士生,我凭自己的亲身经验得出这个结论)。这次北大法学院的博士生招生在程序上固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苏力老师的学术观点当然也有可以商榷(甚至可能有错误)之处,然而,如果因此就把矛头完全对准苏力,并进而形成这样一场“波澜壮阔”的“运动”,结果很可能会事与愿违的。中国不是有句俗话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吗!?

  那些“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中国人难道忘了“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吗?其实,我觉得鲁迅他老人家也有点想不开:既然说了第一句话,就没有必要再说第二句话了。

  当然,也可能,只有同时说了这两句话的人才会成为中国的“愤怒大师”。

  写于二〇〇四年七月廿七日

7 条评论

  1. 至少在英国,学校是否录取博士生,导师是有最终决定权的;这表明公众对学者水准与道德水准有基本的信任。

    我的观点是:

    1) 我国研究生招考制度有重大缺陷,笔试高分者未必有真正的独立研究能力。这是不争的事实。这种考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对考生智力侮辱的成分 (都快念博士了,为什么还要向中考,高考那样”考“阿? )

    2)老师未能录取某考生,并不代表该考生不优秀。比如说,某导师是研究媒体法的,而准博士生的兴趣是网络宪政,导师觉得自己没有能力指导这名学生,建议他投报其他院校,这是合情合理的。这里,学生和导师是平等的独立研究者,面试的时候就是谈一下双方研究兴趣是否匹配。一句话,老师是不可以“考”学生的。

    3)荒谬的博导制度。西方国家大学恐怕都没有“博导”这个头衔;普通讲师也可以带博士生呀。“博导”正在沦为学术特权的符号。其实又没有当博导的教授,区别不大。有的人就是有了博导头衔,也未必有精力和能力指导,忙着让学生相帮干私活罢了。没有“博导”反倒干净。

    4)学生的困难在于,考研究生的机会成本很大。比如我要考今年的硕士生,为了准备那些个繁杂的入学考试(包括与学术毫无干系的政治科目),我必须放弃很多事情,比如找工作等等。更要命的是,我只能报考一家学校;一旦落选的话,就是四大皆空。我觉得国外大学至少在这一层是比较合理,没有太多乌七八糟的入学考试,并且可以同时投报多所院校,这个学校不要我,我还有希望去别家的嘛;这样学生的精神压力要小很多。

    5)从本事件互联网上的言论来看,反映了公众对我国学术(或学术道德)普遍缺乏信心。这是学术界的悲哀。苏力老师的冤屈在于,背负了a) 博士招生制度 b) 学术界失信两个大黑锅。这个“罪责”实在让人害怕。

    我于本事件并不知情,只是没有头绪的讲这么几句,和主题没有必然联系。

    Comment No. 1 by fz @ 2004-7-31 2:09

  2. 做为他的博士生自然为他辩护。学术做的好并不代表可以在招生这一环节上不遵照规矩行事。中国又不是他一个人在招生上不公正。网络社会探讨的意义在于平面媒体和官方媒体都没有足够话语权。
    我坚决认为:只要是伤疤就要让它在太阳下晒,管你是朱苏力还是什么其他人。

    Comment No. 2 by fredyan @ 2004-7-31 11:29

  3. 也谢谢fredyan兄的回应。
    “……并不代表可以在招生这一环节上不遵照规矩行事”,这我同意。问题是,“规矩”到底是什么?违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有多严重?这些事实问题不搞清楚(自以为清楚的那些人不在我的讨论范围之内),就能做出价值判断了吗?
    “中国又不是他一个人在招生上不公正”,可是网民为什么独独在这件事上倾注了如此令人难以理解的高涨的热情?
    网络讨论当然会有某种意义,我不否认。可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络言论和传统媒体相比也容易不负责任。
    我所强调的是事实问题,这是其他一切讨论的前提。

    Comment No. 3 by Shen Ming @ 2004-7-31 12:56

  4. 沈明同学:

    拜读大作后有几个问题:

    1。 能否给“准知情者”下个比较确切的定义?
    2. 你说“据我所知,甘德怀的一些陈述是不诚实的“,能否具体举一两例?
    3。外界传闻中朱苏力教授今年招了一个未经复试的副院长当博士生,是否属实呢?

    盼望能得到你的答复,谢谢!

    Comment No. 4 by TXJAY @ 2004-8-3 18:00

  5. 出门了几天上新语丝看见你也被卷入其中~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和立场。还不如好好学习。真理。

    Comment No. 5 by fredyan @ 2004-8-3 20:18

  6. TO TXJAY:谢谢你的关注,但是很抱歉我不能回答你的问题。请原谅。

    TO fredyan:谢谢你的提醒。

    Comment No. 6 by Shen Ming @ 2004-8-3 22:33

  7. 至少在美国,录取博士生的最终决定权并不在导师

    美国的博士生可以大致分作两类:研究型的(比如Ph.D.)和专业型的(比如MD,Dr.Ed,JD等等)。研究生报考时,理论上报考的是学校的该专业(Program)而非某个“博导”。

    就Ph.D.而言,正常程序下,报考者要向研究生院递交申请材料。由研究生学院该专业的录取委员会审核(有的要求面试),然后集体决定(有时采用投票方式)。研究生入学后上基础课一到两年,其中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其他考虑而选择到2-3个系里的教授处作轮转实习,然后学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确定做论文课题的师生关系。

    那么教授有没有权利“特招”某名学生呢?答案是肯定的。薛涌同学在《“德怀门”是个什么“门”——谈博士的录取》中说到的他未经考GRE等“正常程序”就被某教授招为博士生的情况在美国的确并不鲜见。 但他并没有说明(1)他是否还是要经过“正常途径”向学校替交申请材料; (2)该教授有未就不要求GRE就“特招”他的理由向研究生院递交口头或书面的有关说明;(3)有没有考生就此事向校方申诉过。

    笔者在美国的公立和私立大学获得过硕士和博士学位以及博士后训练,现在一所公立大学执教。据我所知,美国很多大学里的教授若要“特招“某名学生,也必须遵循和经过必要的程序,哪怕是走走形式过过场,所有的文件也都有存档。而如果遇到像甘德怀就程序不公而提出申诉时,只要言之有理有据,那学校一定会组成有关的专家小组调查评估仲裁此事。换句话说,招生的决定权在于学校而非某个教授。这样做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在美国即使是私立大学,也都处于联邦法律之下。如果考生认为学校包庇纵容明显的不公平,是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手段来讨个说法的。而美国的大学一般都重视自己的名誉和信誉,不会因为一个教授对考生的喜恶而不遵守规则就甘愿砸了整所大学的牌子。

    Comment No. 7 by TXJAY @ 2004-8-3 22:52